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高级检索  帮助
 上海概况  大事回眸  申江新潮  浦东开发  世博园地  长三角联动
 上海之最  名镇名街  名胜古迹  漫步申城  人物述林  海上剪影
专业志 >> 上海商检志 >> 第二编进口商品检验


第二编 进口商品检验

民国18年(1929年)3月上海商品检验局成立前,上海口岸的进口商品不经任何检验,致使劣质商品充斥市场。上海商检局成立后,为保护农副业生产及消费者健康起见,于民国19年开始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先后开验蜂蜜、糖品、人造肥料、火酒、蚕种等5种商品,主要为防止伪劣商品和有毒物质输入,不合格者禁止运销内地、投入生产。其进口数量不多,年检验仅几十批。解放初期,上海商检局在恢复整顿阶段,以出口检验为重点,根据实际需要,适当配合执行一些进口商品检验,1949年仅检验29批,8215吨。在1951年公布的《检验商品种类表》(简称《种类表》)中,进口商品只有禾谷、棉花、化肥叁类。而当时上海实际进口仅棉花、化肥两类。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进口检验商品种类也不断扩大,到1955年共有9类59种,被列入进口法定检验范围,除原有棉花、化肥外,增加了染料、颜料、橡胶、石油产品、有机化学品、无机化学品、药品等7类。上海商检局为了集中力量做好《种类表》内进口商品检验工作,《种类表》外进口商品,由进货部门(收、用货部门)自行负责验收,有问题时再报商检局鉴定出证。至1958年,在检验工作转移声中,对进口商品全部取消了法定检验,因而不断发生有的单位验收拖拉,延误了索赔期;有的因无验收条件干脆不验收。在这期间,进口货中以劣充优、规格不符、残损短缺等情况增多,甚至有意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国家造成很大损失。直到1973年12月26日,国家计委发出关于加强进口物资检验工作的通知;1974年11月17日,国务院批转外贸部于1974年9月召开的进口物资检验工作会议的报告,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及各部门认真执行,落实措施,把进口物资检验工作抓好。1974年2月,外贸部公布对进口玉米、小麦、大豆、棉花、黄麻、西沙尔麻、纤维素纤维、合成纤维、天然橡胶、纸张、化肥、原糖、鱼粉、毛皮和制革原料皮、绒类15种(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上海商检局除召开全市大会贯彻执行外,并于1976年成立金属材料检验组,1979年增设机电仪检验室,加强进口金属材料、机电设备的检验工作。进口检验工作的检验数量逐年增加,1984年,进口检验达9481批,约900万吨,进口法定检验商品种类增至18类58种。1989年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中列入的进口商品再扩大至40类148种,主要进口商品大都列入法定检验,此时期也是上海商检局进口检验大发展时期。1989年检验出证达17855批,1732万吨。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国外理赔447批,911万美元,发挥了商检对进口商品质量把关的作用。

进口商品的检验,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首先要熟悉掌握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检验要求和检验方法。一般是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检验,如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按生产国标准检验,无生产国标准则按国际通用标准或中国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按成交样品检验。因此在检验技术上必须具有国际水平,检验迅速而且结果准确,才能取得国外的信任。1987年起,凡进口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检疫方面(简称“安全”)的商品,国外厂商还须事先向商检局申请安全标志或者注册和申请质量许可证,经商检局对送审样品及生产条件进行检验和考核后,合格者方批准进口。这类商品的进口,一律执行强制性检验。在执行进口商品检验中,更重要的是对进口商品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收用货部门及时验收,并对他们进行技术指导,协助解决验收中的问题,使验收工作符合合同规定和商检要求。规定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一章农产品
第二章食品
第三章牲畜、畜产品
第四章化工品
第五章矿产品
第六章金属材料
第七章纺织原料
第八章纺织品
第九章轻工业品
第十章机电仪产品


2000-2004 © Copyright By www.shtong.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主办

E-mail:web@shto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