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
七月二十四日(8月29日) 中英签订《南京条约》,上海等五城市被辟为通商五口岸之一。
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
九月二十六日(11月17日) 上海正式开埠。依粤海关例,上海道宫慕久在洋泾北设立西洋商船盘验所,征收进口货税银,并募选商人,开设银号,收纳税饷。
十一月初三(12月23日) 英国传教士在沪开设墨海书馆,这是在上海开设的第一家外资企业。
清同治二年(1863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1月15日) 江苏巡抚李鸿章出告示:“开设牙行,务各查照定章踊跃输收(上报),请领部帖(执照),逾期不来请帖,严行封禁。”
清同治三年(1864年)
五月二十五日(6月28日) 公共租界工部局示:“洋泾浜及内外、虹口一带开设之娼、赌、土行、戏馆、茶馆、酒店、烟馆、书院、押店及抬客轿等业,自本月底以后,不准无照营业。”
清同治四年(1865年)
二月初五日(3月2日) 上海县示:“松太浙官盐总局分设官盐店六处,给照开业,禁止各铺户及私贩者销售私盐”。
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
七月二十日(9月11日) 上海知县叶廷眷告示:“上海境内棉花行与客户交易应现货现银交易,不得买空卖空,掺杂使假,违者严办”。
十一月十一日(12月30日) 上海道沈秉成告示:“商行不得用假亏空、故意倒闭、欺诈渔利,违者以法严处”。
清光绪三年(1877年)
清政府设立南洋大臣,兼管通商之事。
清光绪九年(1883年)
十二月下旬(1884年2月初) 上海道邵友濂告示:“各业不得以倒闭来图吞欠款。凡已倒闭的企业,必须将欠款全数还清,不准减让”。
清光绪十一年(1885年)
正月十五日(3月1日) 公共租界工部局规定当日起实行茶馆执照捐。
清光绪十二年(1886年)
上海设立商务局,负责倡导实业与监督管理通商事宜。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1897年2月7日) 清政府通饬各省督抚分别在省会筹设商务局。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
七月十六日(9月1日) 上海地区大米价飞涨。9月12日,上海道分发护照给上海米商出境购米。每张护照准购大米100石。
十一月十六日(12月28日) 公共租界工部局规定鱼鲜、肉类、蔬菜摊贩一律集中菜场营业,并按月交纳税金。沪上摊贩数百人前往公共租界公廨和上海县署抗议请愿,要求取消上述规定。
同年,工部局规定对洋商酒店、华洋商弹子房、大弹子房、戏院、音乐会、租马处、货船、肉店、货车、汽船及渡船等均须领取执照。
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
清政府在各省设商务局。
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
四月(5月底) 上海米价暴涨,上海道告示严禁囤积米粮,并续禁大米出口3个月。
五月初八日(6月13日) 上海县知县汪懋琨召集米业各董事开会,筹划大米平价出售,限制米商囤积居奇。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
闰五月(7月) 清政府设立工部、商部。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
四月二十二日(6月5日) 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改名为上海商务总会。会所由五昌里移至爱而近路(今安庆路)。清政府商部在总会设驻沪接待商务处。
五月(6月) 清政府商部奏请政府批准施行《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同时指定上海、天津两关作为商标挂号分局,以便就近申请。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
九月二十日(11月6日) 清政府厘定中央官制,改工商部为农工商部,分农部、工务、商务、庶务四司。商务司专管一切商政,统辖京内外商务、学堂、公司、局、厂等,分别成立工艺局、商律馆、商标局、度量衡局等机构,专管工商企业和市场经济活动,职掌工商企业登记、商标注册和度量衡管理等工作。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
五月(6月) 清政府改订省外官制,各省添设劝业道,掌管全省农工商业及各项交通事务。
宣统三年(1911年)
九月初一日(10月22日) 中华民国军政府照会上海各商业团体维持市面。
九月十九日(11月9日) 南北市全埠商界公议,在河南北路天后宫设立商务公所。
同年,南京临时政府设实业部。
民国元年(1912年)
1月 上海商务总会与华埠公所合并,定名为上海总商会。
同年,北洋政府改实业部为工商部,设工务、商务、矿务等司,掌管工商企业、交易所之核准注册、通商贸易、侨商、商标等事项。
11月1日 工商部在北京举行全国工商大会,决议组织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总事务所设于上海。
民国3年(1914年)
1月 北洋政府公布民国时期对工商企业实行登记的最早单行法规《商人通例》。《商人通例》把工业、加工业、公用事业等都作为商业列入登记范围管理。
