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委托鉴定是从对出口商品委托鉴定开始的。1971年,罗马尼亚商品检验局委托部商检局对上海输往该国的大米,在装船前进行检验、监装和封样,并签发商检局证书,由罗方汇付检验费用。此项委托鉴定工作,由部商检局批转,交由上海商检局办理,一直持续多年。至1978年,上海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国外私营厂商不断委托上海商检局对中国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这些情况向部商检局作了反映。1978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商品检验总公司,作为商检局工作的补充,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并在口岸设立分公司,进行试点。据此上海商检局抽调人员成立了业务班子,逐步开展业务。
1980年9月,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上海分公司正式成立,直接接受国外委托鉴定业务。同年10月,派员参加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广泛了解国外商人的需求,并提供咨询服务。1981年2月,又参加上海出口服装洽谈会,邀请了澳大利亚的美雅公司、比利时的哈克曼公司、荷兰的三宝家公司参观上海商检分公司和有关生产单位。哈克曼公司当即申请上海商检分公司检验鞋带的断裂强力,以决定订货数量。1981年12月,上海商检分公司召开“商检公司国外委托检验业务大会”,邀请全市各外贸公司和部分工业部门、生产企业、有关单位代表700余人参加。会议宣传了成立商检公司的目的和意义。通过这些活动,上海商检分公司的业务得以顺利开展,当时主要接受国外私人贸易公司和厂商的各项委托鉴定。
同时,上海商检分公司与国外检验、鉴定公司之间的相互委托和代理检验业务也逐步发展并成为出口委托检验的主要形式。早在1978年,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简称SGS)就来我国探询,要求建立业务合作关系。至1982年4月方与商检总公司正式签订合作协议书。规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商品检验的合作,相互接受委托,并签发证书。商检总公司还先后于1980年8月与日本海事检定协会(NIPPON
KAIJI KENTEI KGOKAI,简称NKKK)、9月与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简称UL)、1982年与日本油料检定协会(NIPPON YORYO KENTEI KYOKAI,简称NYKK)、日本谷物检定协会(JAPAN GRAIN
INSPECTION ASSOCIATION,简称JGIA)、新日本检定协会(SHIN NIHON KEN TEI
KYOKAI,简称SNKK)等外国检验机构签订了协议。所有这些协议,商检总公司均通知上海商检分公司按照执行。上海商检分公司还与卡高(CARGO
CONTROL)、励氏(A. H.
KNIGHT)等12家外国公证行和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建立了相互委托关系。从此,国外检验机构委托检验量增多。
1983年8月,商检总公司在北京召开国外委托检验业务工作会议,认为国际间相互委托检验既方便贸易又促进贸易,是国际贸易中广为采用的一种习惯做法,要提高对其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此项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1984年10月15日国家商检局通知,批准商检总公司和各地分公司为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同年10月23日,对外经济贸易部通知:“尼日利亚军政府内阁办公室9月30日宣布,从今年10月1日起,指定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OVERSEAS
MERCHANDISE IN-SPECTION
CO,LTD,简称OMIC)和英国、瑞士、瑞典等国共7家检验公司为尼日利亚进口货物进行装船前检验。现在OMIC委托中国商检公司对中国出口到尼日利亚的货物进行装船前检验和出证。……从12月1日起,凡对尼出口的一切商品均须报请商检公司检验出证,我商检公司需将签证人员的签字样本寄尼有关当局备案”(《种类表》内出口商品,仍须报商检局检验放行)。12月份开始,上海商检分公司正式接受OMIC的委托,开展出口到尼日利亚的CISS业务(COMPREHENSIVE
IMPORT SUPERVISION
SCHEME,简写CISS),译称“进口全面监管方案”。该方案系一些发展中国家作为控制进口的一种手段。据此方案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部、外贸部、工商部、中央银行等联合发布法令,指定一家或数家跨国公证检验机构,委托其作为代理,执行对该国所有进口货物在装运前实施强制性检验,包括品质、数量、重量的检验,价格比较和税则号审核。凡由OMIC委托我检验对尼出口商品,均采取逐笔委托方式,即由东京OMIC将商品名称、数量、合同号和装船口岸通知商检总公司,商检总公司再通知上海商检分公司按合同规定和标准方法进行常规项目检验、鉴定,不作价格比较,检验证书直接寄给OMIC(另寄一份给商检总公司备查),并提供发票和提单副本,由OMIC换发清洁报告书(CIEAN
REPORT OF
FINDINGS,其内容包括商品品质、数量、重量和价格比较)寄给尼方;检验费由商检总公司每月向OMIC寄送帐单收取。上海商检分公司首批受理出口钟表零件检验。
