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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特别市市立园林场章程

       

(上海特别市市政府民国18年3月16日公布)

第一条 上海特别市市立园林场,隶属上海特别市政府社会局,暂分为苗圃花圃两部,掌理左列事务:

甲、苗圃

一、关于森林种苗之选定及育成事项;

二、关于树种之检定及分配事项;

三、关于行道护岸及防风树之培植事项;

四、关于公园标本园林之嵬集及繁殖事项;

五、关于市区内林木之生长及调查事项;

六、关于园林上之气象测候及报告事项;

七、关于农林上之调查及研究事项;

八、关于其他林苗事项。

乙、花圃

一、关于花种之采集保护及分配事项;

二、关于草花球根木本及盆景之栽培及繁殖事项;

三、关于庭园之设计及整理事项;

四、关于花卉之调查研究及分配事项;

五、关于公园及标本花木之嵬集及繁殖事项;

六、关于其他庭园花卉事项。

第二条 园林场职员如左:

一、场长技士各一人;

二、技佐二人;

三、办事若干人。

第三条 场长秉承长官综理全场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技士秉承场长办理全场技术事务。技佐秉承长官襄理技术事务。办事员秉承长官管理文牍、会计及庶务。

第四条 场长及技士由社会局长呈请市长委任之。

第五条 技佐办事员由局长委任之。

第六条 园林场得分股办事,其细则由场长拟定后呈请局长核定之。

第七条 园林场因事务之必要得置书记及其他雇员,其员额由场长呈奉局长核准后委任之。

第八条 园林场遇必要时,得分设办事处或分场,其地点由局长呈请市政府核准。

第九条 本章程自特别市政府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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