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国境卫生检疫
概述
上海是中国最早实施国境卫生检疫的国际通航海空港。清同治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1873年11月23日),上海港实施卫生检疫。翌年六月,江海关监督会同各国驻沪领事拟定《上海口各国洋船从有传染病症海口来沪章程》,七月,上海海关税务司向北京税务司提出实施检疫呈文,后人以此为上海检疫创始年。同治十三年,颁布八条实施检疫条款。早期海港卫生检疫主权直接操纵在殖民主义者手中,伍连德、胡鸿基等有识之士力主收回主权。民国19年(1930年)7月1日,国民政府卫生署在上海成立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并设上海海港检疫所,委任伍连德为处长兼所长,开始由国人直接管理检疫事宜。当时业务以检疫查验为主,注重鼠疫、霍乱、天花、斑疹伤寒及黄热病五种传染病的监测。
民国26年淞沪抗战爆发,海港检疫被日本侵略者攫取。抗战胜利后,根据卫生署颁布的《交通检疫实施办法》等规定,对来往疫区的船舶一律实施检疫和开展天花、霍乱预防接种;进口船舶查验全部旅客、船员健康情况和预防接种,未经检疫不能擅自进港。同时,开始空港检疫。
解放后,市军管会接管上海海港检疫所,旋改称上海交通检疫所,1957年,又改称上海卫生检疫所。实施严格检疫查验,广泛开展预防接种,防止检疫传染病传入和传出。“文化大革命”中,进出口船舶明显减少,但卫生检疫查验工作没有停顿。1979年6月,中国正式承认《国际卫生条例》,上海卫生检疫所在做好检疫查验的同时,把工作重点转向发现和处理病人,加强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同时,开展船舶电讯检疫、废钢船卫生管理和海员的传染病监测等业务。
1987年后,上海卫生检疫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逐步由行政管理走上法制管理的轨道。检疫内容增加,事业发展迅速,曾多次发现入境的艾滋病、性病及其他传染病患者。1989年1月1日起,上海卫生检疫所划归卫生部领导。1990年12月20日,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牌子,承担进口食品卫生监督任务。1991年9月,上海卫生检疫所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卫生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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