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药品广告宣传管理
民国25年(1936年),上海市核准公布《管理中西医药新闻广告暂行规则》,规定未经市卫生局核准注册的医师、药商等一概不得登载医药广告或类似医药广告的文字图画;广告内容不得有涉及猥亵或壮阳种子的文字图画、暗示避孕或堕胎的语句、虚伪夸张及其他经卫生局指明禁止的医药物。翌年1月,市卫生局公布《修正管理成药规则》,规定成药的广告仿单不得涉有上述内容;9月,再次重申取缔非法广告,维护社会健康。民国35年4月,市卫生局公告取缔不合法的宣传。自4月15日起,凡欲登医药广告的医药从业人员,须先备底稿一式二份送市卫生局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盖审查章。同年公布《医药宣传品取缔规则(修正本)》。
1949年9月,市人民政府卫生局公布《医药宣传品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9月,市卫生局公布华东军政委员会通令的《华东管理医疗药品器材宣传品暂行办法》,规定经核准的宣传品只限于在市内发布;每次刊出后应在3天内将印刷品或原报刊送市卫生局药政科备查,有效期3个月。废止1949年9月《规则》中有关的部分。1957年11月,市卫生局通知上海报刊出版单位:外地医疗药品器材广告在上海报纸刊物上刊载时,接受刊登的单位应凭当地卫生或工业部门的核准证明办理,市卫生局不再审查编号。但权力下放后,出现一些问题,1959年2月1日起又由市卫生局收回管理。1960年1月,市卫生局公布《上海市药品宣传品管理办法》。1964年8月,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化学工业部、商业部联合颁发的《关于药品宣传工作的几点意见》,将上海地区第一批下乡的71种中西成药及使用知识编印成小册子发放,指导群众正确用药。
1984年12月,市卫生局、文化局、工商局、教育局根据卫生部等《关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通知》,对上述部门的广告作出管理规定:私人开办的联合医疗机构和开业医务人员的广告,应经所在区县卫生局审查同意后刊播和张贴,不得擅自改动和夸张用词,并应标明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和注册商标;外国企业必须提供该国家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应送市卫生局审核批准。1987年7月,市卫生局、工商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联合转发卫生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补充规定:今后凡在上海作药品广告宣传的,不论上海或外地生产单位,均须经上海市卫生局药政部门审查批准,出具证明,方可刊播。刊播时必须标明药品宣传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或由卫生机关宣布停用淘汰的药品,一律不准刊播。新闻单位不得以发布新闻报导的方式宣传未经批准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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