(1932年7月)
一、一切沟渠,概不得在公路上距离路旁所植树木一公尺半内开筑。
二、所有柱杆、自来水龙头、泵浦、汽油站以及其他设备,概不得在距离路旁树木一公尺半以内设置。并应与树木整齐并列。
三、凡廊檐或板水板之外沿垂直线与人行道之边缘,间隔距离不得在一公尺二公寸以内。
四、凡来呈请发营业执照所附之图样,务须注明人行道旁所有树木之位置。
五、各树木相互间之距离,得依树之种类及事之可能,均为七公尺至十公尺之间。第一棵树木,务须栽植在距离公路转角处之切线一公尺半处。
六、在下列情形内,本局可以例外核准路旁地主之请,移植树木。
1.凡在已经建成房屋之处,如有树木碍及该房屋大门之出入,或碍及该处弄口汽力或牲力车辆之出入。
2.未经建成房屋之处,该处树木可由营造人出费移植之,但应俟本局审核营造执照所附同样段,经认为实不能将该房屋之转出入口,移设他处者方可批准。
以上两项移植用费均须按照现行价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