同年,工商部又改为农商部。
民国5年(1916年)
6月 农商部举办国货展览会,嘉定县晖吉酱园鹰牌酱油获特等奖。
民国7年(1918年)
4月30日 公共租界小贩反对工部局自5月1日起增加捐款。5月1日,法租界和华界小贩相继罢市,公共租界被迫同意取消加捐。
6月23日 南市摊户罢市,推举代表要求减收捐税。沪南工巡捐局被迫允准原定捐款减半征收。28日复市。
民国9年(1920年)
7月1日 上海第一家华商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张。
民国10年(1921年)
4月 上海华商纱布交易所成立,专营棉花、棉纱、棉布的现货和期货交易。
同年,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上海机制面粉交易所、上海标金交易所开业。
民国12年(1923年)
5月3日 北洋政府公布《商标法》。
5月8日 北洋政府公布《商标法施行细则》。
6月7日 农商部公布《商标局驻沪办事处暂行章程》,共10条。11月1日,农商部裁撤农商部商标局驻沪办事处。
民国16年(1927年)
7月7日 上海特别市政府设农工商局,主管工商业注册登记。
11月19日 国民政府在工商部设立全国注册局,公布《注册条例》,规定办理公司、盐商、商标、矿业等注册事宜。
民国17年(1928年)
11月2日 上海特别市政府发布《取缔摊贩及征收摊捐规则》。
12月21日 全国注册局改组为商标局,隶属工商部,并在上海设立驻沪办事处,以便商人就近申请注册。
同年,上海特别市农工商局改为社会局,主管工商业注册登记。
民国18年(1929年)
2月4日 工商部公告,各省政府、特别市政府设分注所,各项公司注册须呈工商部核办。
2月21日 上海特别市政府发布《上海特别市广告管理规则》。
2月22日 上海特别市政府发布《修正上海特别市广告管理规则》。
5月2日 国民政府借口总商会与其他商业团体发生纠纷,令上海所有商业团体停止活动,另组织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
10月3日 国民政府公布《交易所法》。
同年,工商部修改《商会法》。
民国19年(1930年)
5月6日 国民政府公布《商标法》。
6月11日 上海特别市政府发布《上海特别市取缔报纸违禁广告规则》
6月 上海特别市商会成立,并先后在南市、江湾、浦东、吴淞设立分事务所。
12月30日 实业部公布《商标施行细则》。
同年,实业部撤销商标局驻沪办事处。
民国20年(1931年)
6月30日 实业部公布《公司登记规则》,于7月1日起施行。公司登记的主管机关,在省为实业厅,直辖市为社会局。
11月 实业部发布《施行工厂登记规则》,规定由地方政府办理登记后,转部备案。
民国21年(1932年)
2月15日 商标局奉实业部核准迁沪,办公地点设于公共租界贵州路。1933年11月1日又迁至法租界亚尔培路(现为陕西南路)办公。
8月9日 上海特别市政府公布《修正上海广告管理规则》。
民国25年(1936年)
3月13日 实业部商标局奉令从上海迁往南京办公。
10月9日 上海特别市政府发布《上海市中西医药新闻广告暂行规则》,由卫生局负责管理。
10月16日 内政部公布《修正取缔树立广告办法》。
同年,工商部修改《商会法》。
民国26年(1937年)
8月13日 日本侵略军进攻上海;11月11日,上海沦陷。
民国27年(1938年)
2月14日 伪上海市大道政府社会局成立。
3月8日 伪上海市大道政府发布《上海市大道政府社会局暂行工厂登记规则》、《上海市大道政府社会局暂行公司商店登记规则》。
4月6日 伪社会局发布举办商店登记布告。
4月28日 伪大道市政府改称督办上海市政公署。10月16日,伪督办上海市政公署又改称上海特别市政府。
民国30年(1941年)
8月15日 伪市政府公布《上海特别市管理工厂登记暂行办法》。
民国31年(1942年)
2月6日 伪市政府发布限令各粮商登记存粮布告。
2月8日 伪市政府公布《上海特别市粮食管理局管理粮食暂行办法》和《上海特别市粮食管理局办理公祭暂行办法》。
3月27日 驻上海日军陆海军司令部公告规定钢铁、非铁金属、矿石、棉花及棉制品、羊毛及毛制品、麻及麻制品、皮革、橡胶及其制品、机器及其附属品、米及杂粮等共18种为统制物资,所有库存,非经日本兴亚院华中联络部发给许可证,一律禁止移动和使用。
6月 伪实业部颁布《公司重行登记及补行登记暂行办法》。
7月16日 伪上海特别市商会成立。
同年,伪实业部商标局函上海特别市商会转告各厂商,凡在民国26年11月19日前领有的商标注册证需到伪商标局重新查验。
民国32年(1943年)
2月 伪市政府颁布《上海特别市商号登记规则》
2月3日 伪上海特别市社会局改为经济局。
3月15日 伪全国商业统制总会在上海成立,24日下令对上海市棉纱棉布存货实行登记。
4月1日 伪上海特别市经济局开展主要物资总登记。
5月 伪上海特别市经济局公布伪行政院《囤积主要商品治罪暂行条例》。
10月26日 伪上海特别市经济局公布伪实业部《调查仓库、堆栈存储商品暂行办法》。
民国33年(1944年)
10月10日 伪上海市经济局布告通知已向社会局、粮食局登记的工商业户,限期持证向伪经济局换领登记证。
民国34年(1945年)
8月15日 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
9月12日 上海市社会局接管工商业注册登记事宜。
11月4日 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社会局工商业登记暂行规则》,规定本规则公布前业经合法登记者限期换发登记证;逾期者,重行申请登记。
