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
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者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
鸦片战争之前,上海无专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上海开埠后,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在上海开辟了租界,上海近代的工商行政管理活动自租界开始。在上海租界存在期间,租界内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事宜,由租界行政执行机关管理,有的还由外国驻沪领事馆或外国政府发给营业执照。公共租界工部局和法租界公董局都有颁发营业执照的注册章程。民国22年(1933年),公共租界有注册商号22818家,法租界有注册商号11239家。至民国25年底,公共租界注册的工厂总数有4709家。
清同治二年(1863年),江苏巡抚李鸿章告示规定:“开设牙行,务各查照定章踊跃输收,请领部帖(执照),逾期不来请帖,严行封禁。”清光绪十二年(1886年),江苏省经两江总督张之洞奏准,在上海设立商务局,负责倡导实业和督饬通商事宜。清光绪二十九年,清政府设立工部、商部,先后颁布《商人通例》、《公司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和《破产律》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中国开始实行近代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凡移地开设、改行别业、法人更换、公司变更等等均须于“决议后十五日内呈报商部”核准。上海的工商业注册登记均由上海道台的劝业员依照清政府的法规“禀商核办”。清光绪三十三年清政府添设各省劝业道,掌管全省农工商及各项交通事务,上海县设劝业员,管理县内工商企业的商务活动。
清宣统三年(1911年),在上海注册开业的中国工业企业有112家,占全国总数的25.1%,资本总额在2799.2万元(银元)以上,在上海注册的商业服务业在30家以上的有29个行业。
民国3年(1914年)1月,北洋政府颁布《商人通例》,规定凡工业、加工业、公用事业、金融业、商业、服务性行业都属商业登记管理范围,商人须向经营所在地的官厅呈报注册,并由官厅公告。民国16年11月,国民政府发布《全国注册局注册条例》,全国的公司、矿业和商标注册直接向注册局呈请注册领取执照。民国17年末,工商部撤销全国注册局,并发布《商业注册暂行规则》、《公司注册暂行规则》,规定“商业注册以市政府及县政府为注册所”,“公司注册以工商部为总注册所,以各省省政府或特别市市政府主管商事之厅局为分注册所”。根据这两个“暂行规则”,上海特别市政府制定了《上海特别市工商业登记规则》,凡在上海营业的工商企业,除特种行业另按规定,一律向社会局申请登记。在“规则”施行前已设立的由社会局按行业分批重新登记。民国18年2月13日,上海社会局设立商业注册所和公司注册分注所,受理上海市各公司商号的注册登记。民国22年,全市共注册商号72858家(包括公共租界22818家,法租界11239家)。
抗战爆发后,上海沦陷区内工商企业所剩无几,民国27年底注册登记的工厂还剩27家,商号234家。同时,租界内经济却呈畸形发展,至民国27年底,在公共租界注册登记的工厂总数达4709家。
1945年9月12日,国民政府上海市社会局接管工商业注册事宜,同年11月4日,上海市社会局实施《上海市社会局工商业登记规则》,并于同年12月28日设立上海市工商业登记所,由同业公会统一负责受理、催办行业内企业的注册申请,工商业登记所负责审核、登记、发照。至民国37年8月,重新登记注册开业的工商企业有89016家,其中公司5827家,商号78375家,工厂4814家。
自辛亥革命至民国34年的34年间,在沪外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有417家,分属28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以英国投资企业户数为多,有98家。抗战胜利后,上海市社会局接管外商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个体私营经济的登记管理也自租界开始,公共租界工部局和法租界公董局先后对商贩开征执照捐。清政府上海货捐局依照租界样式,从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1月起,也规定商贩必须捐照,无照不准营业。民国时,对小商贩仍实行摊捐管理。民国27年11月,上海特别市政府制订《取缔摊贩及征收摊捐规则》,小商小贩必须到财政局申请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并按月交纳营业摊捐。抗战胜利后,民族工业在美货冲击下陷入困境,大批失业工人不得已成为摊贩。上海市政当局发布《取缔摊贩规则》,规定小商贩必须经警察局核准登记,领许可证后在指定区域设摊经营。行商、经纪人则统一由社会局管理。至上海解放前夕,上海有菜贩3万余人,马路摊贩16万余人,行商1.5万,经纪人2万。
对契约合同的管理,清朝时用贴印花的办法。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仍袭用清朝贴印花办法。民国2年1月,司法部和农商部共同制订《商事公断处章程》,明确商事合同纠纷由各地商会裁决。上海总商会据此设立商事公断处,以后又设置公证委员会,公证事项专刊于《商业月报》上,由申请人登记公告。
上海使用商标为全国之先。明嘉靖年间,上海有刺绣品用“露香园顾绣”商标而闻名。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清政府设立南洋通商大臣,兼管商标,上海最早的“渭水”火柴商标,即由南洋通商大臣批准使用。清光绪三十年六月二十三日(1904年8月4日),清政府颁布《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在商部内设立商标注册局,并把天津、上海两地海关作为商标挂号分局,这种形式直至民国12年(1923年)5月结束,长达20年。
民国11年7月,北洋政府在上海设立农商部商标登录筹备处沪筹备分处。民国12年5月,又成立农商部商标局,颁布《商标法》,并在沪设立全国唯一的分支机构——农商部商标局上海办事处,颁布《商标局驻沪办事处暂行章程》。
民国16年12月,国民政府于南京设立全国注册局,上海的中山留声话盘制造厂申请注册的“孙总理肖像”商标,成为全国注册局核准注册的第一件商标。民国17年12月,国民政府成立工商部商标局,并设立工商部商标局驻沪办事处。民国21年2月,商标局从南京迁至上海。至民国23年底,全国华商注册商标有9224件,其中上海华商占86%,为7932件。抗战胜利后,上海市政府根据国民政府发布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由上海市社会局负责商标管理。民国35年,上海厂商经商标局注册的商标达4万余个,占全国80%。
