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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卫生志 >> 第一篇医疗 >> 第四章医疗制度 >>


第四节 集资医疗

       

一、合作医疗

1958年10月,川沙县张桥乡(后为张桥公社)农民发扬互助精神,在自愿基础上建立起半农半医的保健员和集体医疗保健制度,各生产大队举办卫生室,大队和社员个人分别拿出部分费用(社员每人每月3~7分钱)作为社员免费门诊医疗保健基金,药费及住院费自理。1960年,市卫生局在该公社召开现场会予以推广。当年年底,郊县169个公社中有49个公社实施此种集体医疗保健制度。1969年1月,郊县试行合作医疗,至年底,在197个公社、2879个大队中有金山县枫围公社等144个公社、995个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占大队总数34.6%,卫生室由经过技术培训的“赤脚医生”负责管理。同年12月,市卫生局推广枫围公社运用“一根针、一把草”开展合作医疗并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的经验。1970年初,郊县2700多个大队全部实行合作医疗。合作医疗基金来源,绝大多数大队是社员和集体各出一半,具体数额视大队经济情况而定,少者个人、集体年共2元,高者年共8元,一般为3~4元。医药费报销比例也各有不同:一般报销50%,有的全部报销,少数大队连救护车、镶牙、接生、火葬费等也可报销。

上海郊县的合作医疗制度,经过“文化大革命”和其后的一系列变革,坚持巩固发展。1987年,郊县合作医疗巩固率96.2%,参加合作医疗者共399.8万人,占郊县农村人口425万人的94.1%。1989年,市郊10县实行合作医疗共2577个村,占总村数的86.2%(80年代末上海郊县农村人口数减少,参加合作医疗人数的统计口径也有调整,不包括享受半劳保、半公费医疗待遇人员数。),其中村办村管1185个村,占46%;村办乡管761个村,占29.5%;乡办乡管372个村,占14.4%;259个村试行农民医疗保险,占10.1%。参加合作医疗者317.3万人,占农村人口79.4%。1990年,2918个村实行合作医疗,占总村数的99.0%,参加合作医疗者268.2万人,占农村人口352.9万人的76%。

二、医疗保险

1.合作社职工医疗保险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报经市政府批准,试办《上海市合作社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凡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合作社性质的集体企业单位,均可申请参加。办法为:按正式职工人数每人每月交付基金3元,由单位统一缴纳;职工患病后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或住院,所需医疗费的70%由医疗保险开支,30%参加保险者自负。缴满10年医疗保险金的职工退休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本人可免缴保险费。1986年底,参加该项保险的共2000多个单位,2.5万多人。1990年共1906个单位,19414人。

2.农民医疗保险

80年代初,市卫生局就农村医疗服务制度的改革向郊县近2万居民进行意向调查,70%以上的人希望以医疗保险的方式替代现行的合作医疗制度。1986年10月起,金山县亭新乡试行医疗保险,上海、南汇、奉贤、松江、嘉定5县的6个乡也接着试行,办法为:每人每年缴保险金9元,其中个人6元,集体3元,以户为一个投保单位,农民看病按不同级别的医院报销不同比例的医药费,小病个人多负担,大病少负担,解决“因病致贫”的问题。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组成“农民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管理。1987年1月,市卫生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联合发布《上海市郊县农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尔后在金山、上海、松江、川沙、奉贤等5个县的19个乡试行,以进一步完善、发展农村医疗保险,逐步建立起包括农民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1988年调查,投保率明显上升,试点乡农民99%以上对此项医疗保险制度表示“满意”和“基本满意”。1989年,郊县试行农民医疗保险制度共259个村,参加者34.4万人,占农村人口的9.7%。医疗保险基金每人每年25.5元,其中个人缴纳17.5元,村集体6元,乡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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