11月5日 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公用局广告商登记规则》,规定广告商应向公用局申请登记,执照有效期为1年。期满换领新证。
11月13日 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各业同业公会整理暂行通则》,规定同业公会整理委员会受社会局指导监督。
同月,上海市警察局公布《取缔摊贩规则》,规定摊贩应向所在地警察分局申请换发许可证,方准营业。
民国35年(1946年)
3月22日 上海市社会局公告,奉经济部令自3月30日~6月30日,举办在上海市营业的外商公司登记。
4月3日 上海市政府公布《上海各业同业公会代办商业登记暂行办法》。
5月 行政院训令,在上海重设证券交易所。同年9月,证券交易所开业。交易所设在九江路证券大楼。
6月21日 上海市政府修正公布《上海市广告管理规则》,规定本市广告事项由公用局管理。
7月中旬,市警察局贴出布告,规定摊贩集中在指定地点设摊,并于8月10日再次公布“取缔摊贩规定”。
民国36年(1947年)
2月 行政院核准施行《取缔黄金投机买卖办法》,该法至1948年7月废止。
10月 立法院通过《工业会法》,规定省市工业会主管官署为省、市社会处或社会局。上海市主管官署为社会局。
同月,经济部重新拟订《商业法登记草案》。
11月23日 经济部在上海设置工商辅导处。
民国37年(1948年)
7月15日 上海市政府公布《上海市商店装置霓虹灯招牌办法》,规定:凡装霓虹灯招牌或标志,应向公用局申请核准,再向工务局请领执照;竣工后须经公用局检验合格方可接电使用。
8月20日 国民政府设立经济管理委员会,主管物价,取缔投机、非法经营等。
8月21日 行政院宣布,中央银行总裁俞鸿钧兼任上海区经济管制督导员,蒋经国协助督导,常驻上海办公。8月23日,蒋经国到达上海,组织“大上海青年服务总队”,执行“经济检查任务”。
9月4日 上海区经济管制督导员办公室规定上海食米、面粉、棉纱、棉布、纸张、工业原料、食糖、肥皂、绒线、火油、木炭、棉毛针织品、香烟、橡胶制品等货物一律要进行存货登记,隐匿不报或逾期不报的,一经查获,货物充公,货主严办。
1949年
5月27日 上海解放。
5月28日 上海市军管会财政经济接管委员会工商处(简称工商处)接管了位于今淮海中路马当路口的国民党上海市政府社会局内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事项。
5月30日 上海市场逐渐恢复正常,商品价格全部改用人民币标价。
6月2日 石英任上海市军管会财政经济接管委员会工商处处长,王纪华、杨延修任副处长。
6月4日 上海市军管会布告凡属国民党政府的国营事业,官僚资本与战争罪犯财产,均应收归国有;凡属与国民党党、政、军、特务机关、四大家族及战争罪犯经营工商金融业者,均须据实于6月份内,向财政接管委员会工商处报告登记。
6月5日 上海市军管会布告《敌伪存粮申报登记办法》。
6月9日 上海市军管会贸易处清查没收隐藏在进出口商行与公司内的官僚资本。
6月10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公布《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严禁用金银计价行使流通与私下买卖。同日,工商处派员分赴粮食、纱布等重要市场,取缔以金银外币作交易媒介。
6月13日 华东区国外贸易局公布《进出口贸易厂商登记办法》。
6月22日 石英、王纪华调任,许涤新为工商处处长,蔡北华为第一副处长。
6月26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公布《管理摊贩暂行规则》。
6月30日 工商处发出通知,规定凡上海市的单位向民营仓库提取接管物资,应凭工商处提货通知始得提领。
同日 工商处决定将纱布市场隔天交割惯例,改为当天交割。
7月1日 上海市军管会发出布告,登记举报敌伪财产日期延至7月31日止。
同日,工商处制定集中管理仓库中官僚资本物资办法,通知码头仓库公会,转知各仓库。
7月4日 工商处决定棉纱市场交易时间调整为上午9时至10时半,逾时不得交易。自7月11日起,米、杂粮、食油、面粉市场交易时间也一律作相应调整,以制止投机商人利用不同交易时间窜场进行投机活动。
7月18日 工商处派出17名干部到各市场宣传取缔投机活动。
7月19日 工商处决定即日起米、食油、面粉市场实行当天交割,并规定各市场入场时间为上午8时45分至9时15分止。
7月25日 工商处决定卷烟皂烛火柴和纸业市场,交易时间改为上午。
7月29日 上海市军管会公布清查官僚资本及敌伪战犯财产立功提奖暨惩处办法。
7月31日 工商处规定在南、北米市场实行最高议价制度。
同月,工商处组织动员私营企业1000余家,将产品运往外埠换取农副产品,活跃城乡物资交流。
8月1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任命许涤新为工商局局长,杨延修为副局长。
8月19日 上海市军管会公布《关于私营企业劳资争议调处程序暂行办法》和《关于复业、复工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8月20日 工商处召开上海市工商业组织问题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合并旧上海市商会与旧上海市工业会,成立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筹备会。8月26日,筹备会正式成立。
