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上海出口商品包装检验,没有规定检验项目,只有少数商品要求出口包装完好,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放行出口。解放后,仍沿用以前做法,合同无包装规定的,一般不严格检验,也不签发证书。出口装船时,由海关货运监管,如发现问题,通知商检局处理。以后上海商检局考虑到出口商品需经长途陆运或海运,如商品包装不能适应,必然有损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引起国外商人的不满或索赔,造成商品信誉和经济损失。因此商检局逐步加强检验,规定内外包装均需检验。对有些商品还制订了包装标准,如茶叶、生丝等,规定得都很详细;但也有些商品无明确规定或规定简单。
出口检验时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出口合同有包装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条件检验;出口标准有规定包装条件的,按标准规定检验;无明确规定的,按习惯包装完好、牢固、清洁、干燥、适合长途运输的原则,进行检验;出口食品包装要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