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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2月22日上海市交通运输局沪运运[1987]第554号、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企-[1987]第200号文发布)
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交通部、财政部(86)交公路字633号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交通部公路局(86)公路运管字171号《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实施意见》以及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4)92号关于《上海市公路运输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上海市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运管费的征收
第一条 公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运管费)是根据国家规定向应征者征收用于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事业费。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营业性公路货物运输、跨省市公路旅客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联户,部队车辆、企事业单位车辆(包括中央和外省市驻沪单位及部队和个人的车辆)、农机站和个人或联户的拖拉机、人力货车参加营业性运输的,均须缴纳运管费。
“营业性”是指独立核算或内部核算的单位、个人或联户以各种方式收取运费(包括运费与货价并计、运费与工程费并计的运费部分)、装卸费、运输服务费的经济活动的性质。
“运输服务”是指起重盘路、打包托运、营业代理、联运服务、货物储存、客运代办、汽车维修等。
第三条 运管费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管部门)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收取。
市交通运输局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为本市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分别按其管辖范围征收运管费,即:市属单位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征收。区属单位和个人或联户由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征收。县属单位包括农场、农机站和个人或联户,由县交通局交通运输管理所征收。
第四条 运管费按经营者的营业收入计征,计征费率:郊县农机服务站、乡镇、个人的汽车、拖拉机从事营业性公路货物运输以及跨省市客运中的旅游、出租、包车的车辆以及汽车维修按营业额的千分之五计征。其他的公路运输包括跨省市客运班车、人力货车等,均按营业额的百分之一计征。营业额难以计算的,如运费与货价并计、运费与工程费并计的,四吨车以上(包括四吨)按每一个车吨位每天以二十元营业收入核定;四吨车以下的每一个车吨位每天以三十元营业收入核定,按月定额征收,今后如运价调整时,作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 凡是自行结算收取运费、装卸费或运输服务费的单位和个人或联户,其应解缴的运管费于次月十日前缴纳,购用定额统一发票的,按票面总额缴纳;通过运管部门代为开票的,在开票时缴纳。运管部门在征收运管费时,应开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统一印制的《运输管理费收据》,缴纳单位凭此入帐。
运管费缴纳后,应记入单车营运证,有效期内全国通行。
第六条 运管费应按规定范围、规定标准征收,应征不漏,不得多收、重收,不是本市车籍的过境营运车辆,一律不得收取运管费。外省市车辆在本市范围内进行营业运输超过一个月的,应向作业地的运管部门办理营运登记,使用本市的统一发票,按税务部门规定代扣税金,并征收运管费。
第二章 运管费的使用
第七条 运管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行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作他用。
第八条 市、区、县运管部门收取的运管费,其开支范围是:
一、职工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工会经费。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补助工资,其中: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以及地区工资补贴;补助工资包括附加工资、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各种有规定的价格补贴以及其他补助如回族补贴等。
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工会经费按规定标准提取。
二、业务开支和管理费用。
业务开支是指为完成业务所需消耗性的开支。包括各类票证、规章制度、资料、材料的印刷费、调研费、运管宣传工作经费、运管服务建设经费补贴、运管事业行政经费补贴。
管理费用是指为行业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车辆保养修理费、机动车用油和燃料费、场地租赁费以及标志服、标志旗、标志证章等费用。
三、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四、固定资产购置和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工作用车、通讯、宣传、记录、计算等设备及办公用房、职工宿舍、道口交管所设施、停车场的建设及其有关服务设施。
五、智力开发和人才培训的经费开支,主要用于运管人员业务培训,智力开发以及行业管理上的调度、财务、统计和技术方面的车辆管理、材料管理、驾驶技术、保修技术等培训工作的经费补贴。
六、按规定比例上缴的运管费。
以上属经费开支部分,按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编制预算。市、区、县运管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算上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交通运输局将审批后的全市运管部门年度收支预算汇总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属基本建设部分,要纳入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基建规定程序批准后使用。
第三章 运管费的管理
第九条 为贯彻落实专款专用原则,运管费征收和使用按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管理,其收取的全额运管费按一定比例上交,其余部分由单位包干使用,年终结余留存。
各区、县交管部门应上交给交通部、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的运管费部分,统一由市陆上运输管理处汇总上交。
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集中的运管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1.区、县际运管费收支不平衡的调剂;
2.运管人员业务培训、智力开发;
3.运输管理制度建设和科研项目的经费补贴;
4.运管宣传工作的经费补贴;
5.运管服务设施:设施建设以及评选奖励的经费补贴;
6.运管事业经营补贴;
7.市政建设开支。
第十条 运管部门收取的运管费要在银行单独立户,帐目日清月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按期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监督。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运管费支出属事业经费性质,按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实施细则的缴款办法缴纳运管费,逾期不缴者,每天按应缴运管费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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