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高级检索  帮助
 上海概况  大事回眸  申江新潮  浦东开发  世博园地  长三角联动
 上海之最  名镇名街  名胜古迹  漫步申城  人物述林  海上剪影
专业志 >> 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志 >> 第四篇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篇 经济合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全国没有统一的合同管理法规,习惯上采用契约方式。清代,对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合同,采取贴印花的办法进行管理,《印花税则》规定“各种契约合同不照章贴印花,遇有讼案牵涉官方不予办理”。立契据人应在契据上加盖签章或画押于印花票与纸面骑缝之间;契约双方各抄写一份,贴印花盖章画押后,交换收执。不按规章贴印花或未曾盖章画押的,被官方查出,按照偷漏数目加罚50倍补贴印花;贴印花不足定数的按补足数加罚30倍补贴印花;用过的印花揭下再贴的加罚200倍补贴印花;伪造或改造印花票的,按私铸制钱条例惩处。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在经济合同的管理上仍沿用清政府的贴印花办法。民国2年(1913年)1月,司法部和农商部公布施行《商事公断处章程》,明确商事合同纠纷由各地商会负责裁决。上海总商会根据《商事公断处章程》规定,设立商事公断处,负责评议、仲裁、公断商事经济合同纠纷。为便于商事公断及答复官厅调查。上海总商会于民国10年6月设置公证委员会,规定商事公证的范围是商事契约、商店资本、商号、商标;公证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契约、资本、商号、商标的审查、公证;公证事项专载于商业月报,并由申请人登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规范经济合同管理,防止合同欺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0年发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的暂行办法》,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发布《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明确经济合同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为了加快恢复工业生产,促进经济发展,上海从1950年起对公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普遍实行合同保证人制度,规定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有监督履行合同的责任,对合同引起的债务等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这一时期主要对私营企业承担国家加工订货的合同进行监督管理。为加强对全市加工订货的管理,上海市工商局会同市总工会、市工商联于1950年6月成立了工商辅导联络组,对私营企业加工订货合同统一进行审核、盖章鉴证,重要军工产品的加工订货合同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公证;发生合同纠纷先由工商局负责调解,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公营、私营企业参与城乡物资交流会的协议、合同、定单,则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以保证城乡物资交流在“诚实可信、买卖公平”的原则下进行。

1956年,上海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私营企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经济成份和经济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在计划经济指导下,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从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逐步改为由国家计划替代。上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能逐步弱化。

1978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是管理全民和集体企业的购销合同,加工订货合同,调解仲裁纠纷,并对赴外地采购、推销人员予以管理。鉴于购销合同和加工订货合同的面很广,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研究,国务院于1979年4月批转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同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工业与商业部门、商业与农业部门之间的合同。1979年8月,国务院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增加管理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的任务,管理内容包括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调解仲裁纠纷,仲裁不服的,可以由法院依法处理。工业、物资和商业部门本系统内的合同,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同工业部门、工业与物资部门、工业与农业部门、工农商业与交通运输部门之间的合同,由各级经济委员会管理。这一时期,上海在经济合同管理上形成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计划)委员会和企业主管机关分工管理的机制。1979年8月8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明确合同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质量、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工业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要求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交货方法与地点、运输方式、交(提)货日期、产品价格、结算方式、结算银行、单位帐号、经济责任等。

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1982年5月4日国务院决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经济合同管理机关,统一管理经济合同。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82年5月18日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通知》,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统一管理经济合同的行政机关,主要任务是协助各经济组织,推行经济合同制,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对不同经济组织之间,以及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所订立的经济合同,负责监督、检查和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统一管理经济合同的鉴证,查处违法经济合同;督促、检查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好本系统的经济合同。各业务主管局,负责本系统的各种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本系统的合同纠纷,督促、检查合同履行;凡是合同工作量大的企事业单位,都要配备专职合同管理人员,或兼管合同工作的部门,并建立合同台帐制度。自此开始,上海市经济合同管理纳入了法制管理轨道。到1983年底,全市有13006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机关,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26720人,初步形成了行业主管局、公司、基层单位三级合同管理网络,并自1988年起全面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以不断完善合同管理,提高企业的合同履约率。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1981年起至1990年底,共鉴证经济合同214237件,合同金额达340845万元;受理经济合同仲裁案5387件,争议金额2.8亿元;确认无效经济合同622件。

第一章合同监督
第二章合同仲裁
第三章合同管理


2000-2004 © Copyright By www.shtong.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主办

E-mail:web@shto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