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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商检志 >> 第三编鉴定业务 >> 第四章残损鉴定


第四章 残损鉴定

进口商品残损鉴定,主要是检验受损货物的残、短、渍、毁等情况,确定致损原因、受损程度,分清责任归属,出具鉴定证书,供作贸易关系人向责任方索赔的依据。残损鉴定包括舱口检视、载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以及验残等5项。商检局凭对外贸易、运输和保险关系人的申请办理。根据亲自实践、独立鉴定、态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调查研究以及化学分析、物理测试和感官鉴定等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正确鉴定结论,以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1951年6月5日,上海商检局开始办理验残、积货鉴定(即海损鉴定)、火险鉴定、舱口检视、载损鉴定、重量鉴定等出证鉴定业务。起初,验残是由中国进口公司等国营公司申请,并根据港务局理货出具的破烂单进行验残。后来,发现从香港转运至上海的货物,外包装完整而内装货物常有短少。因此,申请单位要求对进口的货物,不论包装完整与否,均申请商检局对内装货物进行开箱清点检验,形成点交性验残。

1951年9月3日,上海商检局召集有关单位开会研究,改进点交性验残工作。提出了验残工作应根据保险条款及港务局理货部门出具的破烂单来进行,一般进口货物交接工作应由买卖双方办理。会议并决定:对于破烂单以外货物,尽量由收货单位自行检点,如发现有损失情况,再申请商检局验残,以作索赔依据;检验货物地点,应在码头仓库或合同规定地点进行;有些特种货物,如仪器、机器等,须在收货单位仓库内检验者,则必须事先与商检局联系。此次会议解决了验残工作与点交性工作的划分,即点交性验收工作由收货人自行办理。

中央贸易部于1951年12月11~18日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进出口衡量鉴定工作会议,对残损鉴定工作作出规定:申请商检局验残时,须提供发票、装箱单、提单或铁路运单;列入船方或理货破烂单上的商品或交接中发现有短缺、残损情况时,得申请商检局验残,以便向外索赔;一般包装完整或无外表残损情况者,商检局不予办理;凡经港务局理货人员列入破烂单的商品,商检局办理验残时,应会同海关进行,如涉及人民保险公司或港务局理赔责任者,保险公司或港务局必须到场会同查勘;商检验残地点,以码头仓库或合同规定地点为原则;特种商品如仪器等,需在用货部门仓库或特殊检验设备地点检验者,必须向商品检验局声明理由,经同意后,得在特定地点进行。由于会议明确了验残工作原则,解决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促使上海残损鉴定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1954年,中日民间贸易开展,由日本船舶承运的袋装化肥到上海、连云港卸载,船方都申请上海商检局办理舱口检视,上海商检局还派员前往连云港从事此项鉴定工作。

同年,全国商品检验局局长会议决定: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商品由用货部门(包括收货部门或委托代理部门)自行验收,发现到货品质、重量、数量与合同不符时,再申请商检局检验出证。由于当时对“先验收、后商检”原则精神的理解不够,认为验收是收用货部门的事,商检局就放手不管,没有做好督促验收工作,放松了对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五金钢材等商品的检验,致使申请验残的批数逐年下降,公证鉴定的案件显著减少,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60年。

至于对从苏联及东欧国家进口的货物,从1955年2月15日起,按对外贸易部(简称“外贸部”)颁发的《苏联及东欧国家到货检验及出具异议书办法》办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先由订货部门自行验收,发现问题需向国外提出异议时,商检局组织评议,召集收货部门、检验部门和专家开评议会,评定处理意见后,再对外出具异议书。凡不属于发货人责任的残损,由订货单位与有关部门自行研究解决。

