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行使检验管理职能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政府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和行政规章。上海商检局自民国18年(1929年)3月成立以后,据以执行的第一个政府法规是民国17年12月31日国民政府工商部发布的《商品出口检验暂行规则》。在这以后的60多年中,上海商检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共执行和实施过国家和政府部门颁布的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八九种,其基本内容和规定,以及为这些法规配套的大量的商检行政规章,都是随着商检工作的发展变化而日趋完善起来的。
进出口商品的检务工作,是指集中办理报验、签证、放行、内外协调等综合业务工作。解放前,局内没有专设的检务机构。解放后,先是在局秘书科内设业务课,后改设检务科,此后组织机构和检务工作范围都经历了一些变化。1977年6月,部商检局在全国检务工作会议上明确了检务工作的职责任务,1978年12月设置检务室。1984年改为检务处,协助宣传、贯彻、落实商检方针政策,拟订综合性的检务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协调处理所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好报验、签证、放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