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劳资争议机构撤销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均由信访部门协商处理。进入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起了变化,劳动争议按来信来访作行政处理的办法已不相适应。1987年,上海恢复建立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并建立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程序和原则。
第一节 立法 第二节 仲裁和调解组织 第三节 处理