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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同治至宣统年间,上海租界、华界先后对人力车、汽车运输实行最初的运输市场管理,主要管理内容局限于货运人力车、汽车车辆的课捐发照等。
民国11年(1922年)起至上海解放前夕,除已先后核发长途汽车客运、汽车货运、汽车销售企业的开业经营执照外,又陆续对长途汽车客运业实施统一运价管理,并开始由同业公会协调、政府主管机构审核货运运价等。
解放后,分别由上海公安、工商等管理机关对经营公路运输、汽车维修的各户实施车辆牌照管理及工商营业执照管理。1950~1956年上半年间,国营上海搬运公司筹备委员会(后改称上海市运输公司)受命对全市公路货运企业进行“三统”管理,代行部分运输市场管理职能。
1956年起全市公路运输、汽车维修市场由公路交通部门所属企业独家经营的格局基本形成。此后20余年中,所谓的运输市场管理主要就是对公路交通部门直属企业的管理。
至80年代,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上海公路运输、汽车维修市场由公路交通部门独家经营的局面迅速改变,国营、集体、个体、私营等多种经济成份的经营户大量进入上海公路运输及汽车维修市场,上海公路交通部门及公路运输专管机构开始转换职能机制,改部门管理为行业管理,改计划经济小市场管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大市场管理。其间,上海开始全面加强了对进入运输市场的各类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及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又设立汽车维修专管机构首次对全市汽车维修经营户进行专门管理。除首次在上海核发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外,并先后制订实施了汽车客货运输行业统一运价及汽车维修行业统一工价,在全市实施了公路货运、跨省市汽车客运、汽车维修等行业统一票据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公路交通行政主管机关及公路运输、汽车维修行业专管机构,加强立法执法,加强统一证照、统一票据、统一运价及工价、调控行业新增运力等项管理,并采用经济、行政等管理手段,使全市公路运输、汽车维修市场得到全面管理。大量公路运输、汽车维修企业及个体户涌入运输、维修市场初期出现的开业无标准、收费无标准、质量无保证等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一、证照管理
清同治年间,上海公共租界始对经营运输的小车课以车辆牌照捐。纳捐领照后的小车方可合法从事营业性运输。是为上海公路运输市场实施证照管理之始。清光绪年间,上海华界也对人力货运车辆实施课捐发照的管理。
清光绪和宣统年间,上海租界、华界两地区又先后开征汽车牌照捐。是为上海实施汽车证照管理之始。
民国11年起,上海以公司形式成立的长途汽车客运企业开始申领开业经营执照。民国16年上海特别市设立后,始在华界对经营汽车货运、汽车销售、出租汽车客运的所有汽车行发放开业经营执照。抗日战争胜利后,则向全市经营汽车货运、汽车销售、汽车修理及出租汽车客运的汽车行统一改发汽车行行基执照。
解放初,上海给公路运输企业统一核发工商营业执照。1986年起,给各公路运输企业及个体经营户核发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几,又给各汽车维修经营户核发技术合格证。证照管理趋于完善。
1.营业车辆牌照
清同治九年(1870年),上海公共租界开征小车车捐。随后,法租界也开征小车牌照捐,发放营业车辆牌照。两租界并订约均分捐银,分别由公共租界工部局和法租界公董局收捐给照。
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公共租界工部局开征榻车车捐,发放榻车牌照。光绪二十九年开征老虎车车捐,核发老虎车牌照。是年并首次开征汽车车捐。其间,法租界公董局也相继开征榻车、老虎车、汽车等车辆的牌照捐。
上海华界开征各类营业车辆牌照捐的时间,均略迟于租界。清光绪二十四年,华界南市市政机关马路工程善后局始对小车及榻车等双轮人力货运车辆课征车辆牌照捐,并核发车辆牌照。至清宣统二年(1910年)方课征汽车牌照捐,发放车辆牌照。
自民国11年起,上海各类公路运输企业开始先后加领开业经营执照,实施多年的车辆牌照不再具有唯一的合法从事运输经营凭证的作用,有牌照的车辆不一定能从事营业运输(除个体经营的货运人力车外)。从民国16年起,各类公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牌照,由市公用局在核发企业经营执照时一并核发。上海沦陷期间,各类营业运输车辆牌照曾由伪上海市政府交通局(后为公用局)核发。抗日战争胜利后,改由市警察局发放。解放后,车辆牌照由上海市公安局统一发放和管理。无车辆牌照的各类车辆均不得上路行驶和经营客货运输。
