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政府已在市场活动中明确反对把持行为,重视平抑物价的规定。明律规定:“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若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杖六十,工匠同罪”。清律基本承继明律,并在律例规定中进一步具体化。《大清律例》记载,对“霸占要地关津,倚势欺凌,不令商民贸易者,事发,将倚势欺凌之人拟斩监候”:“大小衙门公私所需货物,务照市价,公平交易”。牙行人评估物价,“或以贵为贱,或以贱为贵,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其罪最重可判至“杖一百,徒三年”。并对盐、生铁、米粮、硫磺等实行禁榷制度,必须凭清政府制发的引票、印照才能运销。上海是江南水陆枢纽,对盐、生铁、米粮、硫磺的贩运实行严格管理,设卡缉私,并规定“无照不准采买或照外多买,运回不将印照交销,即行查究”;米行商号至多可存粮160石,超过限额便视为囤积居奇,按律惩处等等。
民国期间,国民政府初步建立了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制订了各种经济法规。从民国3~18年(1914~1929年),先后公布了《商人条例》、《商会法》、《公司法》、《商标法》、《交易所法》等法规。上海对市场上的重要物资管理尤为严厉。民国3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私盐治罪法》,对贩卖、运销私盐者,可依法处以拘役,2~5年有期徒刑,并可没收其所有财产。民国17年10月,修改制订的《私盐治罪法》,把贩私盐者作为特种罪犯从重定刑治罪。民国23年7月,国民政府又颁布《取缔棉花掺水掺杂暂行条例》,规定国棉在市场买卖,以含水分12%、含杂质2%为最高限度;在棉花内掺水或掺杂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处1000元以下罚金。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上海沦陷后,日军在上海大肆进行经济掠夺,为获取战略物资和工业原料,对粮、棉实行统制。民国31年3月10日,汪伪行政院下达《关于加强粮食统制训令》,对粮食实行“加强管制、调整价格、管理运输、制裁奸商”的办法,并规定受统制的物资有18类:钢铁类、非铁金属类、矿石类、棉花及棉制品、羊毛类及羊毛制品、麻及麻制品、皮革类、橡胶及橡胶制品、木材、矿油类、煤炭、工业药品及油漆颜料、油脂及树脂、医药品及医药材料、机器及其附属品、粮食(米、小麦、杂粮、面粉、其他食粮品)、铁桶、纸类等。民国32年5月3日,汪伪政府发布《囤积主要商品治罪暂行条例》,由伪上海特别市政府通过商会转发给酒精厂业、化学工业原料号业、铁钢号业等17个行业同业公会实施,但这主要是为了帮助日军获取军需品。
抗战胜利后,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进展,国民党政府为了摆脱财政危机,加强经济掠夺。民国36年2月,行政院发布《取缔黄金投机买卖办法》。第二年8月,又实行币制改革,委任蒋经国和中央银行总裁俞鸿钧为上海经济管制督导员,加强经济监督和掠夺,并强行规定把银元、黄金、美元、白银和其他外币一律兑换成金圆券,限期以金圆券1∶300万的比率收兑法币;规定食米、面粉、食油、棉纱、棉布、纸张、工业原料、食糖、肥皂、绒线、火油、木炭、香烟、橡胶制品等物资必须一律进行存货登记,隐匿不报或逾期不报的,一经查获,货物充公,货主严办;并以“戡乱建国大队”为主骨干,组成1.5万人的“大上海服务总队”,执行经济管制和经济检查任务。市政府还派出大批军警,到企业、货场、堆栈清查囤积货物,凡存期超过3个月的,一律报社会局查究没收。这些经济管制政策,带有极大的掠夺性,因此导致市场混乱,原料匮乏,产品减少,许多商品有市无货。到1949年4月,金圆券竟已贬值到原值的1千万分之一,工厂、商店纷纷倒闭。
1949年5月30日,市场商品全部改用人民币标价,并取缔以金银外币作流通货币。由市军管会工商处,以及在军管会工商处的基础上成立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从解放初到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是维护市场物价稳定,打击不法资本家的投机违法活动,保证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推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巩固计划经济。
1959~1961年的3年困难时期,由于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供应紧缺,市场商品严重不足,投机势力活动显得十分突出。为了稳定市场,维持商品流通秩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处理非法交易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无证商贩和以打击倒卖计划票证、工农业生产资料等为重点的投机倒把活动。但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影响下,曾把个体经营者也作为资本主义自发势力来整顿,打击面过宽,并在处理中出现了宁“左”勿右,宁严勿宽的倾向,限制了许多有益于人民生活的经营活动。
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上海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陷入瘫痪状态,经济监督检查及打击投机倒把工作一度被“造反派”组成的“上海市打击投机倒把指挥部”和“文攻武卫指挥部”、“民兵指挥部”等控制,他们在市区各个街道建立“市场管理组”,在郊区农村建立“贫下中农管理市场”组织,自行查处办案,使国家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难以正常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大大地扩大化了。
1978年以后,由于在改革开放初期,经济立法工作一时未能跟上,市场上出现了新的投机违法活动,个别单位和个人打着“改革、开放、搞活”的旗号,内外勾结,以合法外衣作掩护,钻价格双轨制度的空子,大搞投机违法活动。为维护发展商品经济秩序,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足改革开放,把经济管理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打击利用价格双轨制、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淫秽黄色音像制品上。同时,根据经济检查工作需要,健全市、区县各级工商局的经济监督检查机构,规范办案、审案程序。1986年下半年,市工商局和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建立了检查大队、中队。1988年1月,还在宝山、嘉定、青浦、金山、崇明等县与浙江、江苏交界的10个陆上市境公路道口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检查组;1990年5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又在水、陆、空交通口子和郊县增设了19个工商行政管理检查站、所,初步形成了全市性的工商行政管理经济监督检查网络。根据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1989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立案、办案制度,改变原来对经济违法案件执行两复制的复议程序,从1989年5月1日起实行一级复审制。1990年7月,又印发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理以及复议投机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理顺了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案、审案程序,进一步提高了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检查的质量。1980~1990年,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558753件,其中投机倒把性质案件126874件,占22.7%;投机倒把案件中大要案占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