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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委会红十字卫生站
1958年起建站。1959年,80%以上的居委会都设有卫生站(有红十字会组织的街道称居委红十字卫生站),负责各该居委的预防卫生工作。“文化大革命”中,实行里弄合作医疗,把卫生站卫生员改称为里弄医生。1979年,居委卫生站增加一定数量的不脱产卫生员,编制挂在居委会生产组。此后因体制不明确,经费、编制、待遇等问题不落实,机构、队伍不稳定。1984年1月,市卫生局、爱卫会办公室提出《关于整顿居委会卫生站的意见》,但多数区执行不力。1986年4月,经市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印发《关于对整顿市区居委会红十字卫生站的补充意见》,明确卫生站属街道集体所有制卫生事业编制,行政领导和日常管理属街道办事处,业务领导由市、区卫生局负责,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由地段(街道)医院负责。并规定卫生员经考核达到初级卫生人员水平的,发给合格证书,达到中级卫生人员水平的,给予相应职称;工资福利待遇按集体所有制卫生事业相应人员的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卫生站经费,由街道工业公司提交10%税后利润,区和市爱卫会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贴,加以解决。1989年4月、1990年11月,市政府又两次批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委会红十字卫生站建设的请示,要求各区及街道办事处继续加强对卫生站的领导,作为重要工作来抓。
二、村(大队)卫生室
70年代初,郊县农村全部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生产大队卫生室,由赤脚医生负责管理。由于当时赤脚医生培训时间一般只有3~6个月,许多赤脚医生水平较低,组织管理也不健全,不少大队卫生室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思想学习无人抓,工作劳动无人管,财务、药物、帐目无人检查,合作医疗超支无措施等现象。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对大队卫生室进行整顿。1980年12月,市政府教卫办、农业委员会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郊县赤脚医生管理的若干意见》,就赤脚医生配备、职责任务、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选拔调动、工分待遇等作出规定,要求各县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1981年11月,市卫生局又印发《上海市郊县生产大队卫生室职责及工作制度(试行草案)》。1985年3月,郊县赤脚医生全部改称卫生保健员。1986年1月,对卫生保健员进行考核,达到医士水平者称“乡村医生”,发给“乡村医生”证书。同年10月,市政府教卫办、农业委员会批转市卫生局制订的《郊县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对卫生室的任务、机构设置、领导体制、乡村医生和卫生保健员的条件、管理制度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旋又印发《上海市郊县村卫生室验收基本条件》、《上海市郊县村卫生室工作内容》,以加强卫生室的管理。1988年12月,市卫生局颁发《上海市郊县创建文明村卫生室管理标准》,各县根据实际情况,每乡选2~3个村卫生室进行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1990年,郊县2918个村卫生室中有45.6%达到甲级村卫生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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