8月26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任命蔡北华为市工商局第一副局长。
8月30日 工商处向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筹备会下达接管旧上海市商会和旧上海市工业会命令。
9月1日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工商处正式改名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局。13日,召开成立大会。
9月20日 市工商局决定面麸市场面粉价格自即日起实施最高议价制度。
同日,上海市军管会贸易处综合组与市工商局报密科合并,组成敌产清理组(后改为敌产清理处),归工商局领导。
9月24日 市工商局决定油粮市场自即日起实施最高议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9年
10月10日 市工商局公布《上海市厂商商标临时使用办法》。
10月13日 市工商局批准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筹备会《关于整理工商业同业公会初步方案》,整顿改组旧同业公会。
10月16日 市工商局接管存放在原伪经济部苏浙皖特派员公署中有关敌伪工厂案卷共14箱。
10月22日 市工商局派员管理木材、纸业、卷烟、煤市场。
10月25日 市工商局派员管理乐园茶楼、新药、化工原料、染料茶会市场。
10月29日 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局机关支部成立,欧阳颂任支部书记。
11月15日 为贯彻市场交易当日交割制度,市工商局通知纱厂下午停止开货。
11月16日 粮价上涨,市工商局召集米商代表宣传政府经济政策。
11月22日 卷烟市场即日起实行当天交割制。
11月25日 市工商局派员检查棉纱、棉布、米市场分户购销登记情况,并派员配合金融处、公安局查处投机囤积案。
11月30日 市工商局在棉纱市场宣布:(一)复制厂在11月购售的棉纱,应造具表册送工商局备案;(二)复制厂以后售纱必须先经工商局批准,纱号未经工商局同意,不得代复制厂出售棉纱;(三)纱号内转帐交易即日起暂停。
12月1日 市工商局决定木材市场交易时间,即日起改为上午9时至10时半。自12月6日起,木材市场入场时间限于上午9时15分前,逾时不得入场。
12月10日 市工商局开始整理从国民政府社会局接收来的公司登记卷,完成编写目录,共得5460卷。
12月1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广告管理规则》、《上海市广告商请领登记许可证规则》。规定各种广告需经市公用局核准,广告商须先向公用局申领许可证,凭证向市工商局申领工商业登记证后,方可营业。
1950年
1月4日 市工商局决定煤市场自即日起交易时间改为上午9时15分至10时30分止,并建立成交单及统一代发票制。
1月14日 市工商局派员管理绒线市场。
1月15日 市工商局奉贸易部令,因已制定新商标法,公告废止《上海市厂商商标临时使用办法》。
1月20日 市工商局召集各区米业代表,宣布自1月21日起,实行最高议价。
2月6日 市工商局即日起派员管理南货、北货、罐头食品、南北地货、卷烟第一市场、西药市场自即日起试行成交单制度。
2月7日 为配合反“二·六轰炸”,稳定部分商品价格,市工商局对电筒、电池、电珠3种商品,实行核价。8日,又对煤油、蜡烛、煤汽灯、西药,实行核价。
2月21日 市工商局决定,面粉市场实行成交单制。
2月24日 市工商局决定对土井建筑材料,小支光灯泡,实行议价。
2月25日 市工商局规定北地货市场实行到货登记制。
3月2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本市经营工商业,不论国(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企业,均应向市工商局申请登记。至1951年2月,全市共登记工商业户13.13万户。
4月1日 市工商局对全市工商业采取按行业分批进行总登记。
4月11日 市工商局发出公告,规定尚未加入同业公会的各业工商业,必须于4月底以前办妥入会会员登记手续。
4月2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局机关工会筹备会成立,同年6月10日,正式成立市工商局机关工会。
5月1日 市政府决定上海市广告管理工作由公用局移交市工商局管理。
5月20日 市工商局公告规定染炼等16个行业限期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6月22日 市工商局批准南北米市场合并,集中在南市场交易。
同月 市工商局会同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成立工商辅导联络组,统一领导全市加工订货工作。
7月1日 市工商局为便于开展加工订货、贷款、收购工作,筹建棉纺织染、丝织、重工业、日用品、百货、纸张、粮食加工订货7个审核小组。
7月28日 政务院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明确由中央私营企业局负责注册登记。
7月31日 市工商局公告规定家用化学品等26个行业,在8月31日前向同业公会办理登记手续。
8月2日 市工商局为私商赴外地采购物资核发证明。
