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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卫生志 >> 第九篇药政管理 >>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 >>


第四节 新药审批

       

民国37年(1948年),全国能生产并满足供应的药品原料仅5种,能少量供应的43种。1950年全国制药工业会议提出“制造原料为主,制剂为辅”的方针,上海大力发展原料。

1956年12月,市卫生局首次接受上海市医药工业公司报批新药产品。1957年起,正式实行新药审批和临床试验制度。

1958年7月,市卫生局、化学工业局联合制订《上海市医疗药品新产品审批及临床试验暂行办法》。同年11月,指定市第一人民医院、第六人民医院、广慈医院、中山医院、儿童医院等10所医院为新药临床试验单位。1962年5月,市卫生局制订《医院进行药品新产品临床试验办法》,以加强医院和药厂之间的协作,促进新药生产。《办法》规定新药的临床试验必须由市卫生局统一布置,药厂与医院签订临床协议书。

1965年9月,贯彻执行卫生部、化学工业部联合下达的《药品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1967~1978年,市卫生局将新药审批下放给市药品检验所。1977年3月,市卫生局重申新药临床试验统一由市卫生局布置,新药临床鉴定由市卫生局会同生产单位组织进行。

1980年8月,市卫生局、医药局联合转发卫生部、国家医药总局下达的《新药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市贯彻<新药管理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明确报批新药的范围,包括外省市已批准而上海从未生产过的中西药品以及国内外仅有文献报导尚无正式产品的新药。

1985年7月1日起,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新药审批办法》,1979年颁布的《新药审批办法(试行)》作废。同年11月1日起,上海停止审批新药,统一由卫生部审批。1986年2月,市卫生局制订《上海市贯彻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凡从未生产过的药品或已有一个药厂生产,另一个药厂要生产时,均参照《新药审批办法》办理报批手续;有重大工艺改革或修改处方、说明书时,均应报市卫生局审批。

1987年10月,市卫生局聘请从事化学合成、制剂、药理、毒理、中药、临床及药品检验等方面专家、教授61人为药品审评委员会委员,分中、西药两个分会,是年正式成立,并制订审评委员会章程。

1988年7月~1989年,市卫生局先后转发卫生部《关于新药审批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关于审批国外药品在中国注册及临床试验的规定》以及有关新药报批若干问题的通知,并贯彻执行。

 

历年审批新药数

年份

品种数

年份

品种数

年份

品种数

1957

33

1965

56

1983

54

1958

152

1966

111

1984

130

1959

124

1967~1977

851

1985

154

1960

148

1978

51

1986

0

1961

65

1979

69

1987

6

1962

29

1980

79

1988

9

1963

33

1981

79

1989

7

1964

31

1982

31

1990

17

说明:(1)1967年下放药检所审批,1978年收回。

 (2)改由卫生部审批,地方初审后上报。



上一页:第三节 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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