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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卫生志 >> 第一篇医疗 >> 第五章医政管理 >>


第一节 开业医务人员管理

       

民国2年(1913年),淞沪警察厅设立卫生科,负责管理医事登记等事项。民国11年5月,淞沪警察厅颁布管理医士规则及实施手续,并对开业人员进行调查登记,凡年在20岁以上,具有一定学历证明、在公立医院任职三年以上或行医五年以上等资格者,方能发给医士开业执照。民国15年6月,淞沪商埠督办公署规定无开业证书不准行医。9月,淞沪商埠卫生局制订《医士登记开业及试验章程》,并成立医士开业试验委员会,每年春秋二季进行考试。民国16年7月,上海特别市政府卫生局成立后又陆续颁布《上海特别市政府卫生局管理医师(西医)暂行章程》、《上海特别市政府卫生局管理医士(中医)暂行章程》,贯彻实施。

民国20年1月、4月,公董局公共卫生救济处、工部局卫生处也相继颁布管理各类医事人员规则,对租界内中外医事从业人员包括牙医、兽医,进行登记发证。工部局还于每年1月公布业经注册的开业医师名单。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35年2月,市政府颁布管理各类开业医事人员规则,办理审查给照事宜。除核发正式执照外,根据卫生部制定的《收复区开业医事人员管理办法》,颁发临时开业执照。

解放后,1950年6月,市人民政府卫生局制订并颁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卫生局管理开业医事人员暂行规则》,规定凡有正式学历、经历,符合开业条件者,发给“临时开业许可证”,无正式学历但在市内已开业多年的,允许继续开业,经甄审考核及格后再发“临时开业许可证”。1952年上海市卫生工作者协会成立后(以下简称“卫协”)开业医事人员均为卫协会员,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通过卫协对他们进行管理。1959~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上海出现一批擅自开业行医的人员。1962年,市卫生局制订《上海市开业医务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开业行医人员第二次全面审核发证。“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开业医务人员被诬为“走资本主义道路”,遭到取缔,直至1980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后才予正式恢复。1982年,市卫生局对1962年的《上海市开业医务人员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规定在上海有常住户籍,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或从师学艺、祖传受业,具有相当医疗业务水平,有相应证明文件的,过去领有开业许可证或行医证明书现无工作或未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工作的中医、西医、护士和镶牙生,可以申请开业;退休医务人员,散在民间对治疗某种疾病有一技之长者也可办理开业申请。《办法》于1983年1月1日起实施。1985年9月,市卫生局制订《上海市私立门诊所管理暂行规定》,把私立门诊所纳入开业人员的管理范围。1988年10月,市政府正式颁布《上海市开业医务人员管理办法》,条款中增加允许外地开业医生临时来沪行医和上海开业人员出市临时执业的内容。1989年2月,市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联合发布公告,坚决取缔非法行医,并于同年7月成立“行医监督检查”执法队伍。1990年8月,各区、县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人力,分成22路,对无证行医者进行检查取缔。全年取缔无证行医场所98处,无证行医者77人,没收一批医械器具、伪劣药品,将其中22名外地来沪无证行医者遣返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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