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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卫生志 >> 第五篇国境卫生检疫 >> 第二章检疫查验 >>


第一节 海港

       

一、锚地

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上海口各国洋船从有传染病症海口来沪章程》规定:“倘船上有许多传染病例,卫生官员可令船舶航行到吴淞口红色浮标之外。”此为上海最早处理染疫船舶锚地。

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在崇宝沙西南尽头处江面设白色浮筒,规定染有鼠疫之船舶在崇宝沙船界内停泊,该处亦称崇宝沙检疫锚地。

民国19年(1930年)起,确定吴淞口外检疫浮筒与里斯摩浮筒(后改称拦江沙,今称101浮筒)一线以西水域为检疫锚地。1957年,标订以石梗灯往北一直线为其西界。后调整1号检疫锚地范围∶J0-61二灯浮联线以北800米矩形水域;2号检疫锚地范围:61、J1、J2、J3、65、63、61六灯浮联线水域。同年,上海市人委第六次市长会议决定检疫地点设在吴淞口。此后,进口检疫在吴淞口检疫锚地实施,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1966年后,一度强调“便利航运”,北洋线来船一律在港内泊位检疫,结果违章事件累累。1971年,市革命委员会决定所有入境船舶都在吴淞口检疫锚地实施进口检疫,特殊情况须经卫生检疫同意,才可泊位检疫。1990年,上海港除吴淞检疫锚地外,还有金山、陈山锚地。

二、船舶检疫

同治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1872年11月23日),上海港开始卫生检疫。二十七日,海关委派医官亚历克山·詹梅逊会同港务长登上由港抵沪的“企业号”轮实施卫生查验。

民国21年(1932年),17艘入境外国船只中发现天花3例、霍乱14例。民国23年2月,接连在3艘入境外轮中查见天花船员。民国27年,对来自国外港口或来自沿海疫港和疑似疫港,或航行中有病人或有死者的船舶(货轮、客轮)实施检查。受检船舶须悬挂黄色检疫旗号,在签发进口检疫证前任何人不准离船;船方须填报《航海健康申报书》、《船舶除鼠或免予除鼠证书》等各类证书,来自香港疫区的人员须出示健康证书。民国37年1~3月检疫统计,船舶出境40万旅客中查见天花病人25例。

1950年,开始对船舶卫生作重点检查。1955年起,按船舶接触疫区的病种,针对传染媒介,重点检查鼠患、伊蚊等。1958年后,配合联检检查货轮鼠患,客轮检疫以检查旅客预防接种(天花、霍乱、黄热病三种)证书为主。

1957~1958年间,苏联、印度等国军舰访沪,办理简化查验手续。1965年,结合简化检疫查验手续,对来自非疫区船舶会同有关联检单位作一般巡视,不作视诊或医学检查。

1979年6月1日起,对固定航线客货轮实施电讯检疫。1979~1982年,申请电讯检疫者448艘次,未予同意者9艘次。同意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占所有入境检疫船舶数的5.2%。

1980年1月1日起,除对来自黄热病疫区或途经黄热病疫区的旅客要求出示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外,不再要求出示天花、霍乱预防接种证书。1982年9月起,在进口客轮中采用旅客填报“健康申明卡”的办法检疫。至年底,在82万余名旅客中发现发热者10例,急性皮疹2例,呕吐5例,腹泻10例,黄疸2例,淋巴结肿1例,其他疾病1043例。

船舶出口检疫多在港内进行。1951年1~6月,上海宣布为天花疫港期间曾执行全面出口、国内交通检疫,1955年后则以国际航行中外船舶为主。

三、有疫处理

解放前,船舶检疫仅限于染疫处理,方法比较陈旧。民国21年(1932年),发现染疫船17艘(其中天花染疫3艘,霍乱染疫14艘)作相应卫生处理。1951~1983年,处理染疫或染疫嫌疑船舶10艘(霍乱5艘,鼠疫3艘,天花1艘,黄热病1艘)。

1950年6月27日,开始对来自疫区未查见疫情的健康船严查病人,严密控制船上排泄物、垃圾、污水、压舱水等,并暂停由疫区进口饮食物。1951年起,检验船载饮用水、压舱水,对装自疫区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者进行消毒,压舱水未经消毒不准在港内排放。对离开霍乱疫区未超过潜伏期(5日)的船舶,除上述措施外,对船上厕所进行控制,在船人员自然排便后采样检验,并对装自疫区食品采样检验。1954~1962年,疫区来的健康船共418艘次,都进行不同程度的卫生处理。

1958年,英轮“查理皇”号来自霍乱疫区,有一船员患腹泻,卫检人员即对他作就船隔离、临床检查、检验便样等,在排除霍乱后允许该轮进港。1964年,英轮“潘尼亚”号来自香港有疫地区,卫检人员在驻船卫生监督中发现腹泻病人,当即采样送验,后查知2人为非凝集性弧菌株带菌病人。

1986年8月2日,香港政府卫生署宣布该港为霍乱疫埠。对此,上海检疫查验采取5项措施。8月2~22日,对香港来沪39艘船舶均实施卫生检疫管理,共采集粪便样767份、食品样76份、饮水样39份,压舱水控制2艘,垃圾控制10艘,消毒垃圾1次。

四、违章处罚

解放前,虽有海港检疫章程,但外轮无视检疫规定,时有违章事件发生。民国35年,一艘英轮未经进口检疫就闯进吴淞口,海港检疫医官乘着小艇鸣笛追赶,英轮船长视而不见,一群外国水手大声嘲笑,甚至抛下几枚小硬币对医官进行侮辱。同年夏,两艘美轮未经进口检疫,悬挂黄旗直驶码头,检疫官上船补施检疫质问为何违章时,船长竟傲慢无礼地说:“这事与我何干!”民国36年春,荷兰“芝林加”号巨型客轮由香港经福州驶来上海,检疫机关发现船上有天花病例,该船为天花染疫船,按章对该船实施染疫处理。荷兰领事馆闻讯后即要求卫生署放行,由卫生署下达命令,检疫医官只得对该轮作一般染疫卫生处理。

解放后,检疫权回到人民手里,卫生检疫机关遵照《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对船舶违章作出处理。1960年5月27日,丹麦轮“克拉捷成”号来自印尼(鼠疫地区),航程中有船员死亡,在进口检疫中查明非染有检疫传染病致死,乃向船长提出进港后如船上有病例发生应向检疫所报告。但该船进港后船上发生两例病人(以后查明为疟疾),船方未向检疫所报告,擅自委托外轮代理公司送往海员医院治疗。卫检人员发现此违章行为,即向船长严肃指出并提出警告,船长表示接受,下次一定遵照办理。

1986年年底,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对船舶违法违章行为区别情况给予警告或罚款处分。1990年10月6日,停泊在金山锚地的巴拿马籍“太阳皇冠”轮入境检疫违章,未悬挂检疫信号直驶港内,当即给予口头警告,处以100元最低限罚款。

 

1950~1990年上海船舶进出口检疫情况表

年份

进口检疫数(艘)

出口检疫数(艘)

合计

54553

25791

1950

169

7444

1951~1960

9367

5668

1961~1970

8494

1094

1971~1980

11582

2728

1981~1990

24941

8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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