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签订《南京条约》,上海开埠。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凭藉租界的种种特权,利用中国的丰富资源、廉价劳动力和广阔市场,开始进行大规模掠夺性经济活动。由于在华投资获取高额利润,外商投资企业迅速发展。清光绪二十年(1894年)以前,上海已有外资工厂88家,投资总额1200万元。抗日战争前夕,外商投资企业达2000余家,外国工业资本最高时达到4亿元,占上海工业资本总额60%以上。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一直未作专门规定,租界内有关劳动行政管理还必须通过租界当局,政令无法直接贯彻实施。
1949年上海解放时,尚有外商投资企业910家,分属34个国家。由于帝国主义的敌视政策和经济封锁,外贸金融等交往中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难以继续,人民政府对外商公用事业等企业实行征用和接管,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迅速减少,至1962年底全市仅存8家。另有4家外资银行,都处于维持状态。
1962年,中国与波兰合营的中波海运总公司经国务院批准,从天津迁至上海,这是上海解放以后出现的第一家外国参与投资的企业。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把鼓励和吸收外商来中国投资办企业作为一项长期方针。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4月和1988年4月,又分别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随后,一批相关的法规也相继发布。上述法律明确在维护国家主权,遵守中国法律和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外商来中国投资,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上海重新成为外商瞩目之地。80年代中期以后,外商在上海投资逐年增多,1985年累计为159家,协议投资金额12.6亿美元,至1990年增加为910家,协议投资金额累计28.9亿美元。
1980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84年1月国家劳动人事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86年11月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这些法规和规章,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做法,就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工、工资、劳保福利以及安全生产等问题作了规定,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法规依据。台、港、澳地区投资的企业,参照这些《规定》、《办法》执行。
1984年10月,为了规范上海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保障企业的自主权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法规,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发布《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1986年5月发布《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等规定。1987年12月,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成为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基本依据。随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法规、规章的颁发,市劳动局也先后相应颁发一些规范性文件。在管理体制上,由市劳动局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劳动管理。
上海外商投资企业在引进资金和技术设备的同时,也带进了国外企业一些劳动管理办法,不少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各具特点的管理制度,但是也有一部分企业的劳动管理不规范,在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