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中央贸易部规定应施检验的进口化工品,只有肥料、食糖和矿物油三大类。1952年起按《检验商品种类表》规定检验的进口化工品,有染料、颜料、生橡胶和石油四大类。此外,筹备检验的进口“化工药品”有冰醋酸、石碳酸、漂粉精和烧碱等18个品种。但到1962年,这些进口化工品均先后从《种类表》中撤销。直到1988年,进口化工品再度列入《种类表》,品种也只有塑料、烧碱和纯碱3种。
对于化工品应包含哪些品种,上海商检局与《种类表》规定不同,除一般化工原料和化工药品外,上海商检局将进口的化肥、农药、西药、塑料、橡胶等大宗化工产品和动植物油等均纳入化工品范围。动植物油虽不是化工品,但历史上上海商检局一直将其归入化工品检验范围。因其检验方法和测试仪器相类同,作为同类较易管理。
[解放前火酒(酒精)中石油量的测定(上海商检局)]
总体而言,上海口岸化工品检验历史颇久,国民政府时期,上海商检局于民国19年(1930年)成立了化学工业品检验处,对进口商品中的化肥、食糖和火酒(乙醇)被列为应施检验范围,其他进口化工品,如保险粉、香蕉水、氧化锌、锌钡白等则接受委托检验。解放以后,进口的化工品品种和数量逐渐增多,上海商检局的技术力量不能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1954年上海海关化验室并入上海商检局化矿处,处内化工品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的技术人员得到充实。
1957年起,商检总局实行缩小进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对进口化工品中的颜、染料,石油、化肥、橡胶等,先后从《现行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表》中撤销,改由收货单位自行验收到货的品质,如遇不合格情况时,才申请商检。至50年代末,进口化工品检验的品种和数量较前有所减少。“文化大革命”发生后,上海商检局的检验工作,一度处于停顿状态,直到70年代初,国家各部委的工作秩序渐趋正常,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重新被提上议事日程。
1972年,上海商检局的检验工作逐渐恢复,对“文化大革命”中下放劳动的技术人员陆续调回原工作岗位,进口化工品的检验工作走出低谷。1973年底,国家计委下文要求加强进口物资验收工作后,国务院也发文,批转《进口物资检验工作会议情况报告》。文件中,国家计委提出:“凡是集中订货、集中到货、集中存放的农副产品和工业原料,如粮、油、棉、糖和金属材料、化工原料等,要逐步做到由所在省、市商品检验局在口岸或集中储存地点组织检验。”
进口化工原料,自国家计委确定须经检验的商品后,为了贯彻落实检验工作,上海商检局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进口化工品收货单位的督促验收,按照进口商品流向单,实行专人督促,要求收货单位将验收报告送商检局销案,收货人如果没有条件验收,应委托别的单位代验或申请商检。(2)对已由收货部门自行验收的法定检验商品,如化肥、橡胶等,上海商检局则向收货单位收回,加强检验管理。(3)抽调技术人员,加强商检实力。1974年经上海市委批准,向上海有关单位共抽调143名技术人员,其中一部分人员充实进口化工品检验。(4)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如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紫外分光光度计、光谱仪等,扩大测试手段。(5)成立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下设化工品检验技术研究室,以提高化工品检验技术水平。(6)建立进口塑料检验试验室,填补了一项检验空白。通过这些措施,进口化工品检验工作出现新的局面。1987年,上海商检局得到日本国政府无偿援助的一批精密仪器,进口化工品的检验能力进一步得到提高。
本章仅对进口药品、化肥、农药、塑料、橡胶、动植物油和一般化工品检验情况作分节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