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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商检志 >> 第一编出口商品检验 >> 第一章农产品 >>


第七节 速冻蔬菜

       

上海速冻蔬菜出口是从1965年才开始,以青豆、青刀豆和蚕豆为原料加工生产了66.991吨,产品由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经营,经上海商检局检验合格出口,对日本试销成功。当时采用盘式慢冻,因生产设备简陋,工艺流程不规范,产品质量尚不能适应消费国要求。1973年,上海市江桥脱水蔬菜厂(现华东速冻食品厂)从日本引进一套螺旋式速冻设备,其生产能力为每小时1.2吨,当年共生产243吨,全部出口。1976年6月,上海市又自行设计制造一台隧道式连续结冻设备,安装在浦东上海市淀粉二厂(现天丰速冻食品厂)。上海速冻蔬菜生产数量遂增长几倍。1976年生产总量2617吨,经检验合格出口2583吨,合格率98.7%,产品质量也比以前慢冻有所提高。

80年代中期,国际市场要求须按单颗粒快速低温结冻法(INDIVIDUAL QUICK FROZEN)进行加工。故从国外引进3台生产流水线,分别安装在华东速冻食品厂、上海外贸马陆食品厂和协力速冻食品厂。另外,天丰速冻食品厂安装了一台商业二局设计制造的单颗粒快速低温结冻设备,速冻蔬菜生产又有提高,年出口量最高达6000多吨,创汇400万美元。出口速冻蔬菜的生产厂除上海4个专业厂以外,还有江、浙、皖3省的32家工厂。出口品种已发展到50多种,主要有速冻油炸山芋、荷仁豆、青刀豆、芋籽、蒜米、青豆、花菜、红小豆、蚕豆、马蹄等。经营出口的公司上海有4家,包括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上海市友谊食品供应公司、上海日冷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等。产品输往日本以及英国、美国等12个国家和地区。

1974年以前,出口速冻蔬菜是根据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色泽、规格、结冻程度等项目和上海商检局制订的《出口速冻果菜品质、重量、包装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工厂检验人员均按此《规程》,分班次检验产品,检验合格后逐项填写厂检结果单,向商检局报验,经派员下厂预验合格,在检验有效期内换证出口。1974年8月,部商检局和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青岛市召开出口速冻蔬菜会议,拟定了《出口速冻蔬菜质量暂行标准和补充规定》及其抽样、检验方法。最后由部商检局和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联合发文下达。上海商检局在执行中,结合上海地区外销的实际情况,会同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又制订了上海出口速冻蔬菜9个品种的质量标准的补充规定,并规定了速冻蔬菜的检验有效期。

1974年制订的《暂行标准》中有关微生物一项,经各地施行,认为指标规定太严。部商检局和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接受各地意见,进行了修改,下达《关于改变出口速冻蔬菜微生物指标的通知》,上海商检局根据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1975年上半年,对江、浙、沪有关工厂生产的冻青豆、蒜苗等7个品种44批65只样品进行微生物检测试验,结果:杂菌数低于10万个/克的有30批占68.18%;大肠杆菌群1克样品内未检出的有37批,占84.09%。1975年7月至1976年7月,继续对江、浙、沪有关工厂生产的冻青刀豆、芋籽、油炸山芋等14个品种294批467只样品进行微生物检测,其中,杂菌数低于10万个/克的有188批337只样品,占72.16%;大肠杆菌每百克样品内未检出的有221批378只样品,占80.94%。将检测结果上报部商检局。

1977年上半年,部商检局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联合下达《关于速冻蔬菜生产的卫生质量问题》的函,要求改进产品卫生质量。上海商检局对上海市蔬菜公司所属上海市江桥脱水蔬菜厂、上海市淀粉二厂从生产过程中进行调查研究,取样检验,发现速冻蔬菜原料含杂菌及大肠杆菌较多,经预煮后,细菌总数急剧下降,再经-35℃结冻可起到杀菌作用,但发现在挑选等工序后,细菌数又有回升,这说明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注意环境卫生和工具设备严格消毒,是防止污染的重要环节。为此,经对工厂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以后,细菌污染得到控制,保证了产品的卫生质量。

根据外贸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科研重点项目第67项计划任务书的通知》及1978年天津会议精神,上海商检局即对上海生产的冻菠菜、青刀豆、花菜、毛豆等4个品种进行农药残留量普查,对六六六、滴滴涕各测定32只样品;对乐果、敌敌畏各测定16只样品。结果是:六六六有30只样品符合0.2ppm限量标准,占93.75%;滴滴涕有28只样品符合0.1ppm的限量标准,占87.5%;乐果都有少量存在,但中国当时还未对乐果含量作出规定;敌敌畏全部未检出。此外,还对上海郊区种植蔬菜较多的彭浦、严桥、新泾、五角场、马陆、江桥、白鹤等地区的污染源进行了调查,一般在1976年前,蔬菜地虽已停止使用六六六、滴滴涕,但种植的土壤中仍有残留。

