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 药政管理
概述
元明清各代,上海地区松江府及各县均设医学,主管府、县卫生行政及施诊给药、医药诉讼、方剂鉴定等业务。清光绪年间此制渐废。鸦片战争后,西方各国以传教为名,纷纷来沪开设药厂、药房,国内商人看到有利可图,竞起仿效,医药工商业随之兴起。
上海的药政工作萌芽于对麻醉药品的管理。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松江县茶馆流行注射吗啡以代替鸦片,官府下令禁止,并禁售注射器具。光绪三十一年,工部局开始实行市场药品检验。民国3年(1914年)政府颁布《吗啡治罪条例》,是为上海最早的麻醉药品管理法规。民国12年,北洋政府内务部设上海违禁药品管理局,专司查验市场上的药品。民国16年,上海特别市政府卫生局成立,设医药管理股,始有管理药政的行政机构。
抗日战争时期,上海西药来源中断,投机商乘机倒卖,医药业急剧发展。到抗战胜利前夕,全市有制药厂168家,中西药商700余家,大都为设备简陋、粗制滥造的弄堂小厂小店,伪劣药品充斥市场。抗战胜利后,民族工商业凋敝,外药大量流入,有25个国家的药品在沪倾销,伪劣药品更为泛滥。市卫生局虽有医药管理处第二科管理药政工作,但仅办理药业厂商登记和广告审查等。
1950年,市人民政府卫生局设药政科,旨在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证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解放初工作重点,一为打击医药市场的投机倒把,扶植正常生产与供应;一为整顿医药秩序,按照国家对私营工商业“奖励先进、带动落后、淘汰有害”的原则,分别处理。1956年医药行业实行公私合营后,企业所有制性质改变,药政工作重点转向质量监督,同时贯彻“管帮结合”的方针。是年,为加强药政建设,市卫生局药政科改为药政处,市药品检验所的人员设备也得到逐步充实。“文化大革命”期间,药政工作遭到严重破坏。药政处仅留一人应付日常工作,市药检所仅留18名技术人员维持进口药品的检验业务;药政管理制度被诬蔑为“管、卡、压”,遭彻底砸烂;许多非制药行业以综合利用为名,滥搞药品生产。1976年后,拨乱反正,迅速恢复、发展。当年起,加强区、县药政工作力量,各区、县卫生局分别建立药政科或配备专职药政干部,并建立区、县药品检验所(室)。198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药政工作从行政管理转为法制管理,对药品生产、药品经营和医院制剂实行“许可证”制度。1986~1988年,对上海生产的药品品种进行整顿,凡属合格的品种准予注册登记,继续生产,不合格的予以淘汰。1989年,成立市卫生局药品监督办公室。
从《药品管理法》实施至1990年,每年举行全市性药品质量大检查,同时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管理,使贩卖假药案件显著减少,人民健康进一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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