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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商检志 >> 第一编出口商品检验 >> 第二章畜禽产品


第二章 畜禽产品

上海口岸出口牲畜正副产品开始于民国初年。民国16年(1927年)上海特别市政府成立后,才由官方开办出口检验,主要为火腿、猪油和肠衣。民国18年,上海商检局成立,接收市卫生局所办的出口肉类检查所和社会局招商承办的国立上海牲肠出口检验所,开始全面执行牲畜正副产品出口检验。检验商品有火腿、猪油、罐头肉类、蛋及蛋产品、生牛皮、肠衣6种,以后又增加鬃、毛、绒、羽类商品,超出了牲畜产品范围。解放后出口畜产品的范围更加扩大,并开发许多新的加工品,如裘皮制品、羽绒制品、皮革制品等等。

出口畜产品检验中另一重要工作,是检疫工作。上海口岸自民国35年起,对出口猪鬃已施行炭疽菌检疫,如有发现,须经消毒方可出口。1950年以后,出口畜产品中施行细菌检验的除猪鬃外,还增加了肠衣、羽毛、绒毛、毛皮和皮革等商品。根据商检总局颁布的《畜产品出口检疫工作办法》规定执行,凡检验标准中规定检疫的畜产品,必须进行检疫;合同规定检疫的,按合同规定执行。经检验合格后,发给兽医证书(含安全非疫区兽医证明),方得出口。凡经商检局监视消毒的畜产品,还得在兽医证书上注明已经消毒和使用的方法。

第一节 猪鬃
第二节 肠衣
第三节 羽毛
第四节 羽绒制品
第五节 绒毛类
第六节 毛皮类及其制品
第七节 制革皮类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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