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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商检志 >> 第一编出口商品检验 >> 第十章机电仪产品


第十章 机电仪产品

机电仪产品检验系指列入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机电产品检验,主要是出口机床、柴油机、电动机、刃具、轴承、电线电缆和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验。

60年代初期,上海口岸已有机电产品出口,当时销往的国家和地区只限于东南亚、中东和非洲等发展中国家。由于当时这些商品均为非法定检验商品,以致它们存在的一些质量问题,都是国外有反映后方才发现。为了提高出口机电产品质量,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国家商检总局于1982年7月1日起,对机床等6类出口机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上海商检局落实检验措施,协助各生产厂制订有关产品的检验制度,使出口机电产品的法定检验工作顺利开展。1986年,国家商检局等联合制定与颁发《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上海商检局、上海市有关工业主管部门、上海市有关出口生产厂、外贸经营单位积极贯彻执行。80年代末期,上海生产的出口机床、电动机和轴承等,已在西欧、美国、南美等国家打开销路。1990年,上海出口轴承的套数较10年前翻了一番,出口柴油机的台数则增加4倍。

第一节 机床
第二节 滚动轴承
第三节 刃具
第四节 柴油机
第五节 电线、电缆
第六节 电动机
第七节 锅炉、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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