8月7日 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上海市工商局总支部成立。
8月11日 市工商局批准棉纱市场管理委员会办理纱布中间人登记。
8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上海市摊贩管理委员会,各区设分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摊贩管理。
同月 市工商局发布《上海市杂粮油饼市场管理中间人暂行办法》。
9月1日 市工商局自即日起接管中国土产公司上海市公司、中国百货公司上海市公司、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上海市公司,由行政管理兼业务领导。
9月4日 市工商局开始受理本市厂商商标注册工作。
9月7日 市工商局召开土产行业代表会议,动员私营企业下乡收购土产,活跃城乡物资交流。
7月~9月 各区人民政府相继建立工商科。
9月16日 市工商局公告规定,橡胶等29个行业在10月15日之前,向同业公会办理工商登记。
10月1日 市工商局发布《霓虹灯广告灯使用办法及登记要点》。
11月5日 市工商局公告规定,乳品等24个行业在1951年1月30日前,向同业公会办理登记手续。
11月15日 市工商局批准卷烟、皂、烛、火柴业成立统一市场。
11月28日 市工商局公告,自12月1日起本市申请登记新开设厂店,改由各区人民政府工商科受理。
11月2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上海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
12月1日 市工商局妇女联合会成立。
12月7日 市工商局发布《关于外埠来沪采购物资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外埠机关、部队、公营企业,在本市设置办事处,须向市工商局登记;在本市加工、定货、购销物资,须通过有关国营贸易机构。
12月18日 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投机暂行办法》。
12月21日 市工商局为加强对私营工业的管理,设立工商辅导联络处,领导加工订货。
12月29日 政务院发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独资或合伙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公司组织企业,应由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报中央私营企业局登记;条例公布前已准许营业的企业应分别依照规定向地方或中央办理登记。
12月 本市工商业同业公会改组完毕,成立各业同业公会筹备会272个,涉及332个行业。
1951年
1月22日 市工商局召开公私各行业代表会议,布置稳定春节供应和物价工作。
1月28日 市工商局发布《关于处理(棉纱)栈单及私人存纱的决定》,规定私人存纱及业外厂商存纱应限期向工商局登记,由国营花纱布公司华东区公司代为出售或经工商局特许按标准价格出售。
2月18~25日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筹备会召开上海市工商界第一届第一次代表大会,22日正式成立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3月24日 市工商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举办本市来往埠际行商登记》,登记日期自3月24日~4月23日止。
3月27日 市工商局建立的纸、西药、化工3个交易所开业。
4月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上海市管理原铜料购运暂行办法》,规定原铜料出境需由市工商局核发准运证。
6月20日 市工商局按市政府公布的《上海市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实施办法》,会同有关单位组成上海市私营企业财产重估评审委员会,受上海市财委领导。
8月19日 市工商局发布《关于加强外商企业管理规定》。
8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广告管理办法》,各种广告均由工商局依法管理。
11月1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管理摊商暂行办法》
11月16日 市工商局发布公告,暂停受理本市卷烟、皂烛、煤薪炭三业的开业申请。
12月29日 市工商局公告,规定外商企业帐册、单据等必须在1952年底前改用中文为主。
1952年
2月4日 市工商局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在“五反”运动期间停止受理企业歇业申请。
3月9日 市工商局发出通知,除西药、化学及出口商品外,其他商品的商标、包装、仿单(说明书)一律不得再用外国文字。取缔仿冒伪造商标,取缔商标现货买卖。
3月25日 上海工商界开展“五反”运动,陈毅市长作报告。
4月28日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指示,加工订货临时办公室改称上海市加工订货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方毅任主任,钟民,宋季文任副主任。