上海的广告业,解放前曾由公用局登记管理,上海市政府在民国34年11月5日公布《广告商登记规则》,明确发布广告时,应在广告物左下角注明广告商名称,以便查验。
1920年,中国最早的华商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在沪开设,有些原来的茶会市场也逐渐变为各类物品交易所。至上海解放前夕,全市有24个物品交易所,27家茶楼内的30余家茶会市场。郊县有庙会130余处,市区有菜场集市300多个。
对商品流通领域内的经济监督检查,清律规定,凡违反公平交易者,其罪可重判至“杖一百,徒三年”,并在上海设卡缉私,盐、生铁、米粮、硫磺等须凭清政府制发的引票、印照才能运销。民国3~18年间,国民政府也曾先后颁布《私盐治罪法》、《商人条例》、《商会法》、《公司法》、《商标法》和《交易所法》等法规。
二
1949年5月28日,上海解放后的第二天,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军事管制委员会财政经济接管委员会工商处,接管国民政府上海市社会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工作。(1949年9月,工商处改建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局。1953年3月,市人民政府决定把市工商局划分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商业局。1958年8月和1959年4月,工商行政管理局降为市第二商业局和市第一商业局内一个处,对外仍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牌子。1962年8月,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恢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制,各区县也恢复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市军管会工商处从1949年6月中旬至1950年3月,开展全市主要工商业和新开设企业的临时登记工作。市政府于1950年3月28日发布《上海市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并从同年4月1日起开始登记。规定凡工商业必须先向工商局申请登记,批准后方准开业;企业的变更、转业和歇业也需依法办理。这次全市工商业总登记的户数达131287家。登记结束后,上海市政府按中央政府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制订了《上海市私营企业登记补充办法》。1950年3月,市工商局受命兼管上海国营商业专业公司的业务。
1956年,全市私营工商业公私合营后,实现归口管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转为配合市有关部门解决对私改造的遗留问题和对自发工业户的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基本停止。1962年12月,国务院发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上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1963年9月恢复全民、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的登记工作,调整了生产流通领域中企业的经营范围,以贯彻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
外商投资企业在解放初有910家,分属英、美、法等34个国家或地区,少数是无国籍的。以后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清除敌视新中国的国家在沪经济势力,以壮大新中国经济力量。上海市政府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美、英、法等外商企业采取军管、征用、收购与转让,使之成为国营企业。1952年5月,英国结束在华企业,上海的英商大批歇业,其他外商企业也逐步撤离上海。1956年底外商企业有53家,至1966年只剩下8家外商企业。
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工作,上海解放后由市公安局接管,发布了《管理摊贩暂行规则》,对马路摊贩予以登记,而市属菜场摊贩和行商、经纪人则分别由市税务局和市工商局负责管理。1950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工商局为主的上海市摊贩管理委员会,发布《上海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行商管理暂行办法》、《中间人管理暂行办法》等,对小商小贩、行商、经纪人等全部予以登记。1953年,按中央有关指示,上海组织个体经济走合作化道路。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个体工商户、行商和经纪人按行业归口管理。1957年下半年至1958年上半年,实行清理整顿。1958年下半年,上海停止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登记。1963年虽然恢复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核发营业执照4.5万余份,但还是采取限制、压缩的方针为主。至1965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减少到3.6万人。
“文化大革命”中,上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被紧缩,20个区、县工商行政管理科,撤并了14个;26个市区市场管理所,撤了23个,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大多下放劳动,市工商局最少时只剩8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停顿。
