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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卫生志 >> 第五篇国境卫生检疫 >> 第三章传染病监测 >>


第三节 入境特殊物品

       

1986年12月2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公布《国境卫生检疫实施细则》。上海卫生检疫机关按规定对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寄人办理申报并接受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1988年初,上海甲肝大流行,在沪领馆、外商办事机构、合资企业、外籍人员通过空运携带丙种球蛋白共233支,上检所予以截留,除特殊情况须在卫检人员监督下使用外,一般不准使用。

1989年后,继续对入境血制品进行检疫管理。



上一页:第二节 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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