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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8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2」80号文批准)
为整顿上海市交通运输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加强营业人力车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营业人力客、货车和驾车人员,必须领有市公安局核发的营业车辆牌照和行驶证。没有营业牌照的车辆和没有行驶证的驾车人员不准参加营业运输活动。
二、参加人力货车营业运输的,必须是区、县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集体运输队的车辆和人员。申领人力货车营业牌照和行驶证,须经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核准后,向所在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所申请办理。
三、从事人力货车营业的驾车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熟悉城市交通法规,自觉服从管理,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
四、营业人力货车,必须有明显标志:市区的车辆漆中黄色,郊县的车辆漆天蓝色,车厢前侧悬挂70×30公分白色红字标牌,写明所属单位名称和车辆牌照号码。驾车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行驶证,并接受公安、交通运输管理人员的检查。营业人力货车不准用于载客。
五、营业人力货车运输队由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组织领导(过去属合作联社组织的车辆暂维持原状)。运输队的任务是:督促教育所属运输人员遵纪守法、礼貌服务和安全行车;实行定车定人制度,定期检修车辆,保证机件、设备完好,维护车容整洁;组织货物运输业务,严格执行运价规定,并在营业站挂牌公布运价。设立营业站的地点,必须经所在地三整顿办公室、公安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
六、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是本市运输市场的行政管理机构,有权检查营业运输的活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七、营业人力货车的运价和发票,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统一制订、印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运价和印制发票。托运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凭统一发票报销、记帐。
八、营业人力三轮客车不再发展。已发营业牌照的车辆和现有驾车人员,必须遵守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三轮车办事处制定的管理规定和运价。对原分配给各街道里弄为方便居民就医用的人力三轮客车,不得从事营业活动;违反这项规定的,由市三轮车办事处收回车辆。
九、坚决取缔人力货车非法经营活动。单位自用牌照的人力货车从事营业活动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扣证和扣留车辆,处以罚款,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无牌无证的人力客、货车从事营业运输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车辆并处以罚款;对利用人力车辆进行投机倒把、欺诈旅客、伪造或出售假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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