合同管理,1950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的暂行办法》,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发布《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明确经济合同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上海还对公私企业和私营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实行合同保证人制度,规定了保证人的法律责任。这时期,上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对私营企业承担国家加工订货的合同予以监督管理。市工商局会同市总工会、市工商联于1950年6月成立了工商辅导联络组,对私营企业加工订货合同统一审核、盖章鉴证。重要军工产品的加工订货合同由人民法院予以公证,并组织国营私营企业参与城乡物资交流协议、合同、定单的监督检查。发生合同纠纷,先由工商局调解,当事人不服调解可向人民法院起诉。1956年,上海完成对私改造,由于经济关系的变化,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为国家计划取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经济合同的职能趋弱。
商标管理方面,上海解放后,市人民政府工商局于1949年10月发布了《上海市厂商商标临时使用办法》。这年底,有1117件商标向市工商局申报暂行登记。登记时,市工商局清除了带有封建迷信、黄色和殖民地烙印的旧商标。1950年7月,为实行商标统一注册制度,政务院颁发《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市人民政府工商局负责商标初审,并加强对商标印制厂商的管理。1950年末,全国有新申请注册商标2651件,上海占总数的75.44%,达2000件。1954年10月,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上海市未注册商标登记暂行办法》。1957年,国家对商标实行全面注册,上海在6月底前基本完成了未注册商标的注册工作,注册商标数达到6196件。1958年,上海对注册商标的商品内在质量实行监督管理。1963年4月,国务院公布《商标管理条例》,明确要以注册商标来监督企业产品的质量。“文化大革命”中,上海停止了商标注册管理工作。1975年,由于外销产品需要注册商标,按国家商业部的通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办理商标地方注册(上海注册)。
广告管理工作,解放后由市政府公用局接管,并于1949年12月18日公布《上海市广告管理规则》,规定含有宣传性的文字图画均以广告论,广告商需要申领登记许可证。1950年5月1日,上海的广告管理工作移交市工商局统一管理,同年国庆日,市工商局发布《霓虹灯广告使用办法及登记要点》。1951年8月,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发布《上海市广告管理办法》。1956年1月,上海95家私营广告商实行全业公私合营,2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把戏剧演出广告和其他广告的管理工作,分别移交给市文化局与上海市贸易信托公司管理。同年10月27日,上海市政府决定成立中国广告公司上海市公司统一管理全市广告管理工作,并于1958年代理外省市的报刊、电台、杂志广告,试办香港、新加坡的报刊广告业务。
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上海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进入一个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1979~1981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通知,对全市工商企业开展普查登记,开始建立上海企业的“经济户口”,筹建全市企业登记管理计算机网络,每年统一进行企业年检,加强了监督管理。
1984年下半年,上海市工商局按国务院《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会同各级主管局对新办的公司、中心予以整顿、检查,立案查处了958家有违法经营行为企业。1989年7月~1990年3月,市工商局共清理各类公司5288家,其中注销840家,合并86家,取消公司资格256家,占清理公司总数的22.35%。从1990年元月起,市工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已核准的工商企业全面更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消原来的《营业执照》,从法律上确认企业法人资格。在清理整顿公司的同时,对6个行业的11433家企业的行业经营资格予以审查,有4450家取消经营资格,占38.9%。1990年底,全市共有注册登记的工商企业112474户。
1991年,完成了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并严格按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批新成立的公司。1992年又按经济发展之需,简化登记手续,加快办照速度,只要具备企业登记条件,一般只要10天,最快的甚至24小时办妥。在企业名称登记、企业经营范围核准等方面也予以宽松掌握。1993年市工商局起草了《关于当前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的若干意见》,成为这一阶段上海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文件。
1994年,市工商局与区、县工商局先后开辟注册大厅,名称查询全部实行电传。上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大力贯彻《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支持企业转制解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了上海内资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至年底,上海有内资企业254547家,各类公司达50789户,其中《公司法》实施后注册的公司1389户。
在1994年的年检工作中,实地调查了部分企业,对一些超时受检的企业试行追加审计的程序,两年以上未年检或查无下落的企业则予以公告注销,有169户企业被注销。