1960年下半年,发现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货物中存在严重次劣、短少和作伪等情况,上海市委要求加强进口商品检验。8月开始,上海商检局采取具体措施,加强了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五金钢材的检验工作。同时与上海海关、上海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上海港务局、上海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等单位组成码头检查小组,经过一段时间的检查,发现从资本主义国家到货,不论在品质或重量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还发现有些收用货单位对进口货物没有根据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及时进行验收;有些调拨单位只管调拨,不管验收;有些用货单位虽在使用中发现问题,但索赔期已过;调拨外地货物,大部分也因没有做好验收工作,极少提出问题。通过码头重点抽查检验和问题的及时发现,上海商检局采取对收货单位主动登门拜访,督促验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培训验收力量;组织验收工作经验交流会,提高验收质量;还登轮查勘、了解船大副收单批注,弄清致损原因;对调往各地的货物,查明流向,以督促验收通知单方式,通知各地商检局督促验收。这些做法切实加强了进口到货的验收工作,及时检验出证,挽回了国家的经济损失。

1961年9月,为了贯彻上海市经委《关于加强对资本主义国家进口货物经营管理办法》的指示,加强进口货物检验工作。上海商检局召集了上海海关、上海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上海外轮理货公司等单位,共同研究成立了海运进口杂货残破渍损联合检验小组和共同制订了《海运进口杂货残破油渍联合检验办法》。通过联合检验和各单位的协作配合,对正确判明残损责任、估定损失程度、提高检验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联合检验小组的检验工作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才停顿。

鉴于部分验残人员缺乏足够的商品知识,进口商品发生残损后,因结论判断不当,易造成差错。1961年,经上海商检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按商品分工、一线到底的办法,把验残工作按商品检验分散到有关检验室办理。同年,化工部进口大批氮肥建设材料,该部派人来上海征得上海市对外贸易局同意,以上海商检局为主,组织成立氮肥专案小组,负责全部进口材料从扦样到检验以及重量鉴定工作。验残工作仍按局内分工办理。

1964年,外贸部为了判明国内外对残短货物的赔偿责任,下达通知,规定:“海运进口商品,凡在口岸卸货时已发现包装外表残损的,必须在卸货口岸申请当地商检局检验出证,用货地商检局不直接受理申请。”1965年10月14日,外贸部又下达文件:要求上海民航局、上海海关、上海商检局、上海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组织联合工作组,对中国从资本主义国家经巴基斯坦航空公司承运的进口贵重稀有金属和贵重物品,已确定在上海办理交接的,要共同检验包装,核对重量。如果发现包装有异状或重量不符、立即通知在上海的接运单位,到机场会同巴基斯坦航空公司代表开箱检验,并作出详细记录,然后再办理海关和交接手续。对尚未确定在上海接运单位的货物,在货到上海时,亦进行检验,对包装有异状或重量不符的,由联合工作组会同巴基斯坦航空公司代表当场开箱验收,作出商务记录,然后另加封识,由中国民航运往北京交货。

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上述外贸部文件来能很好贯彻,口岸验残制度遭到破坏,卸货时已签证残短的进口商品,有些未向口岸商检局报验即运往外地,造成了批次不清、残损扩大、致损原因难以查明,混淆了国内外责任,致使商检局出具的证书遭到船方或国外商人拒赔。1965~1969年期间,空运进口货物中,先后发生了5起铱粉、白金丝、白金锅、白金块被盗,造成重大损失。

1969年7月上海商检局加强空运到货检验,货到后进行外包装检验和过重,如有异状,当场开箱检验,做好商务记录。同年9月1日外贸部在上海召开关于进口稀有金属交接会议,出席会议有:上海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上海海关、上海人民保险公司等单位。会议确定的原则:对进口稀有金属原则上不论包装是否完整,一律开箱检验;联合工作组成员,从9月2日起每周二、四、六派专人到虹桥机场负责航班到货的接运检验工作;交接检验由上海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和中国民航上海站负责,对外出面以上海海关为主,上海商品检验局以质量检验为主。

1980年1月17日,部商检局和中国民航局联合发文:随着中国空运进口物资交接验收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决定撤销空运进口贵重稀有金属和贵重物品的联合工作组。