2.立案(行基)执照
民国7年国民政府交通部(后一度分拆为交通、铁道两部,公路运输改隶铁道部管辖。未几,仍合并为交通部)制发中国第一部公路运输法规《长途汽车公司条例》,根据《条例》对全国以公司形式组织的长途客货运输企业核发统一的立案执照。公司在领照后的一定期限间必须开业经营,逾期未能正式营运的,须重新申领立案执照。当时规定,凡离省、市境15公里以上运距的长途客货运输公司均在发照范围内。民国11年3月,国民政府交通部颁发长字第5号立案执照给上海第一家长途汽车公司--沪太长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为对上海公路长途客运企业施行开业执照管理之始。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前,上海的沪闵南柘长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南长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路长途客运企业都先后获得国民政府交通部(铁道部)核发的立案执照。锡沪长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个别企业则依《公司法施行法》同时向国民政府实业部申领得立案执照。城淞杨长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个别线路境外段少于15公里的公路长途客运企业,仅向地方县府申领立案执照。这种多家发照状况,虽各有所依,但未能真正统一。
其间,隶属城市公用事业管理范围的市内汽车货运等企业,均由地方政府发给立案执照。民国17年9月8日起,上海特别市政府公用局首次对华界内经营出租汽车客运、汽车货运、汽车销售的这三类企业核发汽车行开业经营执照,并同时核发营业车辆牌照。此外,则须将股东及经理姓名、住址、资本数额、组织大纲等项报市政府社会局备案,房屋构造等须报工务局查勘核定。营业执照由市政府财政局发给,领照者须交纳捐税。只有持开业经营执照、营运车辆牌照、营业执照三种证照,方能经营运输,并被视为合法经营。
抗日战争上海沦陷期间,由伪上海市政府公用局等沿袭旧例核发上述证照。
抗日战争胜利后,自民国35年2月7日起重新发放全市公路运输企业开业经营执照,俗称“行基执照”。并始对汽车维修企业发放汽车行行基执照。仍由市政府公用局统一发放。公路长途客运企业的行基执照也改由该局核发,但本部及总站设在江苏省省境内的公路长途客运企业,则由该省建设厅发照,其中行驶于上海市区道路段的,则另与上海市政府公用局签订合约,以获得行驶经营权,上海市不再另行发照。行基执照颁发至上海解放时止。
3.交通运输业营业执照
1952~1953年间,上海始对公路运输企业核发交通运输业营业执照,1979~1980年间又予重新登记核发。此属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进入运输市场的公路运输企业实施的一种工商证照管理,为各类工商营业执照中的一种,作用与解放前核发给公路运输企业的立案执照(行基执照)基本相同,是公路运输企业合法经营资格的凭证。无工商营业执照而经营公路运输业务的,属非法营业,违者或予取缔,或课以罚金后限期补办手续。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下属的各区、县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统一核发、管理。经营单位停、歇业时,须申报注销是项执照。领照者在运输活动过程中,须依法经营。违法情节严重者,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即失去经营资格。交通运输业营业执照管理,是政府工商管理部门调控运输市场规模、结构,监督经营者从事合法运输的重要管理手段。
4.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986年起,上海根据交通部部令,和全国一样,始对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经营户加发或补发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项许可证全国统一制发,与市公安局核发的车辆牌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交通运输业营业执照并为经营公路运输的主要证照。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具体审核发放。未获是项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不得从事公路运输经营活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也不发给交通运输业营业执照。