1995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积极贯彻实施《公司法》,探索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下的注册办法,依法办理各类公司的审批手续。截止年底,全市各类内资企业达268970户,注册资本达59656562万元,其中国有企业68359户,集体企业160659户,联营企业16234户,股份制企业14314户,股份合作制企业8791户。各类公司达56497户,其中有限责任公司10598户,股份有限公司487户,公司合计注册资本29186290万元。
根据深化改革的需要,上海市工商局还成立了支持140户企业改制试点的工作班子,先后走访市纺织局、冶金局、仪表局、农场局及上海兰生(集团)公司、冠生园(集团)公司等企业,设计、论证企业改制方案。在上海撤局建司的改革中,提供咨询服务,引导企业依法组建集团公司。1995年,上海企业集团公司达153户。同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开展全市46029户老公司的改制工作,并对各类“三无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到1995年底,全市共注销、吊销“三无企业”6746户。在推进现代企业登记制度同时,依法开展企业年检工作,年检率为96.68%,查处不按规定办理年检的企业达1803户。
按照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务院于1980年7月26日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上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上海市政府于1980年8月19日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申请和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1981年7月与9月,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与第一家外商驻沪代表机构分别被批准开业。1984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常驻机构的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和登记证。1986年,上海市政府设立外国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外资项目审批办公室,发布《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等。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1987年12月通过《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办法》。1988年,市政府设立上海市外国投资委员会,把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性项目审批权下放给区、县政府,以简化手续。1988年12月1日,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三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也可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1990年4月18日,国务院宣布了开发、开放上海浦东,这一政策进一步吸引外商来沪投资。至1990年底,在上海注册登记的中外合资企业有714家,中外合作企业100家,外商独资企业40家,外商常驻代表机构563家,外国(地区)来沪承包合作开发项目112项。
市工商局根据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来沪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情况,拟定了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国家工商局批准实施。1991年10月在虹桥开发区设立了外资企业注册登记窗口,编印了《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名录》。1992年,来上海投资的外商增多,投资金额增大。经国务院批准落户上海的中日合资“第一八佰伴”,是全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的零售商业企业,总投资1亿美元。1993年,市工商局进一步改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制度,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初审权下放给区、县工商局。至1994年底,来沪投资的外商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累计达11123户,投资总额达441.9亿美元,注册资本229.5亿美元,外方认缴额148.4亿美元;外国(地区)企业驻沪代表机构共有3294户;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驻沪分支机构共有1354户。1994年来沪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三个特点:一是跨国公司、国际大财团多,至年底已有37个跨国集团、国际大财团来沪投资,并带来一些高新技术投资项目;二是大项目多,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达258个;三是第三产业多,在外资企业中的比重已达37.5%。市工商局在支持扩大开放的同时,也强化监督管理力度,主要加强了年检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参检率达90%,比往年都高。通过年检,吊销了29户名存实亡的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处理了逾期不办年检手续的企业。同时建立出资台帐制度,配合年检,促使外资企业及时出资,提高资金到位率。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驻沪代表机构无照经营、私设私聘、超越经营范围等违法行为,也加强查处,全年查处这类案件165件。
1994年,上海市工商局扭转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档案管理长期滞后局面,做到档案当年理清,规范化。统计工作也按国家工商局要求作了改进。
