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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民用航空志 >> 第七章运价


第七章 运价

民国18年(1929年),沪蓉航空线管理处首辟上海至南京航线,国民政府交通部曾核定公布该处的国内运价。之后,中国航空公司(简称“中航”)、欧亚航空公司(简称“欧亚”)及抗日战争胜利后迁至上海的中央航空公司(简称“央航”)所实行的国内运价均由交通部统一核定。在一些通往边远地区的航线上,运输成本高于运价,则由政府或地方政府给予航空公司适当补贴,以求空中交通的畅通。然而,在国民党统治期间,物价飞涨,航空运价极不稳定,交通部也曾一度让航空公司自主制定运价,有时一年内调整6次之多,至民国38年1月,由于金圆券贬值,许多航线实际运价比公布运价上涨65倍以上。

上海解放后,从军委民航局上海办事处、民航上海管理处(局)到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简称“东航”)、上海航空公司(简称“上航”)所实行的国内运价,均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定。20世纪50~70年代20多年中,航空运价的变更,都必须报经民航总局批准。至80年代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民航总局和国家物价局也允许各航空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将国内运价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上调或下浮。但是如航空公司出于不正当竞争需要,擅自变更运价,国家有关部门则根据有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以维护旅客及货主的权益。

核定国际客货运价,大致有3种情况:两国通航协定中,单由一方往返飞行该国,其客货运价由担任飞行的航空公司,参照其他国家航空公司飞行该国的价格以及本航空公司的飞行成本,核定出价目经双方政府批准后才能实行;双边协议运价,则由通航两国的航空公司按照两国政府所签订的通航协定的有关运价条款确定,其政策、优惠条件和利益双方是对等的;多边协议运价,指在同一条航线上,由几个国家的航空公司的政府所签订通航协议运价条款确定下来的运价。国际运价一经确定,都需送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备案,不得随意变动。

第一节 国内运价(1)
第一节 国内运价(2)
第一节 国内运价(3)
第一节 国内运价(4)
第一节 国内运价(5)
第一节 国内运价(6)
第一节 国内运价(7)
第一节 国内运价(8)
第二节 国际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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