符合开业经营条件的单位及个人,获得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交通运输业营业执照后,则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依车辆数量发给一定份数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即《车辆营运证》,从事营业运输的车辆一车随带一证,全国通行,按期审验,过期无效。凡违法经营情节严重,运输管理机关可给予吊销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取消其从事公路运输的资格。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成为公路交通行业行政主管机构及专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调控行业规模、运力结构,监督行业经营活动,实施各项公路运输法规章则的重要手段。
5.汽车维修业技术合格证
1988年4月29日和9月12日,市交运局根据《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先后发布《上海市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技术条件》、《上海市摩托车维修企业开业技术条件》,对各类经营汽车修理、汽车维护、汽车专项维修及摩托车维修的企业和个体户,作出厂房及场地规模、设备及人员工种配置等的技术条件规范。同年6月16日和28日起,先后对新申请开业和在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加发、补发《上海市经营汽车维修业技术合格证》。此证由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和区、县汽车维修管理所经实地调查、综合评分及格后核发。不符合开业技术条件而未获此证的企业和个体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不发给交通运输业营业执照或吊销原有的交通运输业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维修经营。部分技术条件不合格,或限期整改重新审查,或作经营范围降级处理。经营汽车维修业技术合格证的管理,成为公路交通行业主管机关及汽车维修专管机构加强行业管理,特别是保证维修质量的重要手段。
二、票据管理
解放前,上海公路运输业及汽车维修业的各类票据,均由从业各户自行制发。大量业务交易,仅交割现金或支票,并不开具票据。部分汽车运输企业和汽车维修企业,以及个体人力车货运户,不设账册,不备票据。上海解放后,绝大部分公路运输经营户先后接受市国营公路运输企业受权实施的“三统”管理,始由市国营上海搬运公司筹备委员会统一结算运费并开具该公司结算凭证。是为上海市公路运输业最初使用的一类基本发票。其他国营公路运输企业和未参加“三统”管理的私营汽车运输企业,仍使用自备的发票或由财税管理部门制发的通用发票。1953年间,上海市汽车修理业同业公会筹备会曾拟制发行业统一发票,未获实施。1956年1月,上海市公路运输全行业公私合营。此后通过行业大改组,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部门经营体制。上海公路交通部门始使用部门内统一的公路运输及汽车维修各类票据。1959~1964年全市第一次组织使用非公路交通部门机关、企业的货运汽车时,曾在组织参加社会货物运输的各户中,一度使用市公路交通部门的统一票据,但直至80年代中期,非公路交通部门的汽车运输及汽车维修企业,大都仍使用自制的各类票据。
其间,跨省市汽车旅客运输使用的客运票据,自解放初至1988年曾先后使用江苏省公路交通部门及上海市公用事业部门制发的部门统一票据。旅游部门等的旅游客运,则使用自行制发的客运票据。
1985年和1988年起,上海市开始先后使用由市公路运输专管机构、汽车维修专管机构分别制发、管理的客运统一票据及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
1.客运统一票据
1988年4月1日起,上海市始使用跨省市汽车旅客运输统一票据(简称客运统一票据)。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依据交通部和市交运局规定的样式,在市税务局监督下统一制发、管理。凡在上海从事跨省市公路旅客运输的经营户,均须在收取各类客运费用时使用相应的客运统一票据,其他票据不得代用、列支。
客运统一票据计有13种,即:甲种常备客票、乙种常备客票、甲种常备客票补充票、乙种常备客票补充票、甲种补充客票、乙种补充客票、行李包裹票、小件物品寄存费票据、定额行包费收据、行包保管费收据、退票费收据、旅游客票、客运包车票等。由各经营户向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购买使用,或经该管理处批准依式自行印刷。各购票户凭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发给的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购用卡购用。严禁买卖、转让,违者依章处罚。停业时得缴销尚未使用的客运统一票据。