1995年,为贯彻国家工商局与外经贸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率为重点,在全市建立一套统一出资管理电脑台帐,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必须填报《计划出资一表》,按企业资金到位期核定营业执照有效期,扭转了以往出资管理工作的被动局面。同时,通过年检工作,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沪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专项检查,促使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增强遵守中国工商法规的意识。
1995年底,来沪投资的世界著名公司及大项目继续增多,世界著名的100户大企业集团,有37户在沪投资办企业。上海全市共有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14487户,共计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4174户,外国承包商40户。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大企业有394户,其中落户浦东新区的有68户。
1980年4月,上海恢复对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登记。1981年5月,上海市政府决定,允许个体工商户借房开店、租柜经营及请帮工带学徒。1982年5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扶持城镇个体经济若干规定》,允许个体工商户可以零售兼批发,允许承包、租赁、租买国营、集体商业网点,扩大经营,向私营企业过渡。1987年6月,全市已有971户雇工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1988年4月,上海第一家私营科技型企业登记开业。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公布,上海对符合《暂行条例》的个体工商户,挂靠集体的私营企业,重新办理私营企业登记手续,并把生产型、科技型和外向型的私营企业作为发展重点。为加强监督管理,上海市工商局在扶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同时,先后制订《上海市个体工商业户违章违法处罚暂行办法》、《上海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私营企业登记须知(试行)》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1990年底,上海全市个体工商户有109389户,161956人,注册资金30.098万元,私营企业1604户,投资者2194人,雇工23641人,注册资金6684万元。
1991年底上海市私营企业协会成立。1992年,市工商局根据上海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情况,颁布《关于发展上海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政策性规定》,结束了上海个体私营经济三年徘徊不前的局面,至年底,上海私营企业达4213户,名列全国大城市之首,并出现4户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也超过了发展最快的1988年,至1994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总数达146467户,私营企业总数达17214户。一些私营企业逐步向公司化发展,至年底,已有私营有限责任公司9055户,全市并有各类私营经济开发区45个。个体私营经济成为上海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1994年,全市个体、私营经济的产值和营业额达104.3亿元,其中商品零售额约占全市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1.7%。
1995年,上海的个体经济尽管受到大规模市政动迁的影响,全市个体工商户仍首次突破15万户,户均注册资金上升到0.8万元,经营行业仍以商业、修理、服务业等第三产业为主,占95%。私营企业则自1991年以来年年翻番,从1991年的2288户,注册资(本)金9799万元,发展到1995年已有3.9万户,注册资本金近230亿元。而且规模扩大,档次提高,户均注册资金近60万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已达30户,出现了4家私营集团公司。科技型私营企业达1400户,领先全国。私营企业中还出现了钟点秘书公司、艺术中心、快递公司、公关公司等新兴行业。
至1995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总数达155672户,从业人员211349人,自有资金12亿元。私营企业总数达39819户(其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9501户),从业人员42.8万人,吸纳劳动力63万人,占全市劳动力的12%强。
1978年9月,国家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民和集体企业的购销合同、加工订货合同、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1979年6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购销合同和加工订货合同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1981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国务院于1982年5月4日决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经济合同事宜。上海市政府于同月18日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通知》,明确上海的市与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统一管理经济合同的行政机关。1988年,上海全面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1981~1990年底,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鉴证经济合同214237件,受理经济合同仲裁案5387件,确认无效经济合同622件。
