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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卫生志 >> 第十六篇人事 >> 第四章工资 >>


第三节 保健津贴

       

1952年7月,卫生部、人事部联合通知,对派往少数民族地区、疫区及在烈性传染病、精神病、麻风病防治院所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与接触病人的工勤人员增加工资10~20%临时津贴。1953年7月,上海执行卫生部颁布的《疫区烈性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工作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1957年10月起,私改公卫生事业单位亦参照执行。

1962年10月,市卫生局规定对参加急性肠道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发放保健津贴,凡参加病家及周围卫生处理、直接接触患者污衣、污物人员,担任病原细菌检验人员,留验站接触带菌者的人员,隔离病室与病人直接接触的医、护、工勤人员,分别每人每日津贴0.2~0.4元。

1966年6月,市卫生局制定《关于接触传染性肝炎病人的工作人员发给保健津贴的试行规定》,根据接触程度与时间长短,每人每月发给津贴6~10元。进行病家卫生处理的防疫人员参照执行。

1980年6月,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劳动局制定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卫生防疫人员实行防疫津贴的暂行实施细则》,按工作性质、工作量、危害健康程度、工作条件、防护难易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保健津贴。其标准:一类,每人每月13~15元;二类,10~12元;三类,7~9元;四类,6元。均从1980年1月起执行。市卫生局并协同市劳动局拟订《关于企业附设医院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的掌握意见》、《机关、团体、企业和各类学校附设医务室、保健站、疗养所等部门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的掌握意见》,1981年5月起执行。

1987年,市卫生局对医疗卫生津贴及防疫津贴标准分别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事局同意于1987年7月起执行。医疗卫生津贴:一类改为每人每日1~1.2元;二类,0.5~1元;三类,0.5~0.8元;四类,0.5元。卫生防疫津贴:一类改为每人每日1元;二类,0.8元;三类,0.5元。

 

上海市医疗卫生津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表

类别

发放范围

津贴标准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医疗卫生津贴

麻风医院工作人员

每人每日1.2元

每人每日1元

每人每日0.8无

 

传染病院工作人员

每人每日1元

每人每日0.8元

每人每日0.5元

 

结核病院工作人员

每人每日1元

每人每日0.8元

每人每日0.6元

每人每日0.5元

精神病院工作人员

每人每日1元

每人每日0.8元

每人每日0.6元

每人每日0.5元

放射科工作人员

每人每日1元

每人每日0.5元

 

 

同位素室工作人员

每人每日1元

每人每日0.5元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有关工作人员

凡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性的工作人员均按上述有关标准执行

卫生防疫津贴

卫生防疫站工作人员

每人每日1元

每人每日0.8元

每人每日0.5元

 



上一页:第二节 工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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