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上海口岸既有大米进口,也有大米出口,但均不经任何检验。建国后,于1951年出口大米被列入《检验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实施法定检验,上海商检局于1951年10月20日开验,但当年上海口岸无大米出口。
粮食当时为国家统购统销商品,要出口大米,需由有关省市按中央制订的出口计划提供货源,由指定的专业进出口公司经营。1952年,上海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开始出口大米,首先输往印度,继之输往锡兰,交货为标准二等精度的籼米,含碎米不超过42%。至1964年,交锡兰的大米提高一个等级,改为标准一等精度,含碎米不超过35%。1952年第四季度又开始对苏联出口,交货为特制二等精度的籼米,货源及发货点为江苏、浙江两省的苏州、无锡、常州、丹阳、镇江、杭州、嘉兴、嘉善以及上海等地,1958年后,又发展到南京、当涂、芜湖等地。
交苏联大米因加工点广,且采取铁路联运,开始时上海商检局派员到各发运点抽样,再将样品送回局内检验。由于数量大、时间急,这样检验不能适应外贸出口需要,后来不得不采取就地抽样、就地检验、就地发证。1961年起,停止对苏出口。
1954年开始对日本出口大米,日方指明要常熟粳米,并要求熏蒸灭虫和无黄菌感染,上海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即组织常熟地区的粳米交货。为方便装船前进行熏蒸工作,运沪粳米均集中于沿黄浦江的码头仓库,按规定要求堆放,然后进行熏蒸,商检局派员现场监督指导和检测熏蒸效果。
至1954年,全国商检局长会议确定商检工作发展方向逐步将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转移给生产、经营部门办理,商检局实行监督管理。上海商检局于1958年5月经与江苏省、浙江省及其所属7个市、县(苏州、无锡、常州、常熟、镇江、杭州、嘉兴)粮食局签订转移协议,将上述地区所属43个米厂和4个大米加工仓库的出口大米检验工作全部转移给生产厂办理。转移后,由生产厂执行原始检验出具检验结果报告单,并须经当地粮食局盖章,货、单同行,将出口大米运进上海市粮油进出口公司指定仓库,经公司验收(品质规格、虫害、包装、绞口、清洁、重量)合格后,向上海商检局申报查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再放行出口。上海商检局又于1960年5月与上海市粮食局签订转移协议,将上海市出口大米生产加工厂、库的加工出口大米检验工作转移给该局所属厂、库办理。至此,出口大米检验工作,全部转移完毕。嗣后,所有外地与上海市加工的出口大米,运抵上海市粮油进出口公司仓库后,经公司先行验收,合格后再向商检局申报出口检验,经商检局查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出证放行出口。为了避免工作重复,节省时间,1958年起,上海商检局与上海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实验室实施共同检验,即将公司的验收工作与商检局的查验工作结合起来。1959年春,连此项工作亦转移给了公司,上海商检局对上述所有转移单位仅进行监督检查。
出口大米检验工作转移后,1959年4月,上海商检局和生产、经营部门(简称产、销、检)在苏州召开会议,交流转移后检验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商检局加强了监督检查办法。为提高厂检人员的检验水平,同年上海商检局在上海开办了江、浙两省部分米厂检验人员短期学习班,既传授检验技术,也宣传商检政策,明确有关制度和要求。商检局经常深入生产厂进行不定期的巡回检查,了解生产厂的检验和管理情况,强调抽样必须具有代表性,检验结果必须准确,批次必须分清,货单同行、货证相符等。还帮助生产厂建立跟班检验、“八格留样”(每小时生产成品分格留样)、班班评样。出厂抽总样、不合格不出厂等制度。逐步使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化、正常化。对上海市粮油进出口公司的实验室,商检局派专人负责监督,监督该实验室检验工作质量和各地到货的检验结果,探讨发生问题原因,以统一目光、统一掌握、纠正偏差。上海商检局同时还加强对大米落驳装大轮前的逐批查验工作,使之切实把好口岸最后一道关。70年代以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出口大米加工厂、库变动很大,使原来转移后一套制度无法执行,失去作用。嗣后,恢复正常出口检验时,协议自动终止。
