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十一年〈1885年〉)
一、脚踏车及犬不准入内。
二、小孩之坐车应在旁边小道上推行。
三、禁止采花捉鸟巢以及伤害花草树木。凡小孩之父母及佣妇等理应格外小心,以免发生此等事情。
四、不准入奏乐之处。
五、除西人佣仆外华人不准入内。
六、儿童无西人同伴不准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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