甲种常备客票 适用于经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批准自行印刷客票的经营户。
乙种常备客票 适用于除经批准自行印刷客票的经营户以外的所有的经营户。
甲种常备客票补充票 由使用甲种常备客票的经营户在新开的线路上临时使用。
乙种常备客票补充票 由使用乙种常备客票的经营户在新开的线路上临时使用。
甲种补充客票 由经营户在因故临时绕道行驶增加线路里程时使用。
乙种补充客票 由经营户在甲种补充客票限额以外临时收费时使用。
行李包裹票 在接受旅客托运行包时使用。
小件物品寄存费票据 在接受客运班车旅客寄存小件物品时使用。
定额行包费收据 在对临时补票旅客的自带超重行包收费时使用。
行包保管费收据 在按规定收费额收取旅客的行包保管费时使用。
退票费收据 在按规定收费额收取旅客的退票费时使用。
旅游客票 在对客户出市境旅游的旅游费用(车票、游览费用等)包干时使用。
客运包车票 在受理客户包车收费时使用。
2.统一发票
1985年,上海开始使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1988年,开始使用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各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依据市税务局及市交运局规定的样式,在市税务局监督下统一制发、管理。凡在上海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经营户,以及从事汽车维修的经营户,均须在收取各类货运费用、汽车维修费用时使用相应的统一发票。其他发票不得代用。统一发票由各经营户凭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发给的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购用卡,或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发给的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购用卡,向上述两个管理处分别购用。并实行验旧(已用发票存根)供新的购票管理制度。未使用或伪造、买卖、转让统一发票的,均依章处罚。经营户停业时得缴销尚未使用的统一发票。
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 1985年7月22日由上海市税务局、市交运局联合制发。为上海首次使用的交通运输行业统一发票。分为四大类12种。除内河货物运输一大类3种外,公路运输行业有三大类9种。
第一类,公路货物运输发票6种:上海市公路货物运杂费现金结算统一发票、上海市公路货物运杂费非现金结算统一发票、上海市公路零担货物运杂费统一发票、上海市公路运输服务费统一发票、上海市公路货物运杂费统一发票、上海市营业人力货车统一发票。
第二类,联运、打包发票2种:上海市联运统一发票、上海市打包托运统一发票。
第三类,起重安装发票1种:上海市起重安装统一发票。
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 1988年4月27日由上海市税务局、市交运局联合制发。为上海首次使用的汽车维修行业统一发票,是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的组成部分。分为甲字、乙字、丙字三大类共4种。
甲字发票,为汽车大修、总成大修发票。
乙字发票,为汽车小修、汽车保养发票。
丙字发票,有汽车专项维修发票和汽车个体专项维修发票两种。
三、价格管理
自19世纪60年代人力车货运在上海出现、民国元年汽车货运兴起后,在很长一个时期中,政府对货运运价未予管理,迳由托、承运双方根据车种、运距和货物重量等协商议定,依议收费。
民国21年起,苏、浙、皖、京(南京)、沪五省市间的长途汽车客运运价逐步统一。民国23年起,由江苏省驶入上海的长途汽车客运运价,始由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机构审核、批准后,按五省市统一标准实施,由企业另报上海市公路交通行业行政主管机构备案。是为上海对公路运输运价实行管理之始。
民国35年起,上海市政府物价管理行政机关始对汽车货运运价实行初步管理。是年,上海市汽车运货商业同业公会组织同业议订汽车货运运价,报请上海市社会局核准后,分嘱会员企业遵行。民国37年起,上海市汽车运货商业同业公会再次组织运价评价委员会协调行业运价。
与此同时,自20世纪20年代上海汽车修理行业形成直至上海解放,上海汽车修理工价均实行市场自由议价。
