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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商检志 >> 附录 >> 一、商检机构历次公布的《是时间眼睛出口商品种类表》


一、商检机构历次公布的《实施检验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简称《种类表》)

民国17年(1928年)12月31日,工商部曾在《商品出口暂行规则》中规定应施检验的商品暂分为8类;生丝、棉麻、茶叶、米麦、杂粮、油豆、牲畜毛革及附属品和其他贸易商品。以后,根据民国19年工商部公布的《商品检验暂行条例》规定,应施检验商品的原则为:(1)有掺伪情弊者;(2)有毒害危险者;(3)应鉴定其质量等级者。具体应施检验商品种类,由部另行规定。自民国18~25年间,上海商检局先后开验的商品计5个大类30余种商品(详见附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各个时期对外贸易发展需要,制订并不断调整和公布《种类表》,1950~1990年间,先后制订和调整《种类表》10余次(详见附表2~13),有关《种类表》演变情况,参阅第六编第一章第二节。

制订《种类表》的目的,是为了把重点商品管理好。在出口方面,以与人畜安全、健康、卫生密切相关的商品;大宗传统商品;质量长期不稳定,国外反映强烈的商品;需要在国际市场上打开销路的新商品为主。进口方面,主要是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重要的原材料;经常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和与人畜安全有关的商品。

除此以外,有些虽未列入《种类表》的商品,但因质量问题较多,经上海商检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上海市现行实施检验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地方法定检验商品6类10种(详见附表14)。

上海商品检验局自民国18年(1929年)4月1日起到民国25年3月16日止,先后施行检验的商品及其开始检验日期列如下表。

1.1929年4月1日~1936年3月16日检验商品情况表
2.1950年4月全国商品检验会议确定的商品检验范围
3.《1951年度检验商品种类表》(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1951年9月27日〔51〕外检字第2802号文公布)现行检验商品
4.《现行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1955年1月29日〔55〕检验行字第103号文公布)
5.《现行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1957年9月23日[57]检行范字第423号文公布)
6.《现行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1958年4月3日〔58〕检行字第148号文公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1960年颁发的《现行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表》
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62]检行字第32号文通知1962年增列入《现行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
9.《现行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1973年11月24日〔73〕贸检综字第27号文公布)
10.《现行实施检验出进口商品种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1978年4月17日〔78〕检四字第91号文公布)
11.《现行实施检验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82年12月印发)
12.《现行实施检验出进口商品种类表》(1986年5月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翻印)
13.《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89年7月10日国检务(1989)第377号文公布)
14.1985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5)287号通知,上海商检局对绣衣等六类出口商品实施地方法定检验:
15.1950~1990年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变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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