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以前,职工年老退休、伤病医疗和其他福利待遇,国民政府在《工厂法》和上海地方法规中曾有若干原则规定。在外商企业中除少数单位采取一些措施和办法外,大多数单位没有贯彻实施,工人处于生老病死无保障的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1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后,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统一的办法实行了职工劳动保险,但仍有部分企业没有纳入这一轨道,如解放前留下的几家外资银行,一直没有实行按月支付养老金的退休制度。
进入80年代以后,政府颁发的有关法规、规章,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营企业的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一节 养老保险 第二节 健康、安全与待业保险 第三节 职工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