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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路运输业的规费征收,始于20世纪20年代初。其征收对象,初仅局限于有固定行驶线路的跨省市长途客货运输企业,至上海解放时废止。上海解放后,1950~1958年间,对接受“三统’管理的私营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少量规费。1958年后又中止规费征收。直至1987年1月1日起,始对全市公路运输经营户按营业额征收一定比率的公路运输管理费。1988年5月1日起,始对汽车维修经营户按营业额征收一定比率的汽车维修管理费。
一、线路专营费
民国7年(1918年)6月,国民政府交通部公布中国首批公路运输规章,即《长途汽车公司条例》、《长途汽车公司营业规则》、《长途汽车公司发给执照规则》等。据此,华东地区各省及上海市在20世纪20~30年代初,跨省市长途客货运输专营权制度逐步形成。各长途汽车公司以自费集资筑路、垫款筑路、协款筑路(即提供赞助资金筑路)、交付保证金等方式修筑或租用道路,然后取得在该线路上独家经营客货运输的权利。政府为维护企业在出资兴筑或租用线路上的营业权利,即赋予其线路专营权,同时征收线路专营费。初曾称为“路租费”,20世纪20年代末始统称“专营费”(别称“报酬金”)。此项规费征收,仅见于华东地区各省及上海市。时上海各长途汽车运输企业,均在原上海市区与原江苏省辖境间行驶营业。
民国23年,江苏省政府及省建设厅曾在《江苏省招商投资筑路行车大纲》中原则规定:“政府视路线之优劣,承办人所缴工程费及其车资本多寡,以及其他义务负担之轻重,得特许承办人在一定路线以内享有专营权,专驶长途汽车。其专营时间最短为5年,最长为30年”。“承办人在专营期内除应遵章交纳保证金、汽车牌照与季捐及负担养路费责任外,并需按营业收入每年缴纳专营费,其费率最低为3%,最高为15%,视承办人所交工程费为协款或借款及借款利率之大小而定。”
上海地区首例线路专营费征收,为民国10年9月上南交通事务局对上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开征的“租路费”(后改为“专营费”)。初一般按长途汽车公司垫付的筑路款总额的8‰征收,后改按专营线路营业总收入或纯利润计征。征收费率则依政府与公司签订的专营合约中规定的费率标准,其差异甚大,约在营业收入或纯利润的1~30%之间,较多的在5~7%之间。由批准专营的地方政府或政府主管机关收取。较常见的征收办法是在政府偿还借款时扣除应缴的线路专营费。一俟政府还清借款,或仅为租用线路的,则按应缴数额实征。
继上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后,直至民国37年3月,上川、沪闵南柘、沪太、上松、锡沪、青沪、交通、浦东地方建设等多家经营长途汽车客货运的企业,都先后与地方政府或地方主管机关订立专营合约,缴纳专营费,有的还缴纳保证金,然后取得了在专营线路上经营长途汽车客货运输的权利。其间,若有其他企业要在专营线路上经营,则需与先期取得专营权的企业洽商订约,并经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同意。
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后,各私营长途汽车公司与原国民政府所订专营合约一概废止。线路专营费停征。
民国10~37年(1921~1948年)上海公路客运线路专营费征收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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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专营费机关 |
专营公路名称 |
专营线路或路段 |
取得专营权方式 |
专营费费率 |
保证金及其他 |
专营期限 |
起征年月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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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南交通事务局 |
上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南线 |
借垫全部筑路款20万元 |
筑路费总额的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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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 |
1921.9 |
后改按营业收入的3%计收,垫款还清后按6%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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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县浦东塘工善后局、川沙县交通工程事务所 |
上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川线 |
垫款筑路 |
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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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 |
19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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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南工巡捐局 |
沪闵南柘长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沪闵线上海市区段 |
借垫筑路款1.8万元 |
营业收入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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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
19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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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县政府 |
沪闵南柘长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沪闵线
漕闵段 |
自费购田筑路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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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限 |
1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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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县交通事务局 |
沪太长途
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 |
沪太线
宝山县境内段 |
借垫筑路款
16.35万元 |
筑路费总额的8‰ |
4万元 |
30年 |
1922 |
1927.1重新订约,改按营业纯利润的10%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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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县政府 |
沪太线
太仓县境内段 |
自费购田筑路 |
营业纯利润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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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
1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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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 |
沪太线
江苏省境内段 |
换文 |
营业纯利润的10% |
额外报酬金1.47万元 |
30年 |
1927重新订约 |
1922起征,1927按新约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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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县政府 |
上松长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上松线 |
借垫筑路款1.3 万元 |
营业纯利润的7% |
2.5万元 |
30年 |
1932.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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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 |
沪太长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宝淞刘线
上海市区段 |
特约行驶 |
营业纯利润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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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
1933.3 |
称为“报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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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 |
上松长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上松、沪闵联运线上海市区段 |
特许 |
营业纯利润的13% |
资本额的1.5% |
5年10个月 |
19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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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 |
锡沪长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锡沪线上海市区段 |
借垫修筑路面及桥梁款9万元 |
营业收入的8% |
1万元 |
30年 |
19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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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县政府 |
上松长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松泗线 |
借垫筑路款3.5万元 |
营业纯利润的7% |
资本及借垫款总额的5% |
20年 |
1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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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县政府 |
砖佘线 |
借垫筑路款6万元 |
营业纯利润的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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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
1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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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 |
沪太长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沪太线上海市区段 |
特许 |
营业纯利润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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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
1935.3 |
称为“报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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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县政府 |
青沪长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青沪线 |
借垫修筑路面及桥梁款5万元 |
营业收入的5% |
0.4 万元 |
30年 |
1935.3 |
纯利润超过二分时按营业收入10%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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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 |
锡沪长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锡沪线
江苏省境内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