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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卫生志 >> 第十三篇生命统计


第十三篇 生命统计

概述

清光绪六年(1880年),上海始有外侨死亡人数的记载,光绪八年,方有国人死亡人数统计。光绪二十八年,工部局卫生处设专管部门负责生死统计。光绪三十三年,公共租界按东、中、西、北4区设卫生分处,负责各区域内的居民死因调查等事项。公董局的公共卫生部门负责法租界内生死统计工作。民国17年(1928年)2月28日,上海特别市卫生局发出十四号布告,劝导市民报告出生死亡,并设生命统计股专司此项工作。民国30年12月,伪市卫生局制订查报市民出生、死亡、死产暂行办法13条。民国34年抗战胜利后,上海市30个行政区各设卫生事务所或分所,负责区内生死统计等事项。民国36年1月16~21日,市卫生局在嵩山区进行死亡统计调查后即将该区作为生命统计实验区,翌年12月,制订实验区生死统计暂行办法11条及补充上海市出生死亡报告办法(草案)9条,以减少生死漏报。

解放前,生死统计的主要根据来自各公私立医院、区卫生事务所、殡仪馆和殓埋、处理露尸的慈善机构及产科医师、助产士的报告。但户籍登记不认真,居民对生死报告不重视,漏报甚多,出生死亡数均偏低。

解放后,生死统计改称生命统计。1950年7月,市卫生局与公安局合作办理全市性出生死亡统计,死亡统计按直接死因归类。1950~1951年,上海市卫生人员训练所举办两届生命统计班,为开展上海生命统计工作培养专业人员。1951年7月,选定蓬莱(老城区)、嵩山(市区)、吴淞(郊区)三区试办生命统计,开展死因调查。1951~1953年,上海第一医学院在嘉定教学实验基地选定城厢镇及外冈乡试办生命统计。1952年,市卫生局新进干部培训班培训统计干部48人,于1953年1月充实各区政府卫生科,建立生命统计制度,全市开展死因调查统计工作。同年,市卫生局生命统计业务划交上海市卫生防疫站,站内建立生命统计室,形成市站——区站两级统计网,由区卫生防疫站负责死因调查。1973年起,上海10个郊县卫生防疫站同时开展死因统计,死因调查则由公社(乡)卫生院防保组负责。至此,全市开展生命统计工作。

“文化大革命”前期,死因统计工作一度陷于瘫痪,1972年起恢复,并对前五年的居民死亡情况进行回顾性调查,补齐中断年份的统计资料。1973年,对上海市区上年婴儿死亡进行复查,婴儿死亡漏报率为28.7%。1974年,建立医院填报婴儿死亡一览表、漏报检查和婴儿死亡代报户口登记等3项制度,控制婴儿死亡漏报。1986年,组织市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所、上海医科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等有关专家到虹口区卫生防疫站对婴儿死亡登记进行检查和研讨,认为统计资料基本完整,没有发现婴儿死亡漏报。

1987年1月1日起,市区死因调查工作交由地段(街道)医院防保组负责,全市形成市站(县)站地段(街道)医院、乡(镇)卫生院三级统计网。同年,开始将直接死因归类统计改按世界卫生组织统一要求的《国际疾病分类(ICD-9)》方法统计。

第一章出生统计
第二章死亡统计
第三章死因统计
第四章平均预期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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