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6年(1937年)7月7日,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华战争,上海在8月13日开始抗战,11月12日市区沦陷,上海市内租界地区成为“孤岛”,上海商品检验局暂告停办。嗣后,上海出现了伪上海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伪上海商检局),直至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同年9月,国民政府查封了伪上海商检局。
一、伪上海商检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上海沦陷后,孙嘉桢(原名孙剑峰,原在上海商检局负责生丝肉眼检验工作)去日本活动,回国时带来几个日本生丝检验人员,在上海设立一个伪生丝检验所,孙自任所长,招收一部分原上海商检局的职工,办理生丝检验业务。这是伪商检局的前身。
另一人缪毓辉又名缪钟灵,抗日战争前在上海商检局丝检组任技术员,上海沦陷后,改名缪英南,四出活动,民国28年3月劫夺了原上海商检局密藏在租界地区的检验仪器设备,在伪生丝检验所的基础上,以缪钟灵的名义筹设伪维新政府的“上海商品检验局”,后即被派为伪上海商检局局长(第一任伪局长),局址在文监师路(今塘沽路)390号。
民国29年3月,南京成立伪国民政府,4月1日,伪工商部派陈中(原名陈兴华,原上海商检局会计)任伪上海商检局局长(第二任伪局长),4月8日,成立伪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缪钟灵旋即离开伪局。
民国30年8月,伪工商部和伪农矿部合并为伪实业部,伪上海商检局改称“实业部上海商品检验局”,民国32年10月,改由麦静铭任局长(第三任伪局长)。次年5月又改由劳荫予任局长(第四任伪局长),到民国34年9月为止。
民国29年4月陈中任伪上海商检局长后,局内设事务处和检验处两个处。事务处主任为汤溢波,下设文书、会计、庶务、检验等4个股,分担各项行政事务工作。检验处主任为陈慎行(原名陈舜耘,是原上海商检局畜产品检验组主任),下设4个检验组,即生丝检验组、畜产品检验组、农作物检验组、化工品检验组,分别办理有关商品检验工作。另设一个拣样股,负责拣取样品、保管发还样品和监督拣样。
伪国民政府在民国29年9月7日公布《工商部商品检验局组织条例》,内容规定如下:“商检局设事务处与检验处。事务处掌文牍、会计、庶务、统计、编辑及不属检验处之事项。检验处得分设各组,分掌商品检验之技术事项。商检局设局长1人,主任2人,技正2至10人,技士4至14人,技佐7至20人。检验分处设主任1人,由技正兼任,检验分处设技正1人、技士1至2人、技佐1至3人、事务员2至4人。商检局技正、技士、技佐、事务员的名额,由各该局长按事务之繁简分别拟订,报部核定。商检局局长荐任或简任;主任、技正荐任;技士、技佐、事务员委任。商检局因事务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员,并得收练习生等。”伪上海商检局按此执行,并在民国30年4月,在事务处内增设统计股。
伪上海商检局人员的任职情况:在陈中任伪局长时,民国32年6月15日,伪局报给伪调查统计部驻沪办事处的统计表中记载:“局长陈兴华,检验处主任陈舜耘,事务处主任汤溢波;技正孙嘉桢、唐茂熙、张竟成(仙芝)、陈健、刘贻谋。”
在麦静铭任伪局长时,伪上海商检局主要人员有较大变化。根据民国32年12月15日给伪外交部驻沪办事处的报表中的记载:“局长麦静铭,检验处主任伍仲达,事务处主任唐永昌,技正兼蚕丝组组长孙嘉桢,技正兼农作物组组长陈健,技正兼畜检组组长冯立民,技正兼扦样组组长曾建中。”
在劳荫予任伪局长时,主要人员又有变化。在民国33年6月28日,伪局上报伪实业部总务司的职员调查表中,记载:“局长劳荫予,帮办林鸿飞,事务处主任张权,检验处主任杨钰成兼化工组组长,蚕丝组组长孙嘉桢,农检组组长陈健,畜检组组长刘守华,技正宋鹏飞。”
伪上海商检局职工总人数,在民国30年10月为98人,民国31年11月为71人(其中职员49人),民国32年1月89人(其中公役62人),同年12月为110人(其中男女工人60人),民国33年6月为72人。
二、伪上海商检局的检验工作
伪上海商检局在民国28年8月15日开始办理生丝公量检验。到民国29年4月25日,伪上海商检局向伪工商部呈报,拟对豆类等7种农作物商品恢复检验,同时附呈有关的检验施行细则、检验补充办法和检验证书式样等,要求迅予明令公布等。伪工商部在5月16日以商字第44号指令答复:“……查一切法令以适用民国26年11月19日以前施行者为准则,业奉行政院通令,并转饬遵照在案。豆类、芝麻、棉花、烟叶、茶叶、麻类、花生仁等检验施行细则七种,均经国民政府前实业部分别公布,自应继续适用,毋庸另行公布。……茶叶检验施行细则补充办法,尚无不合,应准公布施行。……。”不但同意恢复豆类等七种农作物的检验,并明确伪上海商检局的检验细则和办法等均按照原上海商检局公布执行的法规办理。
伪上海商检局于同年6月3日登报公告,自6月15日起恢复畜产品、农作物检验,对腊味、火腿、红绿茶等50多种商品列举品名,规定:“均须凭本局检验证书方得出口,以重检政。”由于原来文监师路房屋不够使用,6月16日另租赁北四川路783号二楼一部分,作为畜检、农检两组办公检验之用,租期两年。
伪工商部于民国29年9月24日,批准伪上海商检局在同年10月1日起开始对出口桐油和植物油类的强制检验。并明确植物油类的范围是属于压榨油类,其余非压榨油如薄荷油、茉莉花油等暂不检验。
民国30年5月,伪国民政府公布《商品检验法》,内容与民国21年原上海商检局公布的《商品检验法》完全相同,仅把“实业部”字样改为伪“工商部”,其他一字不变。后来伪实业部公布的《商品检验法》又将伪“工商部”改为伪“实业部”。同年6月10日,伪上海商检局向伪工商部呈报,进口商品中的糖品、火酒、麦粉及人造肥料四项,所需检验设备依照规划已准备齐全,自7月1日起开始实行检验。
关于出口生丝检验,除已办理公量检验外,品质检验尚未实施。伪上海商检局曾在民国29年6月5日向伪工商部呈报称:品质检验一项,业经筹备完竣,拟于6月11日起恢复,由商人自由请求检验,7月1日以后即依法正式施行。伪工商部在6月12日指令“准予备案”,6月27日,伪上海商检局又专文上报,要求暂缓实施生丝品质检验,原因是:接日本军部通知,生丝品质检验机械的马达声浪,扰及日军军用无线电台的音波,着即停止。虽经几度交涉,并对马达加以改善,仍无效果,不得不暂缓实施检验。后在11月租到北四川路(今四川北路)929号和134号A新址,经加紧修缮、装置仪器设备,到民国30年2月搬迁完竣,同时将原在北四川路783号的农、畜、化三个检验组迁入文监师路原址。2月20日向伪工商部呈报,自民国30年3月1~15日,生丝由商人自由请求品质检验,自3月17日起,对出口生丝全面实施品质和公量的强制检验。
