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17年(1928年)12月31日,工商部曾在《商品出口暂行规则》中规定应施检验的商品暂分为8类;生丝、棉麻、茶叶、米麦、杂粮、油豆、牲畜毛革及附属品和其他贸易商品。以后,根据民国19年工商部公布的《商品检验暂行条例》规定,应施检验商品的原则为:(1)有掺伪情弊者;(2)有毒害危险者;(3)应鉴定其质量等级者。具体应施检验商品种类,由部另行规定。自民国18~25年间,上海商检局先后开验的商品计5个大类30余种商品(详见附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各个时期对外贸易发展需要,制订并不断调整和公布《种类表》,1950~1990年间,先后制订和调整《种类表》10余次(详见附表2~13),有关《种类表》演变情况,参阅第六编第一章第二节。
制订《种类表》的目的,是为了把重点商品管理好。在出口方面,以与人畜安全、健康、卫生密切相关的商品;大宗传统商品;质量长期不稳定,国外反映强烈的商品;需要在国际市场上打开销路的新商品为主。进口方面,主要是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重要的原材料;经常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和与人畜安全有关的商品。
除此以外,有些虽未列入《种类表》的商品,但因质量问题较多,经上海商检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上海市现行实施检验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地方法定检验商品6类10种(详见附表14)。
上海商品检验局自民国18年(1929年)4月1日起到民国25年3月16日止,先后施行检验的商品及其开始检验日期列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