为加强《经济合同法》的宣传,至1993年,对2000多户企业进行培训和举办专题讲座,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查处违法经济合同,为企业调解仲裁,解决债务纠纷。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自该法施行日起终止受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1995年9月18日,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依法成立,受理经济等合同纠纷案的仲裁。
1995年,在移交仲裁工作的同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了《上海市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举办“查处利用合同违法”的专题培训班,制定并推行转、销、居间、拍卖等合同的示范文本,并会同市房地局制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出售合同的标准文本。至1995年底,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结案64件合同违法案件,对利用经济合同从事违法行为的相对人罚款83万元。有3件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海市工商局于1979年11月1日起,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的通知》停止上海地方注册商标。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工商局在管理注册商标的同时,注重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1986年12月,上海市工商局实行商标注册二级核转制。1987年12月,市工商局筹建上海市商标事务所,上海的商标注册工作从二级核转制过渡到商标注册代理制。1990年末,全市注册商标的企业有7557家,注册商标15006件。
1991年,上海市工商局组织了第一届全国驰名商标的报名和评选工作,上海有4个商标入选十大驰名商标,获提名奖34个。上海全面实施《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修订《进一步完善商标工作规范的意见》,保护商标专用权。为加快商标注册工作的进度,实行商标注册与管理分流,在市工商局指导下,市商标事务所于1991年9月初正式成立。不久,浦东新区也筹建东方商标事务所。1992年,上海评出著名商标161件,举办了保护驰名商标展览会。至1993年底,上海有效注册商标有20050件。
1995年,上海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工商局《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要求,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犯罪活动,仅1至9月,上海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立案查处商标违法案件222件,其中商标假冒侵权案件179件,已结案146件,处罚款261.28万元,责令赔偿50.13万元,收缴或消除商标标识295.36万件(只),收缴作案26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起。
为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上海市工商局开展“红盾行”——商标专用权保护研讨活动,在各报刊、电台、电视台刊播有关新闻报道或专题报道达60余次,并支持成立了上海市商标协会,帮助企业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至1995年底,上海已有7件中国驰名商标,占全国19件驰名商标中的38%。
1979年初,上海美术公司改名为上海市广告装潢公司,恢复经营广告业务。1979年1月28日,上海电视台播出全国第一条电视广告;同日,《解放日报》在全国率先复刊商品广告。同年3月5日与3月15日,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文汇报》也在全国率先恢复开播商业广告和刊登外商商品广告。1979年1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关于报刊、广播、电视台刊登播放外国商品广告的通知》,推动了广告管理工作。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建国后第一个《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广告管理主管机关。1986年3月,在市工商局支持下,成立了上海市广告协会。1990年底,上海共有广告经营单位534家。
1991年为配合浦东开发开放,上海批准了两家外商投资广告公司,并全面实施广告业专用发票、收费专用章制度、广告审核制度和广告业务员证制度,规范了卷烟广告发布审批与户外广告管理,举办了第三届优秀广告民意评选活动。1992年,上海为适应广告市场发展要求,把数量控制改变为资质标准审批,制订了《广告经营单位资质标准(试行)》,使广告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这一年还发展了一批策划代理型广告公司、中外合资与私营广告公司,改变了上海广告业的行业结构。1994年,上海形成了多层次、高效益服务的广告促销体系与信息传播体系。上海的广告业居于全国前列。至1994年底,上海有广告经营单位2217户。
