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工作是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它同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和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监督管理一样,是为对外贸易服务的。
鉴定工作是以非贸易当事人的第三者身份,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或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接受办理鉴定业务。鉴定工作是以公正的立场,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实事求是地进行独立鉴定。故亦称为对外贸易公证鉴定工作。
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的范围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装运出口商品的车辆、船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清洁、卫生、密固、冷藏效能和监视装载、积载等装运技术条件鉴定;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封识鉴定;货载衡量、签封样品、签发产地证明书、价值证明书以及其他鉴定业务。
解放前,上海对外贸易的公证鉴定业务,均由中外私营公证行办理,其公证鉴定并不公正,特别是外商公证行,大都袒护其本国利益,严重损害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解放后,1951年2月5日,上海商检局接华东军政委员会贸易部“关于中央贸易部决定你局成立衡量处并接办华、洋商的公证工作,希进行办理”的通知后,于1951年6月5日正式成立衡量鉴定处。同年7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布告:所有中外私营公证行于7月31日前一律停止营业,有关对外贸易衡量鉴定公证业务,统一由上海商品检验局办理。从此开创了由国家统一办理公证鉴定业务的新局面。
上海商品检验局在开办衡量鉴定处之初,由于专业人员较少,招考录用了一批华、洋商公证行中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同时制订了《衡量鉴定工作暂行实施办法》。当时接受申请衡量和鉴定的业务,以重量鉴定和残损鉴定居多。至1953年2月,衡量鉴定处改为公证鉴定科,共有各类专业人员83人,接受申请鉴定的进出口商品日渐增多,并逐步取得了中外厂商的信任,向外索赔效果良好。从1953年至60年代初,上海商检局还协助对计量器具中的岸罐、汽车罐车、油驳的容量制表工作。此外,还兼管连云港鉴定业务,80年代中期,还协助管理张家港的货载衡量工作以及其他鉴定业务,直至江苏商检局条件具备后,才陆续由该局办理。
由于鉴定工作与局内各类进出口商品品质检验有密切关系,在局内部机构不断变革中,1958年曾把衡器计重和验残工作随商品分工分散至各检验室办理;另外把一部分有关商品的重量鉴定工作也随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转移出去。实践证明,过于分散、缺少统一管理,反而削弱了鉴定工作。后于1979年根据部商检局在苏州召开的公证鉴定工作会议精神,对进口商品残损中有理货签证的收归公证鉴定室集中办理。1980年以后,把分散的进口棉花、化肥、原糖、粮食、鱼粉等大宗商品的衡器计重工作,再集中由公证鉴定室办理;将转移给上海市茶叶进出口公司的衡器计重、上海市粮油进出口公司的容量计重中部份工作,也收回由商检局自行办理。从1985年开始,上海商检局指定公证鉴定处负责加强对全局衡器计重工作的统一管理。
为适应上海口岸鉴定工作的需要,上海商检局先后与口岸有关单位建立协作配合关系,成立过氮肥专案检验小组、码头联合检验小组以及机场联合检验小组等,商检局的人员均担任小组的负责人。1986年,上海商检局公证鉴定处又在吴淞设立办事处,以适应上海港第九、十、十四装卸区和上海宝山钢铁总厂码头进出口商品的重量鉴定、残损鉴定和装运技术条件等鉴定工作的需要。
根据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商检局的部署,上海商检局于1984年开展了海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的法定检验;1985年开展海运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等的强制性检验。
为适应国外贸易关系人和国外检验机构委托检验、鉴定工作的需要,外贸部于1978年7月批准设立中国商品检验总公司,并在上海等地商检局的帮助下设立分公司,进行试点。1980年9月,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上海分公司正式成立,作为商检局的指定检验机构,以第三者的地位接受国外贸易、运输、保险部门、制造厂商以及检验机构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