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盐渍蔬菜在1949年以前即有出口,至50年代初期,销往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及港、澳地区,年出口量为1500余吨。此后出口量有了大幅度的增加,至1990年出口达8000余吨,其中1973年最高,出口量为11000余吨。
50~70年代,出口盐渍蔬菜主要以榨菜为主,其次为萝卜干、雪菜、合掌菜、莴笋等。至70年代后期,出口的品种主要有榨菜、萝卜条、小乳瓜、青瓜、蒜苗、雪莱、莴笋、蘑菇、草菇、平菇等。销往地区,主要有日本、美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芬兰、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及港、澳地区。在此期间,凡合同要求商检出证的品种,上海商检局即按照合同、信用证规定检验,一般均在货物现场检验,抽样比例较小,对品质只要求不霉不烂,肉质脆嫩,即作为品质正常。
随着出口数量和输往国别的增加,盐渍蔬菜的包装已作为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出口盐渍蔬菜的外包装,一直沿用坛装或木箱装,坛装在运输过程中易破碎,产品损耗大,而且空坛自身较重,搬运工作量大,堆桩不便;木箱装虽曾改进,缩小体积,但由于木质较差,容易造成钉子戳破内塑料袋,使卤水流失,商品质量发生变化。70年代初期,上海商检局会同有关公司对盐渍蔬菜的外包装进行改革,增加瓦楞纸板箱(内装软塑料桶)和硬塑料桶包装,使产品自然损耗减少,降低了成本。
至70年代后期,经检验,发现盐水蘑菇成品菇级别混乱,规格不匀。原因是手工挑选时较难把握各级别的规格。经与上海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研究,由南汇县食用菌公司负责,成功地制造了盐水蘑菇分级机,避免了成品规格混乱现象。
上海出口盐渍蔬菜的重量鉴定工作,过去一直沿用“滴卤断线”的称重方法。1980年上海输香港盐水蘑菇及1985年输日本盐水绿椒的重量,客户经香港及日本公证行鉴定、出具证明,认为到货重量短少,提出索赔。经分析,了解到产生短重原因主要由于双方的过重方法不一致,国内采用“滴卤断线”的称重方法;而国外则采取“滴卤计时”的称重方法。为使国内检验方法适应国际贸易需要,经改进为统一称重盛器及称重时间,从而使重量鉴定方法基本与国外接近。
进入80年代,在盐渍蔬莱生产和出口业务日益扩大的情况下,制订出口盐渍蔬菜、盐水蘑菇的检验方法成为当务之急。上海商检局于1982年4月和1984年8月先后两次向国家商检局报送上海口岸《出口盐水蘑菇检验操作规程》,1984年5月又向国家局报送上海口岸《出口盐渍蔬菜检验操作规程》。
1984年上海口岸出口盐水蘑菇的经销权由上海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移交给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该公司经销后,每年在秋菇生产季节前,召开盐水蘑菇加工质量会议,对盐水蘑菇的色泽进行封样,统一加工工艺,同时解决检验中已发现的问题,使出口菇的质量稳步提高。1987年在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基础上,上海商检局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出口盐水蘑菇的检验管理,拟订了上海口岸《出口盐水蘑菇检验和监督管理办法》,对盐水蘑菇的样品封识、进仓验收、出口整理、出口检验、检验有效期、仓储及出运等作出了规定,并于当年9月1日起实行。80年代后期,原有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独家经营出口盐水蘑菇的状况被打破。至1988年,上海地区出口盐水蘑菇分别由上海市土产、食品进出口公司以及对外贸易实业公司经销。由于国际市场畅销,国外需求量增加,而国内产量并未增加,各有关公司竞相收购,导致价格上升,质量下降。
国家商检局为加强出口食品卫生管理,1984年向各地商检局发出《关于对出口食品检验放行规定的通知》,上海商检局从1985年3月起对上海口岸盐渍蔬菜严格实施检验放行制度,上海海关凭该局卫生证或加盖“放行之章”的报关单,进行监督验放。1984年,国家商检局公布《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对盐渍蔬菜的生产厂定为第三批卫生注册厂。上海商检局对上海地区盐渍蔬菜加工厂、库展开卫生宣传和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各厂实际情况与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相差甚远。为了不降低要求,又要考虑到加工厂的实际情况,先对盐渍蔬菜的储存仓库进行出口食品卫生注册,对其他生产加工厂改进厂房卫生设施的要求,逐步解决。1988年12月,嘉定县戬浜仓库和南汇县新场仓库经检查符合要求,率先批准发给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书。此外,对各生产加工厂也于1990年4月制订《上海地区盐渍蔬菜厂、库出口食品卫生登记的8点要求》,积极下厂宣传《食品卫生法》,并针对各厂的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办法。各厂积极改造厂房设施。至1990年12月,全市39个加工厂中的24个获得出口食品卫生登记证书,剩余15个加工厂继续改造厂房,争取早日符合要求。
1989年国际市场对中国出口盐渍蔬菜、盐水蘑菇提出新的要求,特别是输芬兰盐水蘑菇、平菇,国外客户要求提供无葡萄球菌肠毒素含量证书;输日本盐渍蔬菜提出不得含有苯甲酸和二氧化硫要求。为此该局及时制订了对这些新项目的检验和抽样方法。同年10月国家商检局通知各地商检局,对输美蘑菇罐头及大包装盐水蘑菇因发现污染葡萄球菌肠毒素被美海关全部扣留,应立即停止接受出口报验。
1990年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对出口盐渍蔬菜等实施法定检验后,上海商检局于同年8月召开各有关单位会议,提出取得食品卫生登记证是出口盐渍蔬菜厂、库取得产品能出口的基本条件,并规定了出口食品卫生登记的期限。该局又制订了《出口盐渍蔬菜检验管理规定》,对上海市、外地盐渍蔬菜厂和有关各公司的要求及商检局有关检验管理工作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于同年10月开始执行。
1950~1984年上海商检局出口盐渍蔬菜情况表 单位:吨
|
年份 |
出口量 |
年份 |
出口量 |
年份 |
出口量 |
年份 |
出口量 |
|
1950 |
1523 |
1959 |
4374 |
1968 |
7128 |
1977 |
2840 |
|
1951 |
2787 |
1960 |
3323 |
1969 |
6747 |
1978 |
3684 |
|
1952 |
3020 |
1961 |
1632 |
1970 |
6548 |
1979 |
5197 |
|
1953 |
1853 |
1962 |
2580 |
1971 |
7190 |
1980 |
6761 |
|
1954 |
3507 |
1963 |
2719 |
1972 |
8708 |
1981 |
5702 |
|
1955 |
4091 |
1964 |
6419 |
1973 |
11256 |
1982 |
5940 |
|
1956 |
3243 |
1965 |
5099 |
1974 |
9789 |
1983 |
7115 |
|
1957 |
3566 |
1966 |
5477 |
1975 |
10800 |
1984 |
4819 |
|
1958 |
3548 |
1967 |
6503 |
1976 |
8402 |
|
|
1985~1990年上海商检局出口盐渍蔬菜情况表 单位:吨
|
年份 |
出口量(出证) |
出口量(卫生放行) |
合计 |
年份 |
出口量(出证) |
出口量(卫生放行) |
合计 |
|
1985 |
4891 |
1695 |
6586 |
1988 |
3294 |
2616 |
5910 |
|
1986 |
5005 |
1931 |
6936 |
1989 |
3864 |
4349 |
8213 |
|
1987 |
5276 |
1612 |
6888 |
1990 |
4006 |
4124 |
8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