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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卫生志 >> 第一篇医疗 >> 第四章医疗制度 >>


第一节 自费医疗

       

解放前,上海地区居民治疗疾病都是自付医药费。有些医院、诊所、慈善团体对贫病者进行医药救助,但粥少僧多,获减免、救济者为数寥寥。抗日战争胜利后,96%以上的市民自费医疗,获急病医药救助和市立医院一次性免费、半免费治疗者覆盖率仅占全市人口的3.6%左右。广大劳动人民生病往往无力求医,贫病交迫。

解放初期,市民仍需自费医疗,经济困难者可向市卫生局申请减免费或由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给予经济补助。1951~1952年实行劳动保险医疗和公费医疗制度。自费医疗比重逐渐下降,50年代末,约为全市人口的70%,其中农村居民比重较大。1970年郊县农村全部实行合作医疗后,自费医疗比重显著降低。1980年,市区就诊病人中自费医疗者约占6%。1986年,郊县未参加合作医疗和享受免费医疗的人数约占农村总人口的5%。同年,对静安、虹口、普陀3个区的9个街道27个居委会的居民抽样调查,自费医疗者不到3%;对12所市、区、地段(街道)医院和职工医院抽样调查:门诊病人中自费医疗者占4.6%,住院病人中自费医疗者占6.8%。80年代后期,社会医疗机构兴起,就医渠道拓宽,个体劳动者增多,自费医疗者比重略有上升,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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