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上海开始生产出口脱水蔬菜,首先是上海益民食品四厂建成两条隧道式蒸汽烘道,进行加工脱水蘑菇,由上海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经营,当年出口2639吨。
上海商检局于1962年即制订《出口脱水蔬菜检验操作规程》,并规定19个品种(蘑菇干片、蘑菇干粉、黄葱片、黄葱粉、红葱片、红葱粉、韭蒜叶、韭蒜粉、韭蒜茎、甜青椒粒、甜红椒粒、甜红椒粉、大蒜片、大蒜粒、大蒜粉、胡萝卜粒、刀豆、花菜、辣根)出口时必须向商检局报验,检验合格后发给商检证书才能出口。对产品质量,上海商检局征求生产、经营部门同意后制订了最低实物标样,作为加工和检验的依据,对水分含量,按照苏联FOCT标准方法检验订为6~9%。由于出口脱水蔬菜是新开发商品,工厂按出口公司向国外发的小样生产后,出厂不检验,公司也不验收,径报商检局预验。为了加强生产厂对成品出厂的检验和公司验收的职责,上海商检局于1972年,经考核选定对上海市蔬菜一、二、三、四厂及上海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规定了生产厂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工作,外地厂运沪的产品,由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第一仓库进行严格验收,工厂或公司检验合格后,将一份样品及检验结果单送商检局审核,符合规定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据以放行出口,审核中如发现问题,及时下厂、下仓进行检查,或抽查复验,以抽查复验结果为准。从而加强了三方各自的职责,以后货物出口没有发生过质量问题。
安徽省各厂自生产出口脱水蔬菜以来,一直运往上海口岸,由上海商检局实施出口检验。从1978年6月1日起,合肥商检局已能自行检验,上海商检局即凭合肥商检局的《检验合格检定单》在有效期内查验换证放行。
出口脱水蔬菜的水分,原按照苏联FOCT标准方法检验,由于该方法耗时较长,不适应日常检验工作需要,上海商检局通过进行标准法和提高温度缩短烘验时间的快速法进行对照试验的研究,摸索出一套水分快速测定方法,加速了检验出证时间。
脱水蔬菜含水量高低,对质量变化有密切关系。经上海商检局长期研究试验证实,并据此于1974年2月2日提出将脱水刀豆、韭蒜茎、韭蒜叶、蘑菇干片的水分含量规格从原来9%改为8%;于1975年4月30日,又提出将红葱片、粉水分含量从原来的8%改为6%,以确保出口产品的质量。
1976年,根据部商检局的通知,上海商检局对出口脱水蔬菜进行了一次滴滴涕、六六六农药残留量的普查。经对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四川省的10家工厂生产的蘑菇干片32只样品中的16只样品检测,滴滴涕均未超过中国0.1ppm的限量规定;对另16只样品检测六六六残留量,其中有15只超过中国0.2ppm限量规定,同时,又对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的5家厂生产的10只韭蒜茎、叶样品进行检测,其中滴滴涕超过限量的3只,占30%;六六六超过限量的8只,占80%。
1978年,根据外贸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科研重点项目第67项计划任务书的通知》,上海商检局对上海厂生产的青刀豆、红黄惠片等5个品种26只样品进行农残检验,其中测六六六的13只样品中有5只超过限量,占38.5%;测滴滴涕的13只样品中有3只超过限量,占23.1%。还有12只大蒜粉和蘑菇干片样品测定乐果和敌敌畏的残留量,全部未检出。同时,还对污染源进行调查,上海地区种植蔬菜早在1976年前已停止使用六六六和滴滴涕,但土壤中仍有残留。在调查中,除宣传使用六六六、滴滴涕农药的危害外,并建议改进土壤减少污染。
1975年上海商检局对《出口脱水蔬菜检验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报国家商检局备案。主要修订内容:增加了细度检验和杂质检验,规定杂质含量从0.03克/公斤降低为0.02克/公斤。1982年又重新进行修订,增加检验项目有:卫生检验,包装检验,二氧化硫含量测定,刀豆干中维生素C含量测定,蘑菇干片中蛋白质检验,辣根片中含镉量的测定,品质和虫害检验有效期的规定和重量鉴定等。
上海商检局从1985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出口食品卫生检验放行的通知》,通知规定:凡是上海口岸出口的脱水蔬菜,经营单位在出口前必须批批向商检局报验,经检验合格放行。海关凭商检局签发的卫生证或加盖“放行之章”的报关单进行监管验放。
国家商检局和卫生部于1984年7月1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同年10月15日,国家商检局还公布了《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及细则》。按照上述文件精神,上海商检局对上海市(包括郊县)生产脱水蔬菜的工厂、储存仓库,进行卫生宣传和检查,并结合厂、库卫生状况,分批进行考核注册。为使该项工作做好,于1988年8月上海商检局组织了有关公司、工厂去江苏省兴化县脱水菜厂参观学习,加快了上海脱水蔬菜厂、库卫生注册步伐。同年11月21日对上海市娄东土特产制品厂第一个进行注册,截止1990年底,对6家脱水菜厂、7个储存仓库批准了注册。卫生注册以后,又对一个工厂和两个仓库检验室的四名检验人员进行商检政策、食品卫生有关规定及本专业业务技术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发给考核合格证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198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1987年初,上海商检局与上海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及其下属3个仓库多次研究,制订了《出口脱水蔬菜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进仓的货物,公司必须批批验收,合格后报商检局预验。该办法从5月1日起执行。
