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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2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上海市交通运输、邮电、财贸商业和工厂企业单位全部实施职工劳动保险医疗制度(简称“劳保”)。劳保医疗的经费,1953年前全部由企业负担,在职职工在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退休职工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1953年后,按企业工资总额的5~7%,后又按5.5%、11%提取。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半费医疗待遇。劳保医疗任务,除工厂企业保健站、职工医院自己承担一部分外,由市卫生局指定医院分别和各工厂企业单位挂钩,作为特约劳保医院。全市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1958年107万人,占全市人口的14.3%;1965年237万人,占全市人口的21.7%。1978年起,地区集体企业职工医药费也由企业全部负担,列入劳保医疗范围,当年全市享受劳保医疗职工为357.8万人,占全市人口32.6%;1983年为416万人,占全市人口34.8%。享受半费医疗的职工家属约100万人。
1982年起,劳保医疗费用大幅度上升,企业不胜负担,有些企业拖欠职工和医院医药费的情况十分严重。1984年起,一部分企业对劳保医疗制度改革进行探索。当年6月,市劳动部门制定《关于在部分企业中试行医药费包干使用办法的几点意见》,并选择若干单位按照“定额包干,定期结算,超支实报,节余奖励”的原则试点,包干金额每人每月3~8元不等。后又试行个人自付门诊药费10%的改革措施,但进展不快,收效不大。对机械、冶金、纺织、化工、交通、服务等系统24家全民企业调查,至1989年末,只有10家企业试行个人定额包干。1987年,杨浦区的地区集体企业试行医疗费定额统筹,即:按工资总额8%(后增至12%)提取退休职工医疗费统筹基金,供全区地区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统一使用。1989年9月,闸北区集体事业管理局所属一部分企业与有关医院实行医药费定额共管,企业按职工总数核定医药费汇交医院由院方合理安排使用,在保障医疗需要的前提下节余归院方支配。1990年,全市试行地区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大病医疗费调剂基金,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提取调剂基金,由各区集中调剂使用。上述各种改革办法中,职工个人都须按工龄或年龄承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部分年份上海市劳保医疗享受人数和经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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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享受人数(万人) |
占全市人口(%) |
经费支出(亿元) |
年人均支出(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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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
357.8 |
32.6 |
1.2 |
5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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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
416.0 |
34.8 |
2.9 |
6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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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
426.8 |
34.2 |
7.4 |
17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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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
552.0 |
43.2 |
15.6 |
28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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