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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园林志 >> 第七篇园林管理 >> 第三章园林专业管理 >>


第三节 科技管理

       

一、管理体制

解放以前,上海地方政府和两处租界当局科技工作由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技术人员兼理,30年代,两处租界共有外籍园林技术人员5人,上海市立园林场有技术员3~5人。至解放前夕,市工务局园场管理处及其所属单位共有技术人员20人。解放后随着园林事业的发展,1957年科技人员已有104人。1958年市园林管理处成立技术指导室,1960年该室并入生产技术科,1962年又单独建立科技管理科。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园林科技人员被迫下放劳动。1976年10月,市园林处设科技教育科,1978年8月,市园林处改制为市园林管理局,次年该科也改为处。科技教育处根据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的宏观规划,制订园林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并逐年下达局级的科研课题计划。凡列入课题的科研项目,都做到定课题、定人员、定进度、定经费、定设备。1984年底,科技教育处改为科技处。1985年科技处制订了《园林科研课题计划试行办法》、《市园林局局级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科技资料管理办法》、《市园林局全员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市园林局自学奖励试行办法》等科技管理规章,科技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

 

上海市园林科技管理体制示意图

 

说明:实线为立题过程,虚线为经费来源。

1987年6月11日起实行改革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至次年6月,市园林局及其直属单位共有746名工程技术人员获得技术职称,其中高级51人,中级176人,初级513人;首次聘用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64人,其中高级55人,中级171人,初级438人。到1995年底,市园林局及其直属单位共有524名工程技术人员,其中高级工程师58人,工程师177人,初级技术人员250人,未聘39人。

二、技术管理

1978年以前园林绿化技术操作,多靠技术人员和老技工的示范与指导,少有成文的规章。1979年以后陆续制订一批技术规程,其中主要有《上海市育苗技术规程》、《上海市行道树技术规程》、《上海市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假山叠石工程施工规程》、《切花香石竹标准》等。

1980年前,园林技工的考核、晋级工作没有统一标准,也未形成定期考核的制度。1980年市园林局根据国家城建总局颁发的有关文件,制订出《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开始对各工种工人进行定级、考核、晋级工作。1989年国家建设部颁发《城市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后,市园林局根据《标准》要求,局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组织、指导园林系统各单位,按照局技工考核总站制订的《考核定级工作的实施方案》进行考核。园林技术工人的考核、晋级和工人技师的考评工作,更趋于正规化、制度化。

1985年起,市园林局为各单位共109人作应用电脑的初级培训,应用电脑组成情报网络的有上海市园林科学研究所、上海动物园、上海大观园、上海市园林设计院、上海市园林学校、上海市园林技校、上海市花木公司、上海市园林工程公司等单位,并已编制出《园林汉语主题词表》、《野生动物档案文字图像资料电脑管理系统》。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组织上海师范大学和上海市绿化管理指导站等单位应用遥感技术的成果,对市区绿化的现状、变迁以及相关的环境变化、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了综合研究,从而建立了城市绿化信息库,拟订出“可绿面积”的计算模式。遥感技术所取得的可靠数据,既可对以往的统计作复核和修正,又为今后统计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三、科研管理

1984年前对科研课题没有具体的管理制度。1985年市园林局制订《园林科研课题计划试行办法》,1986年又作出《关于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自此以后,每个科研课题一般都要经过上报《科研项目申请表》、编写《计划任务书》、组织专家作开题论证等程序。批准立项后,承担课题的单位或课题组还要和科技处签订合同,方可进行该课题的研究工作。

科研经费在1987年前无管理细则,1988年市园林局上半年制订出《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下半年试行,重点支持科技攻关和新兴技术,如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有开发前途的中试、成果推广、新技术应用、决策性咨询及改善科研设施等。经费来源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的办法,其中有国家建设部、市建设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达课题的拨款,市园林局的事业经费,有关单位的有偿资助费,各单位的自筹资金等。申报科研经费的程序和立题办法相同。拨付科研经费根据科研项目的内容和偿还能力,分无偿、部分无偿和全部偿还三种。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直接为该项目增添的专用仪器、设备、技术资料费、测试费、调研费以及必须的样品费,如:新产品试制必须引进的样品、样机费,试制过程的测试费,试制成本高于销售价的损耗,试制失败发生的损耗费用;中试及推广过程,资助部分的土建安装费,补贴示范试验高于常规生产的费用,中试失败的损失及必要试验费;新技术应用时所需该项新技术的资料费,必要的培训费,资助部分推广该技术的专用设备费用;咨询项目直接为该项目提供的计算费、复制费以及聘请外单位专家的咨询费等。局级科研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各单位按照课题分项核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结余资金只能用于其他科研项目。

科研课题在实施期间,科技处和同级学术委员会或有关技术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督促、检查。每个科研课题在立题后,如较长时间仍未做到定人员、定进度、定经费、定设备,科技处审查后可予撤销。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课题,需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技术负责人同意,报科技处核定延长或中止。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研究项目,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总结当年研究进展情况,报同级学术委员会或单位领导备案。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能取得科研成果,或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的课题,视情况取消该项研究,或撤换课题组长。凡课题内容涉及面较广,或受试验条件限制需与外单位协作或进行中试的,都要与协作单位签订合同,以免责权不明而引起纠纷。

科研项目课题经过研究、试验及有关手段获得较完整资料,并在实际应用中重复取得成功,即可报请鉴定。课题负责人按统一规定格式填写技术鉴定书,提供有关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及数据)及研究报告,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技术负责人认可,报局科技处审核。成果鉴定会一般由局或由本单位组织召开,邀请本市或外地有关专家、科技人员及技术工人进行评议和鉴定。部、市下达课题,由相应部门组织成果鉴定。经过鉴定后的科研成果,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效果,即可参加局级以上各级的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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