民国29年10月,上海出口生丝数量大减,伪上海商检局主要检验工作大受影响。经调查,主要系日本军部严格控制。当时日本军方扶植日商,通过日商华中蚕丝公司从农村育蚕开始到生丝出口,全面进行垄断,并压价收购所造成。经伪上海商检局向伪工商部报告,请向日方交涉,亦毫无结果。
伪工商部实业司在民国30年4月19日函伪上海商检局,要求提供历年生丝出口数量和出口商行统计材料。伪上海商检局在4月29日复函编送统计表。
生丝出口数量和输往地区表
单位:包(每包6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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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欧洲 |
美国 |
印度及其他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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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8年(8月15日起) |
8219 |
22094 |
5326 |
35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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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9年(全年) |
12747 |
42437 |
11764 |
66948 |
1940年6~12月上海出口商行出国生丝数量表
单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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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 |
欧洲 |
美国 |
印度及其他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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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商(15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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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0 |
3124 |
26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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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国商(29家) |
3043 |
8829 |
3212 |
15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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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16家) |
168 |
188 |
492 |
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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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60家) |
3211 |
32127 |
6828 |
42166 |
民国30年12月8日,日军侵入租界,海运不通,商轮绝迹,上海进出口贸易完全停顿,伪上海商检局一度没有检验业务,后来逐渐恢复,上海的对外贸易全由日本控制。
伪上海商检局的检验工作,一直以生丝检验为主,其他商品的检验工作很少。按民国32年第四季度的统计表来看,10~12月的检验工作量为:蚕丝889包,皮类157650张,蛋类4518公担,肉类618公担,桐油110公担,都是出口商品。
由于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很少,民国33年3月21日经伪工商部批准,伪上海商检局开始办理蚕丝内销检验,并订有伪《实业部上海商检局蚕丝内销检验施行细则》。按《施行细则》规定,凡在国内缫制的蚕丝,出厂时须按规定送商检局检验。凡在国内买卖之蚕丝(包括白厂丝、缉里丝、白摇经)非领有商检局发给的检验证书,不得在市场上买卖。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必要时得申请延长一年。蚕丝买卖应依照证书上鉴定的品质和公量的结果,作为结算价格的依据。经内销检验合格的蚕丝,在证书有效期内,如运销国外时,得申请加验拉力和抱合力两个项目后,换发出口证书。同时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照处罚章则处以罚款。
三、查封、接收伪上海商检局
民国34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国民政府经济部于9月10日以商字第51174号令派蔡无忌接收伪上海商检局并筹备恢复上海商品检验局。蔡无忌于9月18日到上海,即与苏浙皖特派员张兹闿联系,并向各方查询,获悉伪上海商检局设在北四川路929弄广东旅沪中华基督教会内,于20日率员前往查封,21日起,责令伪局长劳荫予将查封存的款项、案卷、图书、仪器、家具等分别造册,并于25日办理移交。在追查抗战前密存租界内的财产物资时,据劳荫予交代:“自第一任局长缪钟灵以来,四易局长,且缪钟灵已于民国31年秋间物(病)故,本人接任以后,所有局内公物尽在于此,对抗战前存放的财产,现存何处或已失去,实不知悉。”已无从查实。当时接收的款项、仪器设备及各项公物,分别造具清册查点后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