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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卫生志 >> 附录 >> 卫生法规条例选辑


卫生法规条例选辑

上海境内最早制订颁布的卫生法规条例无考。较早颁布的有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江海关同各国驻沪领事商订的《上海口各国洋船从有传染病症海口来沪章程》,光绪十年(1884年)工部局的《医师注册规则》,光绪三十二年至宣统三年(1906~1911年)间上海地方自治机关的《上海城乡内外总工程局违警章程》、《上海城自治公所规定食物店铺卫生规约》、《上海市政厅卫生科办理清道规约》等。工部局、公董局两租界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工部局公共卫生处制订的卫生法规条例较多,也较系统,内容包括医事登记、医药团体管理、传染病预防、港口检疫、环境卫生、饮水饮食卫生、肉品管理等方面。民国15年(1926年),淞沪商埠卫生局先后制订医师(西医)、医士(中医)、药剂师等开业试验章程。民国16~26年,上海特别市卫生局又陆续制订清道办法,私有弄巷整理清洁规则,管理医师、医士、药师、护士、助产士等暂行章程,医院、医药团体注册规则以及若干食品卫生暂行规则等。限于历史资料不足,上述各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并颁布的卫生法规条例均无确切统计数字。

民国28年,伪上海特别市警察局卫生科成立,至民国30年4月,制订并发布的卫生规则、章程有文可稽者22项,计有管理清洁及清道夫暂行办法,管理防疫简则及施行细则,管理饮食店、清凉饮食物品等暂行规则,管理发售鲜肉暂行规则,管理畜犬规则以及各类医事人员请领部证章程和注册规则等。民国30年5月至民国34年9月,伪上海特别市政府暨卫生局陆续发布各项卫生法规46项。抗日战争胜利后至民国37年12月,上海市卫生局发布的卫生法规条例,包括组织、医药行政、保健、防疫、环境卫生等计108项。

解放以后,破旧的卫生法规、立社会主义卫生法规,上海市在制订卫生法规条例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工作,取得重大进展。1949~1983年,先后制订、颁布卫生法规条例517项,其中经市人民政府公布或转发的105项,其余由市卫生局发布,内容包括:医政管理、卫生防疫、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业卫生、妇幼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学研究、药政管理、公费医疗、财务管理、人事、卫生统计等。1984年对以上法规条例进行清理,517项中,继续有效者234项,失去时效停止使用者268项,部分修改继续实施者15项。1985~1990年,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先后制订和颁布卫生规范性文件371项,包括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经市人民政府公布或转发的法规条例26项,由市卫生局发布的细则、办法66项,其他规范性文件279项。

囿于篇幅,这里仅选解放以来若干在历史上对上海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管理起过重要作用、至今仍有现实意义或某些现行卫生法规条例,作为《上海卫生志》的附录,其中(一)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的规定、条例及有关实施细则;(二)为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者;(三)为市卫生局发布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发布者。

(一)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一)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卫生局传染病报告暂行办法
(二)上海市推行“划区医疗”方案
(二)上海市医院工作条例
(二)上海市联合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二)上海市食品卫生暂行管理办法
(二)上海市急性传染病管理实施细则
(二)上海市开业医务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二)上海市工业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卫生监督办法
(二)上海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
(二)本市城乡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改革方案
(二)上海市业余门诊暂行管理规定
(二)上海市卫生工作改革方案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门前环境“三包”责任制管理的规定
(二)上海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办法(试行)
(二)上海市婚前健康检查暂行办法
(二)上海市艾滋病监测管理实施办法
(二)上海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三)上海市贯彻卫生部《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三)上海市接受志愿捐献遗体暂行办法
(三)上海市私立门诊所管理暂行规定
(三)上海市郊县农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三)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三)上海市家庭病床实施办法
(三)上海市医院间联办协作病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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