出口大米检验,主要按对外贸易部颁布的《输出入商品检验暂行标准》和合同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1983年后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ZB9.1-9.2-83《出口大米检验方法及操作规程》,但对精度、红线米、黄粒米、不完善粒等项目,没有明确的规定,生产厂、出口公司和商检局之间常因掌握不统一,而影响出口。1959年7月,粮食部、对外贸易部在上海联合召开出口大米会议,会上制订了《出口大米加工检验试行标准》及实物精度等6个精度等级的标准样品。从此在中国确立了一个统一的出口大米标准,上海商检局在其专业管辖的苏、浙、皖区域内认真贯彻,基本统一了检测目光,稳定了产品质量。此后粮食部和对外贸易部还决定每隔二三年邀集有关主要产、销、检各方,会同复制各级实物精度等级标准样品,分发给各有关产、销、检单位参照执行。上海商检局每次均派员参加。该项制度于1976年后因供货中价格与质量的矛盾不能解决而中断。
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出口大米的数量逐年增加。1959年出口达110万吨,销往的国家又扩大到古巴、阿尔及利亚、几内亚、英、法、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由于国外普遍要求熏蒸,经研究,改用大船熏蒸,以适应需要。在质量方面,上海商检局除加强监督检查外还深入现场指导,以保证大米质量。1965年向日本出口常熟粳米时,日方要求降低粳米中黑粒和病斑粒的含量,上海商检局即配合出口公司在加工前下产地检查稻谷中含黑粒和病斑粒情况,挑选好的原粮进行加工,并于第二年在无锡召开产、销、检会议,统一目光、统一掌握含量标准,使交日任务顺利完成。在重量方面,因发现定量包不标准普遍超重,如按定量包计算出证将使出口方蒙受损失,因此于1962年修订了《粮谷衡量鉴定操作暂行办法》,同时改进大米出证的计算方法,即按实际重量计算出证。
上海出口的大米至60年代中期又增加蒸谷米、精制粳米、精制籼米等。精制米是由上海市粮油进出口公司从外地引进的新产品,但对生产工艺不了解,因而在苏南地区米厂试产时,没有统一的工艺技术规程,产品外观质量参差不一,达不到精制米应有的特色。上海商检局派员至产地米厂,对精制米的工艺技术作了详细的调查研究,探索到最佳进水位置、最佳米温、最佳机轴转速和最佳型米机等条件,帮助加工厂完善了生产工艺流程。1967年夏,上海商检局邀集苏州、无锡、常州、常熟粮食局所属米厂作推广介绍,有效地提高和稳定了精制米的外观质量。
“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口大米数量仍然不少,但由于检验人员减少,最少时只留一人,单凭上海市粮油进出口公司的检验报告换证放行,内地运沪大米也因无人查验和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放松了监督检查和检验把关。
从1973年起,出口大米的检验和监督检查工作逐渐恢复正常。这年适逢非洲国家遭受严重旱灾,大米需要量较大,上海口岸出口大米数量激增,达1423920吨,创历史最高纪录。由于检验任务繁重,若按常规方法工作,无法及时履约交货,上海商检局为配合上海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即派员至苏、浙各产地米厂,直接检验和进行重量鉴定,合格者出厂。在保证批次分清、货单同行、货证相符的严格要求下,运抵上海后不再进仓、直装大轮,既缩短了货物周转时间、及时出运,又节省了进出仓库的大量人力物力。
由于出口数量大幅度增加,大米加工厂由原来的城市延伸到乡镇米厂,新的加工单位缺乏经验,技术亦差。上海商检局为防止不合格产品,采取了把关与服务相结合、管与促相结合、专检与群检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多次深入产地米厂,加强商检政策的宣传、技术经验交流和存在问题协助解决等,使新的加工厂逐步走上规范化。1976年,上海商检局开展“检验网点建设”,在苏州地区选出历年出口大米加工任务较大、经验较丰富、制度较健全、质量较稳定的21个米厂和2个粮库,作为出口大米检验网点建设的试点,以点带面。当年第四季度组织网点厂库经验交流,评比出江苏常熟米厂参加部商检局于武汉召开的网点建设经验交流会。
碎米含量是出口大米的主要规格之一,按等级不同,碎米含量分有7%、10%、25%、35%、42%等几种规定。检验碎米历来都是以手工分拣,很费时间。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改变手工操作,1978年,经研究设计大米碎米分离机,于1979年试制成功。该机每分拣一只样品,只需2分钟,提高工作效率10倍以上。推广后,为全国粮食部门和商检系统广泛使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鉴定大米精度,全靠感官经验,难免发生差异。1984年,为使大米精度标样既能容易判定,又能长期保存,经用多种染色试验,选出以次甲基蓝单色染色的米粒所显示残留的米皮程度(精度)最为清晰明显。此法经向江苏、浙江商检局,上海市粮食局所属部分米厂,上海市粮油进出口公司介绍推广,后于1990年,在连云港商检局的协助下,将内外销大米各级精度标样经染色后拍成彩照,装订成册。这种精度标祥图片,作为大米精度标准,能长期保存可供内外销大米的产、销、检部门统一掌握参考。