1978年开始,上海商检局为了贯彻全国成套设备检验工作会议精神,配合上海宝山钢铁总厂进口施工机械设备到货的验收工作,派员对承运宝钢设备的船舶进行登轮查勘,发现残损商品时办理验残和出证工作。同年8月12日,在上海市外事、交通和财贸办公室的关怀支持下,恢复码头联合验残小组。成员有上海港务局、上海外轮理货公司、上海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上海人民保险公司、上海海关和上海商检局。由上海商检局和上海外轮理货公司分任正副组长。其主要任务是:对国际航行船舶载运的进口货物所涉及的原残、船残和成套设备、贵重仪器发生残损而有争议的,在口岸码头或仓库场地进行联合检验,实事求是地判断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作为对外签证和检验工作的依据。验残范围是:对外籍船舶载运的进口杂货,凡有理货对外签证而需要确定货物有无残损者;对国轮载运进口设备、贵重仪器(每件1万美元以上)包装或货物发生残损而有争议者。同年8月28日开始,商检局抽调两名鉴定人员在上海港高阳路码头进行试点。至1979年2月,在上海港高阳路码头联合验残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到张华浜和军工路码头(3名鉴定员驻张华浜码头),从而上海港的3个主要码头都实行码头联合验残工作。

1979年11月20~26日,部商检局在苏州召开全国公证鉴定工作会议。根据会议精神,上海商检局决定对进口商品残损中有理货签证的残损工作,重新集中由公证鉴定室办理。验残工作集中后,更能综合情况、分析研究、统一出证,从而提高了验残工作和证书质量。

国家商检总局1980年5月15日下达通知,重申海运进口残损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出证。凡在卸货口岸已签证残短的进口商品,必须向口岸商检局申请检验出证,需要到内地检验才能估定损失程度和修理费用的,也必须报口岸商检局查明致损原因后,由口岸商检局办理易地检验,并由口岸商检局对外出证。未办理易地检验的,内地商检局一律不再受理验残出证;内地商检局只能接受国外原发包装完好或包装外表有隐蔽缺陷、口岸未发现残短和开箱后查出残损的检验出证工作。并对易地检验中口岸和内地商检局分工作了规定。

同年7月3日,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商检总局的指示,上海商检局除将原文转发给各有关单位外,并拟定了具体办法:海运进口货物(包括国轮进口的货物)卸货时,已发现包装外表残损(包括渍损)并已取得船方签证的,必须在口岸申请商检局检验出证;内地商检局不直接接受申请,只接受国外原发包装完好或外包装外表有隐蔽性缺陷、口岸未发现残短的检验出证工作;某些残损商品在口岸无法决定其损失程度,需要内地进一步检验确定者,亦必须在口岸申请商检局检验外包装受损情况,初步判断致损原因,并由口岸商检局负责办理易地检验手续及统一签发商检证书;未经口岸商检局办理易地检验的,内地商检局一律不再受理验残出证;包装破损的进口商品,未经修复,口岸商检局不接受易地检验。在执行残损进口商品易地检验过程中,大多数内地商检局能按有关规定办理,与口岸商检局配合较好,保证了进口商品残损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1988年6月,上海商检局召开华东地区和部分内地商检局的进口货物易地检验协调会议,研究讨论易地检验中存在的问题,会议制订了《华东地区进口残损货物易地检验协作办法》。再次明确了口岸局与内地局在办理易地检验中具体要求和做法,还建立了上海口岸进口残损货物易地检验联络网,确定了各口岸局与内地局的联系人等。

1984年起,上海商检局对承运杂货的外籍船舶仍坚持主动登轮查勘,或收货人在发现货损后,立即通知商检登轮查勘的做法。为了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1986年,上海商检局鉴定处成立驻吴淞办事处,负责张华浜、军工路集装箱码头和杂货码头出进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各项鉴定工作。

上海商检局的残损鉴定工作范围较广,接受鉴定的案件各不相同,在各种复杂的情况下,通过认真分析作出正确判断,收到了较好效果。

1969年3月,上海市金属材料公司华东一级站和交通部上海物资管理处从日本装“宝耀”轮的进口镀锌和不镀锌钢丝绳800余吨,发生严重锈蚀,货物卸至上海港码头后,堆放露天场地,由于油市遮盖不善,曾遭雨淋。但经取样进行金相试验,发现锈蚀已将镀锌层破坏,经分析认为锈损不可能在短期内发生,不是遭受雨淋所致,后再与同期到货其他3批钢丝绳比较,发现也严重锈损;经调查分析确定钢丝绳锈损系在日本发运前已存在。日本发货人收到商检证书后,即派代表团来沪看货,确认商检证书的致损意见,同意赔偿损失。