1985年5月10日,商检总公司与SGS又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商检总公司代表SGS对中国向印度尼西亚和厄瓜多尔出口的商品进行装船前检验,此项委托业务由SGS总部或SGS香港分公司与商检总公司联系。6月14日,外经贸部通知:印度尼西亚和厄瓜多尔政府颁布法令,对其进口货物实行《进口全面监管方案》,并指定商检公司接受SGS的委托,从6月1日起,对我出口印尼和厄瓜多尔的货物作装船前检验。此项业务的起步阶段,针对上海一些外贸公司不甚了解CISS业务及如何申请检验等有关问题的情况,上海商检分公司于同年7月告知有关CISS业务情况和说明,以及申报检验程序等。此后的两个月中,即接受报验20余批,主要商品有轻工业品、化工品、文教用品、服装、土产品等。这些商品种类多、数量小、检验项目多、时间紧,原规定的联系办法甚感不便,易延误时日,后经商检总公司与SGS商定,改为由香港SGS直接联系各商检分公司,简化了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
同年11月,香港SGS来电以申请人要求在香港检验为由,明确上海商检分公司不对经香港转口到印尼的中国出口货物进行检验。与此同时,上海一部分出口公司输往印尼和厄瓜多尔的商品,如棉花和部分轻工业品,信用证上均改由上海商检局检验出证,也有少数信用证订明要香港SGS清洁报告书。香港SGS直接向上海出口公司索取发票和提单副本,以达到由SGS直接出证、收费,逐步不委托上海商检分公司代其作装船前检验的目的。在与SGS的合作不断出现问题的情况下,1986年1月商检总公司派出代表团访问印尼,访问期间,又与SGS达成协议:凡中国对印尼直接出口或需在第三国(或地区)转船出口的货物,均由上海商检分公司代理装船前检验,并出具证书作为结汇和通关的凭证。代表团离开印尼不久,SGS来电并派代表来华通报印尼政府的新规定:“商检公司检验时,SGS人员必须在现场,或货运香港由SGS检验,清洁报告书只能由SGS签发。”这样,对我国与印尼的贸易影响很大,当年出口印尼的红麻和棉花都遇到很多麻烦。同年4月,印尼工商会代表团访华,由国家商检局出面就两国贸易中的商检问题同印尼工商会及SGS代表进行多次会谈,终未能达到一致意见,使对印尼的CISS业务暂时处于停滞状态。
随着实施CISS方案的拉丁美洲国家增多,中国在与这些国家贸易中的商检问题,都得到顺利解决。1986年9月,商检总公司又与SGS在广州举行了会谈,就CISS业务的委托程序取得一致意见,SGS同意把空白清洁报告书交商检公司代发。从此与SGS在CISS业务中的委托关系逐渐恢复正常。1987年4月2日,商检总公司通知上海商检分公司对输往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危地马拉等国的直接贸易商品,检验后,商检分公司可直接代SGS签发清洁报告书。5~6月间,SGS两次派员来上海洽谈代理SGS签发清洁报告书。以后至1988年,香港SGS先后通知委托代理中国出口象牙海岸、肯尼亚商品的CISS业务。3月28日,商检总公司与香港SGS达成协议,同意接受SGS委托的非洲国家的CISS业务。
在非洲国家中,几内亚的CISS业务由法国船级社(BUREAU
VERITAS,简称BV)负责检验。1988年4月,该社与商检总公司商妥,同意委托商检公司代其执行中国出口几内亚货物的装船前检验,但未授权代其签发清洁报告书。拉丁美洲国家中,委内瑞拉的CISS业务由嘉碧(CALEB
BRETT)公证行检验。该行于1986年12月与商检总公司谈判,同意委托商检公司执行委内瑞拉CISS业务,但也一直未授权代其签发清洁报告书。1988年6月,商检总公司与委内瑞拉商人卡鲁斯和鲁伊思签订代理协议,指定其作为商检公司的代表,向委内瑞拉进口商及用户提供服务。中方商检公司则根据委内瑞拉政府规定,对中国向该国出口的货物实施装船前检验和价格比较,出具清洁报告书。这是中国商检公司进入国际CISS业务的首次尝试。上海商检分公司于1988年12月向委内瑞拉签发第一份自己的清洁报告书。上海商检公司争取能签发清洁报告书,就能便利外贸及时结汇。因此1988年3月商检总公司派代表团与日本OMIC进行技术交流,OMIC同意从当年4月1日起,商检公司代为签发清洁报告书。至此,上海商检分公司接受CISS业务的委托得以基本稳定发展。其中以非洲国家的委托增长较快,有科特迪瓦(象牙海岸)、肯尼亚、多哥、乌干达、赞比亚、马里、加纳、卢旺达、布隆迪、扎伊尔、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等国。
在接受的委托业务中,亚洲有巴基斯坦和伊朗等国。1990年7月24日,OMIC国际有限公司总裁大山敏夫对上海商检分公司进行访问,口头告知,从1990年7月1日起,巴基斯坦实施CISS业务。8月31日,商检总公司通知:对巴基斯坦CISS业务,各地分公司可以接受OMIC的委托进行检验并出具清洁报告书。上海商检分公司接受巴基斯坦CISS业务后,业务量大增。如此大量委托,如按传统方式检验、出证,势必影响货物按期出运。10月,商检总公司派代表团赴巴访问,与巴中央税务局进行会谈,巴方同意,如有关外商公证行在货物装运前3个月内仍无法安排好在中国的检验,将免除对中国出口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商检总公司通知,自1990年12月31日起,停止执行巴基斯坦CISS业务,解决了中巴贸易中的商检问题。上海商检分公司于1991年1月15日起执行。
我国与伊朗双边记帐贸易,于1989年12月31日结束,结束后改成现汇贸易。伊朗中央银行规定,凡现汇贸易一定要其认可的15家国外公证行检验出证,方可支付货款。上海商检分公司通过各方面努力,首先与OMIC建立了业务委托关系,后又分别与英国皇家代理(CROWN
AGENT)、法国船级社(BV)、英国劳埃德、日本检验公司(简称JIC)、日本非破坏性检验公司(简称NDIC)、瑞士COTECNA等外国检验机构建立了业务关系,从而解决了上海外贸公司与伊朗贸易中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