1995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开始实施,上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开展《广告法》的宣传工作,上海市工商局根据《广告法》,结合上海情况制定了《关于执行〈广告法〉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上海市广告经营单位资质标准》、《〈上海市广告经营单位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等。在全市设置《广告法》宣传标牌100余块,宣传灯箱158只,横幅257条,并设计了24辆车身广告,电子显示屏61条,还通过各新闻媒介,在车站、码头、机场及主要商业街上设点宣传。其次,广泛开展广告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年内共举办《广告法》培训班279期,共有27302人参加,其中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企业法人代表及广告管理干部等。上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执法力度,在主要商业网点开展专项检查21次,查处违反《广告法》案件108件,罚没金额162万元。依法拆除1452块交通护栏广告,拆除32只烟草广告灯箱,停止了广播、电视及影院中发布的烟草广告,销毁有违法内容的广告宣传品10万余份。
至1995年底,上海有注册的广告经营单位2631户,全年广告营业额44亿元,其中外汇营业额2.9亿元人民币。
上海的市场管理工作在1985年后,按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工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清理整顿了近百个汽车销售点,市工商局与市计委、市物资局商定,在全市设立7个汽车销售点,组成上海机动车市场,工商局派员进驻,参与管理。1986年3月起,工商局按国家规定对汽车销货发票验证盖章。至1990年底,上海有经专项批准的计划内、计划外新旧汽车交易点90余个。1987年,上海按国务院有关精神,成立了“上海市钢材市场领导小组”,并经市政府批准,组建了上海钢材市场,市工商局依法对进场单位办理注册登记。1979年7月与1984年10月,上海分别成立了上海生产资料市场和上海工业品贸易中心。
1991年,市工商局参与市钢材市场下属16个交易所及物资部华东钢材市场的组建工作,并进驻市场参与管理。为了规范汽车、旧机动车市场管理,还完成了汽车销售点的建档工作,会同市计委制订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另外,市工商局制订了支持搞活重要生产资料经营的若干意见,参与浦东外高桥保税区生产资料市场的组建工作,并拟订《上海市有奖销售活动管理办法》,把上海的有奖销售活动纳入依法管理范围。1992年,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本市商品批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按国家工商局要求,对全市期货经纪公司重新进行了审核登记,开展全市范围的市场登记管理,共有650个市场进行了登记。市工商局还与市证券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制订了《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支持建立“文化经纪人培训中心”,协同有关部门起草《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由市政府作为行政规章发布。这一年,上海的各种形式的商品交易市场纳入了依法监督管理轨道。
1995年上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市场登记,建立资料信息库,以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管理。在生产资料市场中,重点加强对汽车经营户的规范管理,对全市登记注册的868家各种汽车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对27家旧车经营单位、34家旧摩托车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在生产要素市场中,着重规范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经市政府批准,市工商局会同市证管办组成了上海市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办公室,自1995年7月8日起,对全市各交易所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有462人。
1995年底,上海有各类市场796个,其中消费品市场(包括农副产品市场)725个,生产资料市场71个。
1979年1月,中共上海市委决定恢复农副产品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对集市的管理。1981年,市政府又批准恢复小商品集市。1981年5月,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联合制订了《上海农副产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农副业生产发展,繁荣市场。1983年6月,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市工商局会同公安、税务等部门,对集贸市场实行工商行政、食品卫生、税务稽查、治安秩序综合管理,开展文明经商,遵纪守法教育。1985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上海市工商局制订了《上海市文明集贸市场标准(试行)》,在全市开展文明集市达标活动。1989年5月,上海市工商局发布《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工作规范》,推行集贸市场场长负责制,公开办事制度,把上海的集贸市场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1990年底,全市共有集市458个,其中市区197个,郊县261个。
自1991年开始,集贸市场建设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工商局等部门为贯彻市政府批转的《关于加快本市市区马路菜场和集贸市场入室工作的意见》,研究入室规划。1994年新建室内市场21个,改(扩)建集市56个,累计批准市区马路集市入室立项达27个。1994年,市政府召开农贸集市现场会,明确全市各类农贸市场,包括街道办的交易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指导,市府还为此专门下发文件。经过专项整治,上海农贸集市秩序好转,物价回落。1994年底,上海有各类集贸市场482个,其中农副产品市场420个,工业品专业市场43个。