1980年,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与日本客户签订的速冻蔬菜合同以及客户开来的信用证中又提出新的要求,需要证明“霍乱弧菌未发现”。上海商检局随即抽验了冻青刀豆、乳刀豆、花菜等6个品种130只样品,结果均末发现“霍乱弧菌”。根据上海地区的情况,上海鲜蔬菜供应有23个点全部属非疫区。同时,速冻蔬菜在加工过程中,经过1~5分钟预煮及-35℃左右冷冻,已经起到杀菌及抑制繁殖作用,再检验“霍乱弧菌”已无实际意义。此后,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在对外签约时,取消此一项目,不再检验。

1982年8月和1984年2月,输往日本的冻青刀豆,客户先后反映其中混有竹片、木片、铁屑(实际是灰沙)等杂物,颇有意见。经会同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和各生产厂研究改进,从1986年1月1日起,在速冻蔬菜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竹木器具作为盛器,并注意防止杂物混入。

出口速冻蔬菜在1984年以前,系非《种类表》内商品,只是合同需要检验出证的,由商检局检验合格后放行。1984年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食品卫生检验放行的通知》下达后,上海商检局于1985年3月1日起执行时规定,从上海口岸出口的速冻蔬菜经营单位在出口前必须批批向商检局报验,经检验合格后才放行,海关凭商检局签发的卫生证书,或加盖“放行之章”的报关单,进行监管验放。

为适应出口速冻蔬菜对外贸易发展和产品质量的提高,1984年,上海商检局对1974年制订的《出口速冻蔬菜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曾作修订和补充。对杂质一项规定:各种速冻蔬菜在鲜原料加工时,应认真仔细地拣净杂质,在预煮、冷冻和包装过程中,不得混入夹杂物;预煮冷冻蔬菜杂菌数规定不得超过10万个/克;油炸蔬菜杂菌数规定不超过3万个/克;并增加了二氧化硫含量项目测定和内外包装重量要求等,发文上报国家商检局备案。1987年又按照国家商检局和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制订的出口质量标准和1987年2月、5月两次关于速冻蔬菜创汇、质量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会同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对1984年修订的检验操作规程又作了修订和补充,增加了新的内容,如出口品种增列至24个(比原来增加一倍);提高了对冻结速度要求;根据每包定量多少分别规定让水量等。

1984年7月16日,国家商检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10月15日,又公布《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及注册细则》。按照国家商检局文件精神,上海商检局对上海市生产速冻蔬菜的加工厂进行卫生检查,并根据各厂卫生状况分批考核,对基本符合出口食品卫生最低要求的工厂,符合一个,注册登记一个。1988年10月6日~1989年8月24日,先后对上海5个专业速冻蔬菜生产厂全部通过出口食品卫生注册,工厂卫生面貌比过去有了很大改变。卫生注册以后,还对上述5个专业厂的22名厂级检验员进行商检政策、食品卫生有关规定及速冻蔬菜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的21人,发给考核合格证书。

1989年,速冻油炸山芋片开始大量生产并准备出口,上海商检局为使产品质量符合出口要求,事先与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召开了有关生产厂会议,会上针对该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了注意事项,如原料首先要新鲜并及时加工,油要勤换,油温要适当等,这些是保证油炸山芋质量的关键。与会代表还统一了目光,封制了生产加工小样。在生产期间,该局检验人员经常深入工厂,检查落实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研究改进。1989年经检验70批2228.550吨全部合格,输往日本后反映良好。

1989年,在青豆收购季节,正值阴雨连绵,给质量带来一定影响。生产厂重视产品品质,忽视产品卫生要求,在预验中发现产品中混有小蜗牛,体形大小与青豆相似,虽经分级过筛也无法清除。最后用人工挑选,也未能彻底解决。全年经检验共70批761.510吨,其中蜗牛和外来杂质引起不合格的有18批112.350吨,占14.75%。由于商检局认真检验,严格管理,把住了出口产品质量关。

出口速冻蔬菜自1965年开验以来,一直采取由工厂检验,商检局预验,在预验有效期内换证出口。1989年新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下达时,速冻蔬菜被增列为法定检验商品,于1990年1月1日实施。遵照这一规定,上海商检局在1989年12月25日召开有关经营部门会议,会后发出《关于出口速冻蔬菜检验工作的通知》,规定出口速冻蔬菜实行三级检验制度,即生产单位检验合格出厂,经营部门进仓验收,最后商检局检验出证,把好最后一道关。从1990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在执行这一规定前,首先帮助生产厂质检科建立新的管理制度,以适应新的要求。还帮助经营部门在冷冻三厂建立检验室,备齐所有检验用具。同时,为加强商检局内部有关科室的配合,还制订了出口速冻蔬菜检验的内部管理规定。

 

1965~1990年上海商检局出口速冻蔬菜检验情况表    单位:吨

年份

批数

数量

年份

批数

数量

年份

批数

数量

1965

66.991

1974

1758.818

1983

162

3346.940

1966

193.7998

1975

2802.238

1984

117

2491.513

1967

348.400

1976

3069.250

1985

195

3252.702

1968

271.048

1977

2599.820

1986

266

3250.742

1969

545.843

1978

3211.535

1987

264

4723.848

1970

546.343

1979

276

3940.437

1988

253

6313.800

1971

910.533

1980

153

2717.674

1989

272

5273.983

1972

1972.454

1981

219

5605.385

1990

236

5413.002

1973

2802.238

1982

266

5407.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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