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篇
概述
明代及明代之前,上海地区建筑不甚发达,未设专门管理建筑的机构,重要的建筑,从规划、设计到施工,全由地方主管官员按中央政府要求直接管理。到了清康熙年间,上海县设“工房”作为管理地方建筑事宜的机构。古代官府对工匠的管理带有浓厚的封建特性。早期实行劳役制、军役制。劳役制解体后,上海地方政府即通过鲁班殿这一行业团体对建筑工匠实行间接管理。官府主要确定认可鲁班殿的领导人选,审核并发布建筑业行规。对于官府工程,还有严格的报批规定。古代上海没有形成独立的建筑企业,民间作坊内不设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核算,一般都由作坊主和少数能工巧匠凭经验负责和管理。
鸦片战争后,上海列入门户开放商埠,被划分租界。从这时开始一直到解放前夕,上海的建筑施工管理带有资本主义的特征。租界公董局、工部局及华界的工程管理机构分别建立,颁布建筑法规,对逐步发展起来的营造厂实施开业登记和资质审定。各营造厂也引入了西方的某些经营方式,包括参与市场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等。但营造厂内部管理,还是采用落后的、封建色彩较重的管理方式。专职管理人员一般都由厂主的亲属、亲信担任,作头、小包与工匠之间形成雇用与被雇用的层层剥削关系。建筑工人的劳动条件很差,施工安全和生活福利没有保障,政府和企业都不设这方面的管理机构。
上海解放后,建筑施工的管理成为国家计划管理的一部分。工程项目列入国家基建投资,工程施工统一由政府机关层层分配下达,建筑材料由物资部门和建材供应单位按计划供应。建筑施工企业没有独立的经营职能,只有实施计划的施工管理职能。1956年后,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实现了国有化,以后各区、县又建立了一些集体所有制的施工企业。大部分国营和集体施工企业规模较大,管理机构较健全,管理工作逐步趋向严格和规范。企业内部都有完整的计划、财务、质量、技术、安全、机械动力、劳动工资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机构,实行公司、工程队(处)、施工队三级行政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能,与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文化大革命”中,这套管理制度被当作“管卡压”进行批判,导致生产秩序混乱,工程建设处于徘徊不前的状态。
80年代起,国家进入全面改革开放时期,建筑施工行业的管理进入新的阶段。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建筑施工管理模式进行改革,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管理模式。政府不再直接向建筑企业层层下达施工任务,而是通过工程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政府建立了相应的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并通过招投标办公室、定额管理总站、质量监督总站、安全监督总站、企业管理处、整顿建筑市场办公室等行业管理机构,对施工队伍进行市场调控,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审定,对施工定额进行统一修订,并可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对建筑市场主体(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执法查处,行使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施工企业内部,加强了经营管理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健全了经营承包的体系,划小核算单位,分灶吃饭,明确经济责任。企业由封闭型的行政管理型逐渐走向开放的自主经营型,增强了活力,提高了建筑施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994年初,随着原有的政企合一的企业改制成立企业集团,政企分开,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对建筑业实行宏观调控,制定并实施行业法规,全面加强行业管理。(集团)总公司对子公司实施国有资产的管理,初步建立起新型的现代企业管理体制。各施工企业在总承包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创上海水平优质工程管理等方面又有了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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