1995年,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集贸市场交易秩序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农民入场交易,自产自销,规范明码标价、亮证经营的交易行为,监控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的价格。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实施“五个一”的管理目标,(即:一杆秤、一个本、一张照、一块牌、一支队伍),从严整治市场,根据街道所办交易点管理混乱、缺斤少两情况突出的状况,全年收缴不合格衡器1795件,各类罚款10余万元。取缔地下豆制品加工点80处,收缴一批加工设备、工具。为贯彻市政府有关精神,对街道交易点也实行“六统一”管理,即:统一执行有关集贸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统一办理登记手续;统一执行各项收费和罚款标准;统一使用收费凭证;统一使用经营和管理标志;统一实施集市规范等。现已有34个交易点办理了市场登记,30个交易点树立了标志牌。至年底,全市有室内集市287个,占集市总数的59.54%。青浦、金山、奉贤等县实现了集市入室目标,集市交易环境得到改观。卢湾区的巨鹿路集市、徐汇区的五原路集市和静安区南阳路集市在全国卫生城市检查中得到好评。在1995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在沪召开的全国三十五个城市消费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上海对集市交易点实行“六统一”管理方法得到充分肯定,并予以推广。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出现一些单位或个人搞经济违法活动。上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经济监督检查,重点打击利用价格双轨制搞投机倒把,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制售淫秽黄色音像制品。1986年下半年,市与区、县工商局先后成立检查大队或中队,以后又在陆上市境公路道口、机场、火车站、码头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检查组(站)。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1989年4月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改原来执行两级制的复议程序为一级复审制,从1989年5月1日起执行。1990年7月,市工商局又印发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理和复议经济违法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理顺了市与区、县工商局案件审理、复议程序。
1991年,上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通知》,实施《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加大打击走私贩私、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1992年,为落实国家工商局在上海召开的“查假冒、保名牌”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上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展开了3次“打假治劣”专项行动。1993年,重点围绕“打假、打私、打骗、打非”,查处违法违章案件,处理了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并狠打利用经济合同骗买骗卖的不法活动。同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加大了依法保护注册商标的力度。1994年,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力度,对商标保护工作采取了有告受理和主动干预、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并重的方式。同时还组织开展了音像制品市场和图书报刊市场的清查整顿工作。这一年的经检工作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等展开,取得较好的社会成效。
这一阶段上海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还加强了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重点纠正“案、费、证、照、摊”五个环节上存在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法乱纪干部,得到国家工商局和市纠风办的肯定,并经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多次检查。
1995年,上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制止不正当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内容展开执法检查,按照《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全市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111件,罚没金额265万元;并根据《上海市多层次传销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共取缔6家非法传销企业和5处擅设的培训点。为规范消费品展销会管理,上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上海市消费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年批准市内举办的展销会33个,市外举办64个。为加强打假治劣的力度,上海市工商局于4月11日试行违法案件公告、抄告制度,即把违法经营企业的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公诸社会。至年底,通过《上海工商》杂志,公告、抄告了违法经营企业70户。
1995年,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13239件,案件总值39991万元,罚没金额923万元,其中万元以上案件71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