上海解放初,曾一度由国营、私营汽车货运企业在上海市汽车运货商业同业公会组织下协商评议行业运价。1951年初,华东军政委员会交通部公布解放后上海第一个汽车货运运价标准。这个运价标准,纳入对全市私营公路运输业实行统一承揽、统一调配、统一运价的“三统”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运价管理逐步纳入担负公路运输部分管理职能的国营公路运输企业的工作范围。制订这些运价标准的原则是“统一运价”和“低价多运”,多种不合理的附加收费项目被取消,繁杂而相差甚大的各类物资运价逐步被简化,国营公路运输企业执行的国营运价成为全市的指导运价和行业运价。1950~1956年上半年,上海完成了汽车货运运价及人力车货运运价由同业协调的市场自由价格向国家统一定价的初步过渡。其间,上海汽车维修行业的各类工价,仍实行市场自由价格,未予统一管理。
[解放初搬运工人庆祝全市实行统一运价]
1956年4月11日起,上海市实行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的陆上货运统一运价,首先在公路交通部门中实施。由同年成立的市交运局负责管理。与此同时,由市公路交通部门归口管理的汽车维修业,也开始实行统一的部门工价。这些部门价格也是全市汽车运输、维修市场的固定运价和工价,除公路交通部门的直属企业一律执行外,非公路交通部门汽车货运、汽车维修企业在进入运输、维修市场后,也须参照执行。
自1956年起,上海市公路货运运价实行国家、地方两级管理。1956~1961年,上海市公路货运运价由市公路交通部门负责制订、调整,并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实施。1962年上海市物价委员会(后改为市物价管理局)成立后至1990年末,上海市公路货运运价的一般性调整,由市公路交通部门负责制订方案,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基本运价的重大调整则由市公路交通、物价两部门共同制订方案,联合报呈(或由市物价部门单独报呈)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凡是国家物价和交通部门颁布的全国性运价调整方案,则由上海市地方物价、公路交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细则在全市施行。
70年代末至80年代,随着市、区(县)两级公路运输专管机构的恢复与健全,由市交运局、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区县交通(陆上)运输管理所构成的公路客货运价专管网络逐步形成,全行业的运价管理工作得到强化。1988年,上海汽车维修专管机构成立后,也迅即建立起由市交运局、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及县汽车维修管理所构成的汽车维修工价管理网络,对汽车维修行业统一工价实行管理。
此外,上海解放后跨省市汽车客运运价曾先后由江苏省公路交通部门及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管理,至1987年12月起,始改由市公路交通部门归口管理。
1990年末,由上海市公路交通部门归口管理的价格,主要有汽车货运运价、跨省市汽车客运运价及汽车维修工价等3种。
1.汽车货运价格管理
民国35年前,上海市汽车货运运价实行市场自由价格办法,托、承运两方协商议价,价格水平随市浮动,但在不同年代、季节和承运不同的货物时,均有一个约定俗成的基础价格。如20世纪20年代初期,华商汽车运输行每车每小时收费为银元2.5~5元,外商汽车运输行的收费则为5~10元,高出华商汽车运输行运费的一倍。
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汽车运输物资的种类增多,汽车搬场、运柩、大件起重运输业务的增辟,汽车货运运价随之由简趋繁,计费方式也多种多样。30年代时,除运输装卸难度较大、操作费时的物资,如搬场运输、大件起重物资,仍按时间收费外,已出现了以车次计费、以件数收费等计费方式。批量大且单件重量相同的物资,如棉纱、粮食等,均按件(捆、包、袋、箱等)收费。件重不一的百杂货等物资,按车次收费。市区内不论运距长短,费率相同。出市区运距较长的物资运输,则面议加成。由于车辆的载重量逐渐增大,还开始按大、小车种或车辆载重量分档计价。30年代较典型的计时运价为:一般货运业务4吨车为每小时银元5元,5吨车为银元6元,6吨车为银元7元。此外,由于市场竞争趋烈,托运方支付运费以外的种种附加费用,以及承运方以“回佣”名义付给托运方有关人员回扣金的情况已相当普遍。其中,以“酒资”等名义支付的运费附加费多视运输装卸难易程度及服务质量优劣随同运费一并支付,多寡不一。
民国35年起,上海市公路交通行业行政主管机构始通过上海市汽车运货商业同业公会,以同业协议运价方式,对汽车货运运价实施初步的监督管理。初由该同业公会执监事联席会议协商定价,并报上海市社会局核准施行。至民国37年11月,复组成评价委员会,代表执监事联席会议负责调整运价,呈准市社会局后施行。从是年11月11日起,暂定市区内汽车货运运价为每车金圆券320元(每车次以使用不超过2小时为限),另加酒资金圆券320万元。自此时至次年5月1日止的不足半年时间中,因物价飞涨,汽车货运运价竟调整达32次,迅速提高至每车金圆券8000万元,上涨24倍。
