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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开始,对市内化妆品销售及配方开展卫生监督管理。1986年11月,市政府批准《上海市化妆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1987年7月1日实施。全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厂的产品必须在小包装上或说明书内标有上海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严禁收购无上海卫生许可证编号的化妆品及非市产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凡直接向生产企业收购的产品,应凭地、市级以上卫生防疫站证明方可投放市场。同年,对全市178户生产企业进行审核,符合卫生条件的135户,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上海与外省市联营的61户也进行审核调查。1987~1989年,共监督检查1583户次,年均528户次,覆盖率100%,频率为300%;产品抽样3239件,合格率91%,处罚违法单位28户次。1990年5月,市卫生局根据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委托市站负责有关化妆品卫生监督及办理审发卫生许可证,至年底,化妆品生产厂176户中领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有163户,占92.6%。当年,对生产企业继续进行监督检查共228户次,检出工作人员有禁忌症者95例,调离率100%;产品抽样1156件,合格率91.2%。同时对流通领域进行3次抽查,合格率90%,有5件检出禁用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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