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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公路运输志 >> 第八章行业管理 >>


第四节 规费管理

       

上海公路运输业的规费征收,始于20世纪20年代初。其征收对象,初仅局限于有固定行驶线路的跨省市长途客货运输企业,至上海解放时废止。上海解放后,19501958年间,对接受“三统’管理的私营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少量规费。1958年后又中止规费征收。直至198711日起,始对全市公路运输经营户按营业额征收一定比率的公路运输管理费。198851日起,始对汽车维修经营户按营业额征收一定比率的汽车维修管理费。

一、线路专营费

民国7年(1918年)6月,国民政府交通部公布中国首批公路运输规章,即《长途汽车公司条例》、《长途汽车公司营业规则》、《长途汽车公司发给执照规则》等。据此,华东地区各省及上海市在20世纪2030年代初,跨省市长途客货运输专营权制度逐步形成。各长途汽车公司以自费集资筑路、垫款筑路、协款筑路(即提供赞助资金筑路)、交付保证金等方式修筑或租用道路,然后取得在该线路上独家经营客货运输的权利。政府为维护企业在出资兴筑或租用线路上的营业权利,即赋予其线路专营权,同时征收线路专营费。初曾称为“路租费”,20世纪20年代末始统称“专营费”(别称“报酬金”)。此项规费征收,仅见于华东地区各省及上海市。时上海各长途汽车运输企业,均在原上海市区与原江苏省辖境间行驶营业。

民国23年,江苏省政府及省建设厅曾在《江苏省招商投资筑路行车大纲》中原则规定:“政府视路线之优劣,承办人所缴工程费及其车资本多寡,以及其他义务负担之轻重,得特许承办人在一定路线以内享有专营权,专驶长途汽车。其专营时间最短为5年,最长为30年”。“承办人在专营期内除应遵章交纳保证金、汽车牌照与季捐及负担养路费责任外,并需按营业收入每年缴纳专营费,其费率最低为3%,最高为15%,视承办人所交工程费为协款或借款及借款利率之大小而定。”

上海地区首例线路专营费征收,为民国109月上南交通事务局对上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开征的“租路费”(后改为“专营费”)。初一般按长途汽车公司垫付的筑路款总额的8‰征收,后改按专营线路营业总收入或纯利润计征。征收费率则依政府与公司签订的专营合约中规定的费率标准,其差异甚大,约在营业收入或纯利润的130%之间,较多的在57%之间。由批准专营的地方政府或政府主管机关收取。较常见的征收办法是在政府偿还借款时扣除应缴的线路专营费。一俟政府还清借款,或仅为租用线路的,则按应缴数额实征。

继上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后,直至民国373月,上川、沪闵南柘、沪太、上松、锡沪、青沪、交通、浦东地方建设等多家经营长途汽车客货运的企业,都先后与地方政府或地方主管机关订立专营合约,缴纳专营费,有的还缴纳保证金,然后取得了在专营线路上经营长途汽车客货运输的权利。其间,若有其他企业要在专营线路上经营,则需与先期取得专营权的企业洽商订约,并经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同意。

19495月上海解放后,各私营长途汽车公司与原国民政府所订专营合约一概废止。线路专营费停征。

 

民国1037年(19211948年)上海公路客运线路专营费征收情况一览表

收取专营费机关

专营公路名称

专营线路或路段

取得专营权方式

专营费费率

保证金及其他

专营期限

起征年月

说明

上南交通事务局

上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南线

借垫全部筑路款20万元

筑路费总额的8

 

30

1921.9

后改按营业收入的3%计收,垫款还清后按6%计收

上海县浦东塘工善后局、川沙县交通工程事务所

上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川线

垫款筑路

不详

 

30

1921.11

 

上海沪南工巡捐局

沪闵南柘长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沪闵线上海市区段

借垫筑路款1.8万元

营业收入的2

 

5

1922.6

 

上海县政府

沪闵南柘长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沪闵线

漕闵段

自费购田筑路

 

未限

1922

 

宝山县交通事务局

沪太长途

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

沪太线

宝山县境内段

借垫筑路款 16.35万元

筑路费总额的8

4万元

30

1922

1927.1重新订约,改按营业纯利润的10%计收

太仓县政府

沪太线

太仓县境内段

自费购田筑路

营业纯利润的5

 

15

1922

江苏省建设厅

沪太线

江苏省境内段

换文

营业纯利润的10

额外报酬金1.47万元

30

1927重新订约

1922起征,1927按新约计征

松江县政府

上松长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松线

借垫筑路款1.3 万元

营业纯利润的7

2.5万元

30

1932. 10

 

上海市政府

沪太长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宝淞刘线

上海市区段

特约行驶

营业纯利润的10

 

20

1933.3

称为“报酬金”

上海市政府

上松长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松、沪闵联运线上海市区段

特许

营业纯利润的13

资本额的1.5

510个月

1933.7

上海市政府

锡沪长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锡沪线上海市区段

借垫修筑路面及桥梁款9万元

营业收入的8

1万元

30

1934.7

松江县政府

上松长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松泗线

借垫筑路款3.5万元

营业纯利润的7

资本及借垫款总额的5%

20

1935

 

松江县政府

砖佘线

借垫筑路款6万元

营业纯利润的7

 

20

1935

 

上海市政府

沪太长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沪太线上海市区段

特许

营业纯利润的10

 

5

1935.3

称为“报酬金”

青浦县政府

青沪长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青沪线

借垫修筑路面及桥梁款5万元

营业收入的5

0.4 万元

30

1935.3

纯利润超过二分时按营业收入10%计收

江苏省建设厅

锡沪长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锡沪线

江苏省境内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