上海解放之初,国民经济尚未全面恢复,国家财政经济困难,经济秩序尚未建立,汽车货运运价仍频繁波动。在上海解放至1950年末的一年半时间里,仍由市汽车运货商业同业公会运价评议委员会协调行业运价。其间,在1950年的下半年,上海市汽车运货商业同业公会经改组后重新设立由国营、私营汽车货运企业会员代表组成的统一运价评议委员会协调行业运价。但实际运价,则由该公会所属各业别组自行协商议定,并呈报公路交通行业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实施。运价水平因市场竞争而浮动,相差悬殊,并无定例。
1951年1月5日,华东军政委员会交通部为稳定上海市内汽车货运运价,促进物资流通,公布施行《上海市区运货汽车运价计算办法》。该办法试行以货物吨重代替车次计算运费的改革,使运费计算方式趋于划一与合理,有利于促进车辆满载行驶充分利用车辆运力,其基价为运距6公里以内每吨运价人民币(旧币)3万元。是为政府机关对上海汽车货运运价实施直接管理之始。
1951年3月至1956年上半年,国营上海搬运公司筹备委员会(后改组为上海市运输公司)先后接受市总工会、市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的授权,在对私营公路运输业进行“三统”管理的过程中,承担起汽车货运运价的制订、管理等职能,逐步按业别、货类、车种统一运价,为实现汽车货运统一运价奠定了基础。
1956年4月11日,上海市运输公司根据“低价多运”和“统一运价”原则制订的《上海市陆上货物运输运价》,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在全市实行。是项统一运价,对计费里程、计费重量、运杂费作出了统一规定,并划定了货物等级、运距段长,分等分段计算总的运价。根据上海市汽车货运平均运距较短,装卸作业频繁的实际情况,还统一加收吨次费。该运价将普通货物划为5等,运距划为1~5公里、6~10公里、11公里以上等3段。以五等普通货物运价为基价,各段运距运价分别为每吨公里0.28元、0.26元、0.24元,每吨另加吨次费0.42元。其他各等普通货物运价分别加成计算。危险品、笨重货物运价在普通货物运价上加成计算。该运价的价格总水平较前约降低14%,并成为全市统一执行的固定价格。
是年5月,上海市汽车货运运价始由新建立的市交运局(7月起正式对外办公)归口管理,局内设商务处(后改为运务处)专人负责运价管理工作,运价管理遂纳入公路交通行业行政主管机构的专职管理范畴。1962年、1964年在市物价管理部门协同下,先后检查了统一运价的执行情况。1965年上海汽车货运运价有部分调整。
1966年下半年“文化大革命”发生后,全国物价变相冻结。遵照国家物价委员会和交通部关于汽车货运运价取消地区、货等差价,统一执行每吨公里0.20元的指令,1966年12月1日起,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核准实行新的汽车货运运价。普通货物不分货等,运距10公里以内的一律为每吨公里0.20元,10~30公里及30公里以上的,每吨公里分别为0.19元和0.18元;危险品运价与普通货物相同,取消加成;笨重货物加成10%。同时取消13项附加杂费。全市汽车货运运价作出上述“一刀切”的简化后,运价总水平较前降低约26.50%,公路运输企业的收入减少,利润降低,仅市公路交通部门直属汽车运输企业一年即减少运输收入3000余万元。是项不计运输难易、成本高低、收益大小的运价,影响公路运输企业的生产积极性,施行后“喜长途,厌短途,争大批,弃零星”的现象屡见不鲜。
80年代初,鉴于“一刀切”的汽车货运运价已严重妨碍公路运输业的改革和发展,市物价、交运两局对汽车货运运价实行恢复货等划分、价差及适当提升运价水平的结构性调整。1985年7月l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调整后的《上海市汽车货物运价规则》开始实施。《规则》将普通货物划为3等,以第三等货物运价每吨公里0.20为基价,二等为0.18元,一等为0.16元。每吨另加的吨次费则从原来的0.42元分别提增至一等0.60元、二等0.80元、三等1.00元。即主要通过吨次费的提增实现对不同等货物运价的不同幅度的提升,以初步体现运价对各类汽车货运实际价值的反映,“文化大革命”前较合理的汽车货运运价结构得以初步恢复,偏低的价格水平得以部分提升,其实际价格总水平较前上升10.50%左右。
此外,70年代集装箱汽车运输在上海勃然兴起。其运价在1979年前比照笨重货物运价,即按普通货物运价加成10%计价。1979~1988年,改为比照普通货物运价计价。1988年4月5日起,始按《上海市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和《上海市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
分别实施专项统一运价,以箱公里为计费单位,并另行加收箱次费。