80年代初,国外客户曾反映中国出口大蒜片中杂菌和大肠杆菌含量高。为弄清真相,结合对食品卫生的检查,上海商检局即对4省1市31个工厂生产合格的大蒜片108只样品进行杂菌和大肠杆菌检验,发现上海市和江苏省两地样品杂菌数较高,平均超过10000只/克。上海样品中有3只样品检出大肠杆菌各30只/100克;安徽、山东、河南3省杂菌数平均低于4000只/克,大肠杆菌未检出。该局除加强查验外,并于次年生产季节,深入产地帮助工厂解决了细菌污染问题。
1988年,出口脱水蔬菜质量问题较多,仅以出口数量较大的3个品种为例;大蒜片经检验805批3239.960吨,其中不合格610批2479.490吨,占76.5%;红黄葱片经检验161批637.060吨,其中不合格123批505.860吨,占79.4%;姜片经检验51批167.975吨,其中不合格17批55.175吨,占32.8%。不合格原因主要是色泽差、杂质多,加工技术问题影响质量。发现问题后,上海商检局均及时深入加工厂,帮助改进。
出口脱水蔬菜检验操作规程,虽经两次修订,但均未达到专业标准的要求。国家商检局在1989年下达BO23-89制标任务。上海商检局经查阅了国内外有关资料,结合20多年实践经验,于1990年9月制订了出口脱水蔬菜17个检验方法标准上报国家商检局。
出口脱水蔬菜的检验,一直未列入法定检验范围,1989年8月1日新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下达时,方被列入《种类表》内,并于1990年1月1日实施法定检验。为了做好这一工作,上海商检局在1989年12月26日召开了有关经营部门会议,并发出关于出口脱水蔬菜检验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出口脱水蔬菜实行三级检验,即生产厂应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经营部门应作进仓验收;商检局把好出口检验关。通知于1990年2月1日起执行。检验方式改变后,该局首先帮助经营部门的两个检验室建立新的管理制度,以适应进仓验收工作,同时还制定了出口脱水蔬菜检验的内部管理规定。
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至1990年上海已有江苏、浙江、安徽、山东等14个省、市、自治区的188个脱水蔬菜厂供应脱水蔬菜出口货源,年出口量达6000~7000吨,创汇约1000万美元,出口品种有蘑菇、红葱、大蒜、刀豆、花菜等27个。经营单位除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上海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外,尚有上海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及峰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5家,产品输往日本、香港、加拿大、美国、比利时、法国、瑞士等34个国家和地区。脱水蔬菜出口以来,国外客户一般反映品质良好,但在1975年国外客户曾反映商品有虫害。上海商检局于1975年11月至1976年4月对江苏、浙江和上海17家工厂1975年生产的红黄葱片40批进行了复查,其中确实发现有虫害的红葱片4批,占10%;黄葱片12批,占30%,主要是因储存条件不良及盛器污染所致,经督促工厂加以改进。1981年瑞士KNORR客户反映蘑菇干片210桶1.680吨,货到国外后,缺重30公斤,经查是生产厂磅称失灵造成。1986年4月17日,运联邦德国蘑菇干10吨,客户反映有5.660吨货品与小样不符,查明主要是春秋蘑菇混配所致,出口公司向外理赔11000美元。1986年7月9日联邦德国调料工业协会来函称:干姜片二氧化硫(SO2)残留量超过其政府1981年12月22日规定含量的50倍,提请注意。这些反映与意见,都促进了商检和生产部门对工作的不断改进。
1962~1990年上海商检局出口脱水蔬菜检验情况表 单位:吨
|
年份 |
批数 |
数量 |
年份 |
批数 |
数量 |
年份 |
批数 |
数量 |
|
1962 |
— |
2.639 |
1972 |
— |
1946.844 |
1982 |
673 |
5128.753 |
|
1963 |
— |
31.700 |
1973 |
— |
3094.844 |
1983 |
566 |
4145.557 |
|
1964 |
— |
112.170 |
1974 |
— |
5224.303 |
1984 |
487 |
4434.765 |
|
1965 |
— |
299.154 |
1975 |
— |
3711.273 |
1985 |
540 |
4171.130 |
|
1966 |
— |
623.890 |
1976 |
— |
5875.909 |
1986 |
684 |
5510.093 |
|
1967 |
— |
1108.538 |
1977 |
— |
3642.644 |
1987 |
662 |
5995.794 |
|
1968 |
— |
1298.056 |
1978 |
— |
2043.573 |
1988 |
682 |
6091.169 |
|
1969 |
— |
1314.674 |
1979 |
455 |
3041.655 |
1989 |
525 |
5935.469 |
|
1970 |
— |
1733.635 |
1980 |
530 |
4810.812 |
1990 |
625 |
6960.750 |
|
1971 |
— |
1881.617 |
1981 |
620 |
5517.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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