1979年10月2日,上海市烟酒糖业公司从泰国进口散装原糖2批,由“萨菲那海德”轮从曼谷锡昌港运至上海。在卸货过程中,发现货堆内有异物,经及时登轮查勘,发现第一号舱内的舱壁上、第二号舱内的箱型横梁上和糖堆上以及第三、五号舱内的箱型横梁上和舱壁上均粘有或残留硫酸铵或硫磺。判明船舱不适载责任属于船方。经按照积载图列明之各舱载货重量,计算额外加工费,每公吨按人民币77.7元计,加工费为625973.50元。经签发证书,向船公司索赔。

1982~1983年期间,上海港先后由“阿莫波霍芬”轮、“忠诚”轮及“路易斯波霍芬”轮载进口智利鱼粉,在航行中鱼粉发生火烧,国外发货人、上海收货人分别申请上海商检局和上海商检公司进行残损鉴定。为了查明致损原因、合理估损,验残人员作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如认真登轮查勘,摸清鱼粉积载情况;认真查阅资料,弄清鱼粉的质量情况;查明鱼粉属一般危险货物,如抗氧剂处理均匀,且含量达到运输要求,控制脂肪酸腐败发热可避免自燃。经分析此3艘船鱼粉自燃的主要原因,可能是鱼粉中抗氧剂不均匀或含量不足,引起鱼粉自燃。后经抽取样品进行分析,大部分抗氧剂含量在30ppm以下,个别抗氧剂含量为零,这与运输要求100PPm相差甚远,以致在运输过程中,起不到控制鱼粉的氧化作用,导致鱼粉发热自燃。最后合理估定损失程度,将残损包分为烧焦、烟熏、烟味、结块及霉变结块等五种情况,分别估损为100%、50%、35%、10%及25%,出具残损证书,向国外发货人提赔,挽回了国家的经济损失。

1986年,天律远洋运输公司所属“大田”轮从罗马尼亚的康斯坦萨港载15辆内燃机车等设备,5月23日在航行途中,船方发现第二号甲板舱部分舱底甲板下塌,甲板舱内部分货物和底层舱舱盖散落,致使底层舱内有10辆内燃机车严重遭损。商检局在鉴定中,注重调查船舶货物积载和甲板局部强度、分析货物致损原因,确定了责任方,认为该轮第二号甲板舱部分甲板下塌,系第二号甲板舱载货的单位面积超负荷和悬臂梁强度不够,属船方积载不当责任,经出证索赔机车修配费计人民币1291735元。

1988年,江苏远洋运输公司所属“淮安”轮在江阴港载杂货驶往香港,4月28日航行至长江口区域时,与巴拿马籍“好望”轮相撞,“淮安”轮第三号货舱右舷中部船壳被撞裂,大量海水入舱,加上第三号底层舱左舷一根污水管被撞断,以致海、淡水经污水管进入第二号底层舱内,还因碰撞造成燃料油渗漏至货舱内,致使大量杂货遭受严重水油渍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远洋运输公司及国外船东保赔协会先后申请上海商检局进行海损鉴定。在鉴定中,除查明进水原因和分清货损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外,还根据货损实际情况,加快处理进度,控制扩大损失,采取“边卸货、边鉴定、边定损、边处理”(下简称“四边”)办法和拍卖定损方法进行解决。为此,上海商检局在市府交通办公室的主持下召开各有关单位协调会,正式提出“四边”的工作方法,并打破常规,以拍卖结果为定损依据,由有关当事人参加的“淮安”轮海损货物处理小组进行拍卖。这样处理,争取了时间、减少了损失、增加了残值,得到有关当事人好评。拍卖定损方法被国家商检局采纳,作为残损货物估损方法之一,并列入《海运进口商品残损鉴定办法》。

1990年,随着国家国民经济调整,以及进口物资集装箱运输量的增多,进口散件货品种、数量有明显减少,进口货物残损工作量也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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