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个体私营经济具有悠久的历史。上海开埠后,公共租界工部局和法租界公董局,先后对租界内的商贩开征执照捐,进行税收管理。以后,清政府上海货捐局也依照租界管理办法,从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1月起,在华界地区对商贩征收摊捐,规定不捐不发照,无照不准营业。民国时期,政府对小商小摊贩仍实行摊捐管理。民国17年(1928年)11月,上海特别市政府发布《取缔摊贩及征收摊捐规则》,规定小商小贩必须经财政局申请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按月交纳营业摊捐;未经申请登记,不准设摊营业;不按月纳捐,吊销营业执照。民国26年11月,伪上海市大道政府对小商小贩改为一年一捐,也采取先缴捐后发照的管理办法。抗日战争胜利后,美货充斥上海市场,民族工业面临倒闭、歇业的困境,大批失业工人以设摊谋生,上海的摊贩增加很快。为此,上海警察局于同年11月发布《取缔摊贩规则》,对小商小贩实行申请登记、划区营业的管理办法。小商小贩须经警察局核准登记,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在指定区域或地段设摊营业;营业时间,承租菜场摊位的菜贩为每日上午5时至10时,其他马路摊贩为每日上午6时至下午6时。行商和经纪人统一由社会局进行管理。到上海解放前夕,全市约有摊贩15万余人,行商1.5万余人和经纪人2万人。
1949年5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接管摊贩管理工作,发布《管理摊贩暂行规则》,对马路摊贩进行登记管理。市立菜场摊贩和行商、经纪人,分别由市税务局和工商局负责管理。1950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把摊贩工作移交市工商局管理,成立了以工商局为主的上海市摊贩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和改造工作,先后发布《上海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行商管理暂行办法》和《中间人管理暂行办法》等,对小商小贩、行商、经纪人全面进行登记管理,个体经济管理逐步纳入了依法管理轨道。
1953年,中共中央提出了“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任务,上海在实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同时,抓紧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把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个体经济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个体工商户也开始社会主义改造。在计划经济的思想指导下,上海对个体工商户、行商、经纪人等统一按行业实行归口管理。1958年,结合全民整风运动,有关管理部门又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清理整顿,全市被吸收进国营、集体企业和按行业组成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有80026人,动员去市郊和回原籍务农的有18967人,输送到外地工作的有4219人,被清理和动员转业的有22638人,允许继续营业的有75393人。1958年下半年始,全市停止对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登记。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上海有一些被精简的职工安置工作没有落实,有部分职工家属生活困难,他们私下从事小商小贩活动,上海的无证经营者迅速增加,全市达9万余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建设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上海对个体工商户政策开始有所松动。1963年,对个体工商户重新进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4.5万余份,但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对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仍采取限制、压缩的方针。到1965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减少到3.6万人。
“文化大革命”中,个体工商户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受到冲击,至1978年,全市个体工商户只剩8327人,而且大都是分散在街头巷尾和前店后房的夫妻烟纸店、杂货店以及修理自行车、布伞、日用品、电器商品为主的小店、小摊。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确定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经济作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一种形式,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个必要组成部分的指导方针。1980年4月,上海开始恢复对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登记。1981年5月,市政府作出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政策,发展集体、个体经济,扩大就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的决策,允许个体工商户借房开店,租柜经营,请帮工、带学徒。1982年5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扶持城镇个体经济若干规定》,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登记审批手续,扩大申请登记范围,取消经营范围的限制,在经营方式上突破了个体工商户只能零售,不准从事批发的限制,允许个体工商户承包、租赁、租买国营、集体商业网点。至1990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09389户,计161956人。在中共各级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的关怀下,在全市个体工商户中,先后建立了31个中共基层党支部和22个共青团支部,涌现了一批先进个体劳动者,并产生了36位市和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随着个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上海出现了一批有一定经营规模,以雇佣劳动力为基础的私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4月批准了上海第一家私营科技企业——上海八达科技贸易公司登记开业。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发布后,上海市加强了《暂行条例》的宣传工作,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直接受理私营企业申请登记和发证;对雇工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大户和个体合作经营户,结合1988年底个体工商户的审证换照工作,换发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对挂靠集体的私营企业,依据《暂行条例》规定,也要求一律脱“帽”换照,重新办理私营企业登记手续;并明确今后扶持和发展的重点是生产型、科技型和外向型的私营企业。至1990年底,全市共发展私营企业1604户。
在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管理力度,先后制订《上海市个体工商业户违章违法处罚暂行办法》、《上海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和《私营企业登记须知(试行)》,以规范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并对私营企业实行开业、歇业、变更名称登记公告和年检制度,制止违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会同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全市个体工商户中开展普法教育和优质服务竞赛,使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为发展社会生产、方便群众生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