5月25日~6月13日 华东区城乡物资交流大会在上海陕西南路逸园(今为文化广场)召开,市工商局组织上海代表团参加。
6月4日 市工商局组织公私营企业代表团、物资交流小组参加全国85个地区性的物资交流大会。
7月15日 市工商局筹建的上海五金交易所成立。
7月25日 市工商局对棉布、化工、五金交易所实行统一发票制度。
9月 市工商局组织全市五金、化工等49个行业之间的物资交流和高桥等8个郊区的初级农产品物资交流大会。
10月23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管理私营金银饰品业的暂行办法》。
12月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行商管理暂行办法》,经营者须由市工商局审核合格,领取行商营业证后,方可经营。
1953年
3月13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通知,工商局划分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商业局,工商局领导的各专业公司划归商业局领导。
4月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任命蔡北华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谢祝珂为副局长。7月3日,政务院第180次政务院会议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提请任命。
8月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加工订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与监督本市的加工订货工作。
12月2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私营企业盈余分配的几项规定》,规定私营企业盈余分配原则应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禁止滥分盈余,抽逃资金,破坏生产经营。
1954年
1月20日 上海市军管会、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油市场管理的命令》。
3月4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400余家私营企业大厂派遣驻厂督导员。
6月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分批整顿茶楼茶会市场,解散了12个居间人联谊会,整顿了一乐天、仝羽春等14个茶楼、29个茶会,成立茶楼管理办公室。
9月15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局、税务局、劳动局及上海市总工会、店员工会、工业生产委员会、投资公司、工商联等9个单位组成辅导转业工作组,帮助私营批发商转业。
10月13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上海市加工订货工厂申报成本规定》。
1955年
3月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将私营工商业按行业归口管理,调整专业局建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职能处和干部分别划归各专业局、公司。全局干部从1954年底的570人,缩编为60人。
4月 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改名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月11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对私营工商业紧缩发展与加强改造的指示,制定了7项开业歇业管理规定。
10月19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改善和加强小商品采购供应及行政管理的几项规定》。
12月 任命杨延修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严锷声、顾渊为副局长。
12月17日 500人以上的大中型私营工厂基本实现了公私合营。
1956年
1月20日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第12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全市资本主义工商业公私合营的决议,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
2月3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局联合通知,本市戏剧演出的广告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移交文化局办理。
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