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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卫生志 >> 第一篇医疗 >> 第四章医疗制度 >>


第三节 公费医疗

       

民国17年(1928年)2月,上海特别市政府对市政府员役实行《疾病治疗优待办法》,规定凡员役有病可至特约医院就诊,全行免费;如请名誉医官门诊、出诊及至特约医院住院(头等病房除外),则减半收费。民国37年1月起,上海市各国立院校的教职员因公伤病者,医药费也列入公费支出。此外,不少医疗机构对本单位职工及其亲属治病,有减免费办法。

解放初,供给制人员的医药费实行统筹统支,由市军管会卫生处负责办理。

1952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的指示》,上海市即成立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并先后制订公费医疗预防实施、急症重病处理、药品使用、就诊、住院等暂行办法,自当年7月21日起实施。不久,扩大享受范围至私立中小学校教职员工、乡干部和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凡享受公费医疗者,除自付门诊挂号费外,其他一切医疗费用包括健康检查等费用均予免除。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待遇不变。

1955年2月,试行门诊部、门诊所区域负责制,由医疗单位负责挂钩单位的医疗预防工作并经常深入了解享受公费医疗职工的健康状况。1959年9月,公费医疗由市统一管理改为市、区、县和单位分级管理。50年代后期,医疗费用逐年增加,为此于1960年首次规定公费医疗自费药品范围。此后又多次修订报销范围以节约支出。1963年,市卫生局、财政局组织公费医疗整顿小组,清理享受范围,同时严格执行制度,减少重复就诊,经费支出明显下降。1979年9月起,全市享受公费医疗职工的直系供养亲属的医疗费用,参照企业职工家属的医疗费报销办法,由所在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补贴一半。

1981年后,随着药品涨价及更新换代,引进先进医疗设备和新医疗技术的应用,公费医疗费用又大幅度上升。1984年起着手公费医疗制度改革,闸北区首先实行门诊药费与个人挂钩;市卫生局对胸科医院、中山医院、第一人民医院、曙光医院、精神病总院、眼病皮肤病防治所等单位职工的公费医疗试行“部分指标到人,节约归己”的改革办法。1986年4月,又在静安区、奉贤县试行发给医药费备用金,门诊药费少量付费的办法。医药费备用金按35周岁以下每人每年8元,36~50周岁每人每年10元,51周岁以上每人每年12元三档计发,就诊时自付门诊药费10%,最高不超过20元(20元以上超过部分可向单位报销),其余各项门诊费和住院费仍按实报销。此项改革于1988年1月在全市推行。同一时期,还试行与享受单位挂钩,与医疗单位挂钩等改革办法。前者将公费医疗经费按定额拨给单位自管,有18个区县和560多个市级单位实行;后者按享受单位人数和定额将经费拨给定点医疗单位代管,年终结算,节余按一定比例奖给医院,有13个区、县实行此种改革。1990年后,对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继续进行探索。

 

部分年份上海市公费医疗享受人数和经费情况表

年份

享受人数(万人)

占全市人口(%)

经费支出(万元)

年人均支出(元)

1952

9.8

1.7

108.1

22.14

1957

21.9

3.2

592.3

27.01

1962

31.2

2.9

1330.6

42.72

1965

32.9

3.0

900.5

27.33

1970

29.2

2.7

846.4

29.00

1975

40.0

3.7

1499.3

37.50

1980

49.8

4.3

1973.1

39.63

1985

61.6

5.1

4234.4

68.71

1990

76.9

6.0

15257.3

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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