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2月2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公布《国境卫生检疫实施细则》。上海卫生检疫机关按规定对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寄人办理申报并接受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1988年初,上海甲肝大流行,在沪领馆、外商办事机构、合资企业、外籍人员通过空运携带丙种球蛋白共233支,上检所予以截留,除特殊情况须在卫检人员监督下使用外,一般不准使用。
1989年后,继续对入境血制品进行检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