在出口大米检验业务日益扩大和国际市场对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原50年代制订的检验标准,已很不适应。1981年,国家商检总局于广州召开出口大米检验座谈会,会上确定由上海商检局起草出口大米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当年12月,邀集部分商检局在上海对草稿进行讨论,1983年12月于长沙会议通过,1984年公布执行。从此出口大米有了一套完整的检验依据。
中国大米内销标准和粮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制定的外销标准不同,外销标准中的精度高于内销标准。1984年,江苏省粮食丰收,12月份省复制外销大米精度标样时,该省粮食局表示内销精度标样可向外销靠拢统一;至1986年,又反过来强调外销米精度必须向内销米精度靠拢统一,要求1986年出口大米精度一律按内销米精度掌握生产。上海商检局得知此种情况后,即通知有关部门出口大米精度必须按粮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确定的精度掌握,以维持出口大米质量的历史水平和国家信誉,并要求尽快纠正。后报国家商检局、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和商业部,最后得到上级明确指示:“为维持历史水平,外销米精度仍按粮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精度标准加工检验”。
198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次安排出口优质粳米,经多次试产,产品色泽不正常,糠粉含量超过粮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标准规定,要求上海商检局帮助解决。1987年,辽宁省出口精制粳米,也因工艺技术不熟悉,生产不正常,质量一直不过关,发来函电要求帮助解决。上海商检局先后派员前往两省生产厂实地调查研究,帮助调换米机、调整工艺、改进操作方法,使产品粒面光洁,符合出口要求。
80年代,各省出口米的数量不断增加,生产厂点多面广,兼之各地商检局对大米质量检验目光不统一、掌握不一致,货到上海后发生质量问题较多。1987年5月,上海商检局首次召开上海口岸出口大米检验工作经验交流会,国家商检局也派员莅临指导。参加会议的有宁夏、广东、广西、贵州、湖南、四川、河北、浙江、安徽、江西、辽宁、江苏以及苏州、镇江、连云港、扬州等20个商检局,通过互通情况、交流经验。统一目光,达到了共同提高的目的。
大米检验30多年来,上海商检局对其品种质量从未进行过系统研究。1987年开始,经向有关省市征集粳米、早籼米、杂优晚籼米、双竹粘籼米等品种共68个稻谷样品的碾米品质、外观品质、蒸煮食用品质和营养品质,作了全面测定分析,基本上摸清了上海口岸主要出口大米品质情况,写出了出口大米品质研试报告,为外贸实现出口大米优质优价提供了科学依据。
由于外贸体制改革,各省大米大都自营出口,因而于1988年第三季度起,各省市供上海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出口的大米全部停止。当年下半年上海市粮油进出口公司仅继续出口部分库存,数量已大为减少。1989~1990年,上海只有单一的蒸谷米出口。以后,上海市粮油进出口公司仅代理出口大米,出口检验由内地商检局检验,合格者发给换证凭单,货到上海后由上海商检局查验换证。
1952~1990年上海商检局出口大米检验数量统计表
单位:吨
|
年份 |
数量 |
年份 |
数量 |
年份 |
数量 |
年份 |
数量 |
|
1952 |
45000 |
1962 |
131633 |
1972 |
444398 |
1982 |
316999 |
|
1953 |
137595 |
1963 |
274811 |
1973 |
1423920 |
1983 |
359779 |
|
1954 |
127669 |
1964 |
255107 |
1974 |
1070424 |
1984 |
667199 |
|
1955 |
221115 |
1965 |
369283 |
1975 |
800274 |
1985 |
525070 |
|
1956 |
411400 |
1966 |
512408 |
1976 |
339673 |
1986 |
468398 |
|
1957 |
152056 |
1967 |
581680 |
1977 |
495806 |
1987 |
450914 |
|
1958 |
644457 |
1968 |
555236 |
1978 |
592228 |
1988 |
219643 |
|
1959 |
1111827 |
1969 |
427114 |
1979 |
457218 |
1989 |
38428 |
|
1960 |
500194 |
1970 |
531513 |
1980 |
546398 |
1990 |
24433 |
|
1961 |
92545 |
1971 |
464933 |
1981 |
19418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