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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1953年,建筑设计卫生监督先由市卫生局工业卫生科后改由市卫生防疫站负责。1954年,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防疫站暂行办法》,建立预防性卫生监督制度。50年代早期,通过工业规划卫生审核,配合工业部门将市中心区严重污染的制革、肠衣、猪鬃、兽骨、熬油等一千多家有碍卫生行业迁至市郊新工业区;对私营工商业改造提出“经济改组、裁并迁合”的卫生要求,淘汰一批劳动条件差、环境卫生恶劣的小厂。1955年9月16日实施《上海市卫生局设厂审核案件市区分工简则》,主要配合城市规划部门开辟化工区、机电工业区、黑色有色冶金工业区、仪表工业区以及皮革、骨胶等工业区,其后又开辟梅陇食品工业区、朱行手工业区,使城市功能分区更符合卫生要求。1958年起,贯彻执行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公布的《上海市实施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细则》,至1962年设厂审核共2500余件。1963~1965年,改由设计院审核,实际上放任自流。“文化大革命”期间,审核制度废除,“三废”污染加重。
1977~1979年,工业建设设计审核逐步恢复,每年审核300~1000件。1983年5月,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上海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于同年10月起施行。1989年6月,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市站根据《办法》、《条例》,按照卫生标准,参与全市性城乡规划、重大工程项目方案的讨论;参加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和有关主管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协调和会审,对各工业企业基建项目的总体布局、环境卫生、劳动保护、生活设施和民用建筑的间距、层高、采光、日照、通风、污水处理等方面提出卫生要求。80年代新规划的20个近郊居住小区,都同步建设有污水处理设施;仙霞、长桥两小区的设计经过必要修改,减轻了工业污染的影响;医用仪表厂、石棉厂、保温瓶胆厂等项目的工厂劳动条件有所改善。1980~1990年,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核共5512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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