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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特别市市政府民国18年3月16日公布)
第一条 上海特别市市立园林场,隶属上海特别市政府社会局,暂分为苗圃花圃两部,掌理左列事务:
甲、苗圃
一、关于森林种苗之选定及育成事项;
二、关于树种之检定及分配事项;
三、关于行道护岸及防风树之培植事项;
四、关于公园标本园林之嵬集及繁殖事项;
五、关于市区内林木之生长及调查事项;
六、关于园林上之气象测候及报告事项;
七、关于农林上之调查及研究事项;
八、关于其他林苗事项。
乙、花圃
一、关于花种之采集保护及分配事项;
二、关于草花球根木本及盆景之栽培及繁殖事项;
三、关于庭园之设计及整理事项;
四、关于花卉之调查研究及分配事项;
五、关于公园及标本花木之嵬集及繁殖事项;
六、关于其他庭园花卉事项。
第二条 园林场职员如左:
一、场长技士各一人;
二、技佐二人;
三、办事若干人。
第三条 场长秉承长官综理全场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技士秉承场长办理全场技术事务。技佐秉承长官襄理技术事务。办事员秉承长官管理文牍、会计及庶务。
第四条 场长及技士由社会局长呈请市长委任之。
第五条 技佐办事员由局长委任之。
第六条 园林场得分股办事,其细则由场长拟定后呈请局长核定之。
第七条 园林场因事务之必要得置书记及其他雇员,其员额由场长呈奉局长核准后委任之。
第八条 园林场遇必要时,得分设办事处或分场,其地点由局长呈请市政府核准。
第九条 本章程自特别市政府公布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