80年代末,公路运输企业的汽车货运成本因车辆、燃料、轮胎、维修材料价格不断上涨而大幅度上升,大部分企业出现经营亏损,入不敷出。部分进入运输市场的国营、集体、个体等各种经济成份的公路货运经营户,不同程度地违反价格政策,擅自乱涨价,扰乱了运输市场秩序及运价的稳定。1990年初,上海市物价、交运两局加强了对汽车货运运价的监督检查,并进行了行业性整顿。自是年4月1日起,汽车货运运价全面提升,运价总水平较前上升32.70%。其中,普通货物仍划为三级(等)。以三级货物运价为基价,每吨公里为0.32元,二级为0.29元,一级为0.26元。这个基价均为使用4吨及4吨以上车辆运输的整车货物运价。使用2吨以上4吨以下车辆、1吨以上至2吨车辆的均分别加成。特种货物(长大笨重货物、化学物品、贵重、鲜活货物)和使用特种车辆(包括冷藏、避震、密封等车辆)的也按分别划分的货级(等)加成或统一加成。零担货运运价则为普通货物每吨公里0.38元,特种货物每吨公里0.50元,1吨以下车辆一律不分货级,按车公里计费,并另加收车次费。市内短途运输及跨省市长途运输计费标准相同。其中,载重0.6~l吨的货车为每车公里0.70元,0.6吨以下货车为每车公里0.50元,另分别加收车次费(包括装卸费)7.20元和4.40元。以上运价标准至1990年末未变。
1990年末上海市汽车货运运价表
单位:元/吨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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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目 |
整车(即4吨、4吨以上汽车) |
2吨以上4吨以下汽车 |
1吨以上至2吨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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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货物 |
一级 |
0.26 |
0.35 |
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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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0.29 |
0.38 |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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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0.32 |
0.41 |
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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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货物 |
长大笨重货物 |
一级 |
0.35 |
0.44 |
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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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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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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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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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 |
一级 |
0.38 |
0.47 |
0.59 |
|
二级 |
0.35 |
0.44 |
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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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鲜活、特殊货物 |
0.38 |
0.47 |
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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